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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为未成年女儿订婚约收受8万"彩礼" 法院介入

京港台:2022-5-31 10:02| 来源:红星新闻 | 我来说几句


家长为未成年女儿订婚约收受8万"彩礼" 法院介入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2022年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之年,家庭教育以法令的形式由传统意义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

  2021年以来,四川法院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公正审理未成年人司法案件。2021年,全省法院依法判决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936件1031人。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三级法院审结的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筛选出7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代表性强、覆盖面广、示范意义大,彰显法院坚决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决不手软的坚定决心。以下是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出的其中三起典型案例。

  

  ↑资料图 图据ICphoto

  案例一:

  利用未成年人贩毒、殴打未成年人致死

  被判死刑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米某某、龙某等人在四川某地贩卖毒品。2018年8月左右,王某为掩饰犯罪、逃避打击,让吸毒人员吉某某将其未成年儿子安某甲(本案死者,殁年11岁)、安某乙交给王某“抚养”,并安排两名未成年人跟随组织成员贩卖毒品。为了能够控制两名未成年人,王某长期对两人实施殴打、虐待并强迫安某甲吸食毒品。当王某得知安某甲将相关情况告知其母亲吉某某后,伙同龙某强迫安某乙殴打安某甲,致安某甲死亡。

  最终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死刑,经最高法核准,现已执行。

  专家释法: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员李长城表示,控制、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残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历来是我国《刑法》的打击重点,2021年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大了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该案判决充分显示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残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坚强决心,具有典型意义,也为类似案件的量刑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案例二:

  家长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收受彩礼

  法院介入予以返还

  2021年1月,雷某、邱某经人介绍,为未成年女儿邱小某与同村村民张某订立婚约。邱小某父母收取张某“彩礼”8万元后,按照当地风俗将女儿的生辰“八字”交予张某。之后,张某将邱小某带到外地务工并同居生活。同年7月,张某与邱小某因性格不合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邱小某未达法定婚龄与张某同居生活,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其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邱小某父母应当向张某返还“彩礼”。张某明知邱小某系未成年人,仍与其订立婚约,亦有一定过错。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雷某、邱某返还张某“彩礼”6.5万元。在妥善化解纷争的同时,法院依法对邱小某父母进行训诫,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到当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专家释法: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本案也是全省首例责令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案例,对于父母等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司法处理有示范意义。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员王燕莉认为,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纲领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本案中法院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就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提出明确的规定和建议,还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规定了训诫等责任承担方式。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当家庭教育行为,基于该法应对此种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向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既是要求父母在特定场所接受专业人士的家庭教育指导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法律文书,又是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司法延伸工作的有益探索,彰显了我国法律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的基本态度。

  案例三:

  利用熟人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20年至2021年,邱某某(女,时年58岁),利用邻居熟人身份,多次在其家中对两名邻家幼女实施猥亵,并将猥亵行为通过网络视频传播给其前夫观看。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利用邻居的熟人身份,以诱骗的方式多次对两名幼女实施猥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严惩。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释法:

  据悉,与被害人是亲戚、邻居、同学、师生、朋友等关系的“熟人”猥亵儿童,在性侵未成年犯罪的被告人中占比较大。家长往往对陌生人设防,却失防于熟人甚至女性,致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产生人身被侵犯危险。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唐稷尧表示,从近年来发生的同类案件来看,熟人作案是猥亵儿童罪及其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现象。这是因为熟人身份既有利于犯罪人接近未成年人,骗取未成年人的信任,也有助于犯罪人隐蔽其犯罪行为,增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

  本案中,犯罪人正是利用了其作为被害人邻居的熟人身份,以诱骗的方式取得被害儿童的信任,进而实施猥亵行为。为了有效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类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而且在委托看护中,更要对受托人尤其是所谓“熟人”的品行背景予以特别关注,警惕潜在的风险。学校等教育机构则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性知识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能力。

  唐稷尧表示,猥亵儿童行为是国际公认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我国不仅在刑法中明确将猥亵儿童罪规定为独立罪名,而且在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该罪设置了区别于强制猥亵罪的更为具体的独立法定刑,体现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对此类猥亵行为更为精准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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