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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白菜77.9元?上海高岛屋百货被顶格处罚50万

京港台:2022-3-27 09:55| 来源:21财闻汇 | 评论( 12 )  | 我来说几句


一颗白菜77.9元?上海高岛屋百货被顶格处罚50万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近日,有市民反映部分经营者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网友提供的照片,在上海高岛屋百货内,一棵包装日期为3月24日的大白菜售价竟为77.9元(单价为32元/公斤)。

  

  网友拍的照片

  对此,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迅速展开调查,并于今天(26日)通报了调查情况。

  高岛屋被顶格处罚50万

  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6日消息,针对3月24日舆情反映的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情况,市市场监管局于当天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自2020年9月起,汪某以上海农康蔬菜专业合作社名义与高岛屋百货公司签订联销合同,在高岛屋百货公司经营的“Mercato Fresco新鲜市集”内设置“徐泾农康”专柜销售蔬菜等产品,其将从农贸市场和生鲜小店等处购入的普通蔬菜进行分拣、包装后,对外宣传“您身边的大型农场,距此车程25分钟”“☆自产自销☆家庭农场☆采摘体验☆养殖活动☆宅配到家”“农康自产直销蔬菜”,同时在部分蔬菜等产品包装上使用“徐泾农康”标识,以精品高端的定位高价对外销售。高岛屋百货公司未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

  

  部分蔬菜等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徐泾农康”标识

  另查,自2022年2月14日起,高岛屋百货公司在其经营的“Mercato Fresco新鲜市集”内,陆续对其销售的翡丽百瑞特级初级橄榄油、小川稻庭手工素面、North Shore F 冷冻龙虾味鱼丸、崛江稻庭手工乌冬面等8款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现场标价签标注的所谓“原价”均为虚构

  汪某及高岛屋百货公司的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今天,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分别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汪某处以10万元的顶格处罚,对高岛屋百货公司处以50万元的顶格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高岛屋百货公司系经营日用百货、食品为主的综合商场,其在商场地下一层经营有食品超市,店招为MercatoFresco新鲜市集,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食品销售经营者。

  据企查查信息,上海高岛屋百货公司注册资本为61000万人民币(专题),法定代表人为宗村康志(SOMURA YASUSHI)。股权方面,该公司大股东为高岛屋新加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3.27869%。

  

  (图片来源:企查查)

  一公斤土豆卖超百元?上海市监局回应:系标价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这两天,天价土豆也引起了众多网友关注。

  对此,2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联华超市延平路店高价销售土豆系标价错误

  上海市监局表示,3月24日,针对市民反映联华超市延平路店高价销售土豆的情况,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经查,该店工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于3月24日将应定价为7.8元/公斤的土豆部分打印成107.8元/公斤。当日共销售104份土豆,其中两份价格为107.8元/公斤,分别于10点36分和12点37分销售。后理货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标价错误,在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之前已经主动将价格调整为7.8元/公斤,并在营业场所张贴告示,召回错误标价商品。

  

  超市贴出公告

  上海市监局称,经现场查阅相关销售记录,该店土豆销售价格此前均为7.8元/公斤,其它商品售价也未见异常。截至3月24日18点45分,已有一名消费者前往该店完成退款。初步断定该店高价销售土豆的行为并非故意,且已主动完成整改,张贴召回公告。执法人员对该店批评教育并提醒告诫。

  上海市监局提示,请另一位消费者尽快与该商户取得联系,完成退款。

  特殊时期,怎样的“涨价幅度”才合理

  据上观新闻报道,上海价格监管部门指出,菜价的上涨由很多因素引起,有一种比较通俗的说法是:蔬菜价格,短期看区域小环境,气候越差,价格越高;中期看行业整体交易成本,交易越发达,菜价越便宜;长期看国家的产业宏观调控,调控越有力,菜价越稳定。

  近期部分品种菜价的波动,主要是由物流配送能力短期吃紧导致。现在源头蔬菜虽然供应总体平稳,但物流配送不给力,蔬菜就会在批发、零售等环节上表现得紧缺,销售终端的菜价就会贵一些。而且,当前物流配送等流通成本高,由于一些批发市场采取封控措施,菜贩要去更远的市场采购,这些成本最终也会“加”到老百姓看到的菜价上。

  在成本增加的压力下,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提高菜价,不至于亏本,符合市场规律,是可以接受的

  当然,也不排除少部分经营者有趁机哄抬价格的打算。这时,界定怎样的“涨价幅度”才是合理的,怎样的属于哄抬价格,就很关键

  为基层执法提供准绳,上海市发改委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3月25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情形,比如,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又比如,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指导意见》给出了合理的“涨价幅度”。经营者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举个例子,3月13日至3月19日,某经营者以5元/公斤的价格进货某类蔬菜,再以1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该经营者该类蔬菜的最高进销差价率为100%。3月25日,该经营者以7.5元/公斤的价格进货该类蔬菜,再以1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虽然销售该类蔬菜的利润(仅以销售价格减去进货价格计)看似增加了2.5元/公斤,但进销差价率仍保持在100%,不属于哄抬价格。如果进销差价率不符合规定,经监管部门查实,就可认定为哄抬价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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