员工挨同事耳光还手被解雇告公司 两法院判决相反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与同事争吵挨了耳光还手却被解雇,你说冤不冤?来看看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2014年4月26日,王某某(女)入职XX电子(南京)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
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2015版)第99条严重过失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工作期间,与同事、客户发生争吵或与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者”。
2019年9月29日,王某某报警称自己被同事打了。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和解,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2019年09月29日19时许,在诚信大道519号公司食堂,王某某与王姐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言语不和相互争执,王姐一时过激打了王某某一记耳光”。
2019年9月30日,公司出具关于员工上班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禀议,载明:“9月29日显示器QA员工王某某和王姐上班时间发生争吵并斗殴事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班期间谩骂并斗殴条款”。王某某及案外人王姐在该禀议上签字确认。
2019年10月6日,公司向工会送达《关于与王某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告知工会,王某某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自2019年10月6日起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在该证明上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
2019年10月9日,公司向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解除与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11日,王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17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2020年1月2日,王某某向江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1700元。
一审法院:王某某与同事在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吵打,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公司解雇合法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供监控视频,视频显示:王某某被同事王姐掌掴,王某某情绪激动,起身推扯,又被同事王姐推落倒地,被其他同事拉开。王某某对监控视频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江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与同事王姐在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吵打,该情形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第99条严重过失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此,公司解除与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王某某声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不过,王某某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王某某情绪激动、起身推扯的行为,是本能的应急反应,不能认定为与同事斗殴,公司需支付赔偿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监控视频的内容看,王某某被同事王姐掌掴情绪激动,起身推扯,又被同事王姐推落倒地,后被其他同事拉开。王某某情绪激动、起身推扯的行为,是本能的应急反应,不能认定为与同事王姐斗殴。公司以王某某“在厂区内打架斗殴”、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
王某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规定。王某某主张以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记载的数额作为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数,经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224.56元;王某某于2014年4月26日入职,公司于2019年10月6日解除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是46470.16元。
综上,王某某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47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