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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碗熟肉打假者向法院提供假地址 真实业主发声

京港台:2022-4-24 08:52| 来源:上游新闻 | 评论( 3 )  | 我来说几句


150碗熟肉打假者向法院提供假地址 真实业主发声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事件引发网络热议。4月23日,江北区某小区业主张娟(化名)反映,判决书上原告的地址系她家的地址,而自己根本不认识这个所谓的职业打假人邵某,也没有任何亲戚、朋友和他有关系。事件曝光后,已经对自己和朋友的生活造成困扰。

  “邻居、朋友很多都来问我。”23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联系到张女士,她表示“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事件判决书上索赔者邵某的地址为重庆江北区某小区E1-11层的住宅,就是自己家。事件之初,她还没有注意到这个细节,但后来越来越多的人来询问她地址的问题,她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

  

  张女士提供的房产证信息

  上游新闻记者和张女士详细核对了地址的信息,她肯定这的确是自己所拥有的房产,并表示,该房屋系自己居住,并没有任何销售、租赁的行为。随后,她出示了一份不动产权证的照片,上面的确标注该证系该小区1幢11-1的房产证。同时,她也出示了一份4月15日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的收据,收据上显示的房产楼栋和房号也与网传索赔者的地址一致。

  

  张女士提供的物管缴费记录上,清楚记载了房号

  记者了解到,在此案的二审判决书上,标注的被上诉人(此案中的打假者)现居住地也是该处地址。随后记者向此案的被告王女士了解了情况,她表示,当时熟肉发货的时候,对方给的收货地址是合川区某某酒店,并不是江北区的住宅,至于这个地址为什么会出现在判决书上,她并不知情。

  张女士称,自己是土生土长的重庆本地人,根本不认识邵某,为了核实清楚,她还特意向母亲进行了核实,自己家并没有黑龙江省的亲戚或朋友(邵某户籍地显示为黑龙江省)。这几天她不断地跑到发布相关信息的微博下面去留言,阐明自己是该地址房产的业主,且并不认识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但网上信息太多,根本回不过来。

  记者就此咨询了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潘兴旺律师,他表示,该地址对案情的审理影响不大,但原告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证据,如果提供了虚假的信息和证据,法院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拘留、罚款、训诫等。

  上游新闻记者 彭光瑞 受访者供图

  延伸阅读

  150碗熟肉买家曾组团索赔 超市:他们买多份小额散装食品分别起诉

  重庆王女士卖150份扣碗熟肉,被买家邵某以“三无产品”告上法庭,王女士二审被判退还货款并赔偿共计约5万元,此事引发巨大反响。邵某起诉索赔的不少案件也被人翻了出来,重庆大渡口区某超市也是被告之一。

  4月23日,该超市员工何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当时,他们是两人来购散装食品,根本不协商直接起诉,我们是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当被告了。”说起邵某与超市的官司,何女士印象深刻,经重庆市五中院二审调解,何女士向二人支付赔偿金,合计3600元。

  

  超市收到法院寄来的一摞传票和裁判、裁定文书。

  超市:收到传票才知道成被告

  4月23日,在大渡口区跳蹬镇,上游新闻记者辗转找到了何女士负责的这家超市,她向记者展示了一摞法院寄来的快递袋。这都是邵某、谢某两人与超市打官司的文书。何女士向记者回忆说:“他们两人是去年(2021年)1月份来超市购买了散装食品。”说起这场官司,何女士颇感无奈:“邵某与谢某是一起来的,他们在超市买散装食品,一种食品就买个几元钱的,他们二人各分一份,然后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我们超市是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成被告了,之前根本没有沟通过。”

  上游新闻记者在邵某起诉超市的裁判文书【(2021)渝0104民初1722号】上看到,邵某诉称,“2021年1月25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排骨面一袋(散装称重),花费5.40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9日。经过计算该商品在销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原告1000元。”庭审中,法院认为,在散装容器中持续售卖的产品本身即存在客观上新旧更替的流动性,客观上存在售卖散装食品真实状态与标识不一致的可能。被告出售的涉案产品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应据此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在超市缺席的情况下,2021年6月2日,大渡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邵某败诉。

  超市支付3600元和解

  何女士告诉记者:“一审败诉后,邵某又提起了上诉。”2021年8月,超市就收到了重庆市五中院的传票,何女士和同事作为超市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这是我们超市第一次和邵某沟通。”何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庭上,我辩称,他们不是正常购物的消费者,他们这种消费行为,也不是一种纯粹的正常消费群体的行为。”

  上游新闻记者从民事调解书【(2021)渝05民终7130号】上看到,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超市自愿向邵某一次性支付600元(已支付);二:邵某负担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合计50元。

  

  2021年8月20日,经重庆市五中院二审调解,被告超市向邵某支付1800元和解。

  何女士向上游新闻记者展示了两笔银行转账各1800元,收款人分别是邵某、谢某。何女士解释说:“他们是两人来买东西,然后各分一小份。比如他们来超市买了8种散装食品,各自分8份分别起诉超市,这样邵某、谢某各有8个案子起诉,法院一次性审理判决同类案子。为了达成赔偿协议,有个讨价还价的过程,比如原告同意撤诉5个案子,只赔偿调解的3个案子,就是1800元。”

  邵某一个案子索赔金额1000元为何降为600元?何女士进一步解释说:“因为这是超市员工的工作失误,当然超市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员工收入也不高,能少尽量少一点。原告那边就会说,他们一个人有车马费、餐饮费、案件受理费,起诉保留证据费等也不能太少。”

  

  超市向记者展示其中一份重庆市五中院二审调解书,超市支付邵某600元。

  上游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不完全统计,除大渡口这家超市外,谢某和邵某还各自起诉和撤诉了包括合川鑫时代超市、家佳好生活超市、乐迈特购物中心、江津华联食品超市等在内的多个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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