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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案更多细节:"草莓印"吻痕帮王某文脱罪

京港台:2022-6-28 21:04| 来源:南方周末 | 评论( 2 )  | 我来说几句


阿里女员工案更多细节:"草莓印"吻痕帮王某文脱罪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2022年6月22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所涉人物之一、济南华联超市员工张国,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之时,张国当庭表示上诉。

  此时距离该案发生已经过了10个多月。2021年7月28日,代表公司赴济南参加完与华联的签约活动次日,阿里女员工周某在济南报警,声称遭到公司同事王某文强奸。一周之后,周某再次在济南报警,声称被张国猥亵。随后,周某在公司内网发长文(以下简称“周某文章”)详述经过,立即引爆舆论。

  3天之后,济南警方就张国、王某文涉强制猥亵罪分别刑事立案,王某文与张国于同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周某率先控告的王某文,却被检方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批捕,后被周某控告的张国,则一审被判有罪。

  同样被周某控告性侵,同样涉强制猥亵罪,相似的环境,同一个时间段,王某文与张国为何结论不同?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南方周末记者根据在案证据,通过采访相关律师,对两案作出解析。

  饭局上的“强制猥亵”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由一次商务宴请活动引发。根据槐荫区法院所查明的事实,2021年7月27日晚,因阿里与华联签约成功,由阿里方面宴请华联员工张某等人。

  双方各有3男1女参加。其中阿里方面是王某文、周某、胡某敏和王某兵,华联方面是张某、刘某、张国和陈某丽(女)。8人当中,除了陈某丽和刘某,其他6人均喝了白酒。周某之外的饭局参与者以及包间服务员,在向警方作证时均称无人“灌酒”。

  槐荫区法院认定,这是张国与周某初次相识。事实上,张国参加这个饭局颇为偶然——他本非阿里方面的邀请对象。据判决书中引用的华联超市张某(此次宴请华联方面的对接人)证言,他是由于与张国“私交较好”,才让张国一同参加饭局的。

  网上流传的2021年7月27日阿里与华联签约现场照片显示,双方8人当中也没有张国。

  在当晚的饭局上,张国的座位与周某一开始并不相邻,两人之间隔着陈某丽。

  尽管是初次见面,但周某与张国在酒桌上很快熟络起来。阿里胡某敏的证言称,他看到周某向张国敬酒,并将杯中白酒喝完,张国未喝完,周某用右手抓住张国的左手,劝张国把酒喝完。而王某兵的证言则称,张国总是主动向周某敬酒,两人喝了好几次酒。

  陈某丽的证言称,在饭局上,她先后两次陪同周某去卫生间,第二次时周某“已有酒意”。后来,她看到张国和周某离开包间,且时间较长。她出来寻找二人时,看到周某背靠走廊的墙,“看样子是喝多了,像是刚吐完,张国拿餐巾纸不停地在周某胸前擦拭”。

  陈某丽在餐厅外待了一会回到包间时,发现张国已经坐在她的座椅上,紧挨着周某,周某则趴在张国的腿上。

  张某将上述场面用手机拍了下来。根据他的证言,其当时已感觉不妥,曾提醒张国注意,拍照片是为了“事后对张国批评教育”。张某的证言还提到,事后张国对他说在聚餐当晚亲和摸了周某。

  根据张国的供述,他在扶着周某出去吐酒的过程中,亲了周某的嘴,并隔着衣服摸了周某的胸部,在周某坐在其腿上时,其摸了周某的隐私部位。在张国的供述中,他承认周当时已经是醉酒状态。

  但在该案开庭审理时,张国推翻了自己的上述供述。不过,判决书中还提到,在事后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国承认7月27日晚对周某有过亲嘴、摸胸、摸腿等行为。

  在检察官出身的北京律师孟粉看来,张国事后承认强制猥亵行为的聊天记录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张国当庭翻供,不影响该犯罪事实的认定。

  不过,按张国代理律师冯延强的说法,张国与周某在酒桌上的行为是相互的,并非张国单方面对周某实施。而且那天在酒桌上是周某主动加的张国微信。

  槐荫区法院认定,张国在陪周某出去吐酒和回到包间坐在一起(电视剧)时,均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周某是否失去意识

  周某当晚是否醉酒以及是否因醉酒失去意识,成为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之一。张国及其辩护律师主张,周某未因醉酒进入无意识进而不知反抗状态,但一审法院对此观点未予采纳。

  资深刑辩律师李肖霖认为,与强奸罪一样,强制猥亵罪成立的关键在于“强制”,也就是违背受害人意志,即刑法中所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他人。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因醉酒而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时,通常被视为刑法规定中的“其他方法”。

  李肖霖还认为,强制猥亵罪成立的另一前提,是受害人一方不存在主动亲密行为,因为若存在主动亲密行为,就说明加害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其意志,也就不构成犯罪。

  周某趴在张国腿上的照片后来在网上流传。在张国家人看来,这表明周某对张国有主动亲密行为。

  然而周某律师杜鹏的观点相反,他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这张照片是周某酒醉,同时也是给张国定罪的重要证据,“你们第一次见面,一个女人如果不是喝醉了,怎么可能趴在你的腿上?”

  而在广州律师杨志伟看来,单凭这张照片,既无法证明张国无辜,也无法证明张国有罪,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评判。

  监控视频显示,当晚的饭局于10点多结束。据一审判决书记载,散场后胡某敏、张国架着王某兵在前,其他人跟在后,陈某丽搀扶周某。其间周某曾有“在行走时踉跄”“(进电梯后)倚靠着电梯墙,闭着眼,身体轻微晃”等动作。不过按张国代理律师冯延强的说法,通过监控视频只能看出王某兵醉酒,看不出周某醉酒。他不认可一审判决书中“陈某丽搀扶周某”的描述,认为两人是“手挽手”正常行走。

  据一审判决书中所引用的证人证言,参与饭局的6人和包间服务员均表示,散场时周某已经喝醉。其中陈某丽的证言称,到居住的酒店时,周某把手机等物品落在出租车上了,是她帮其收拾的。在酒店前台时,周某还说错了房间号,此外,周某进入房间后即呕吐。

  饭局结束当晚,周某曾先后与两位阿里同事通话。其同事胡某鹏(未参加饭局)的证言称,周某回到酒店房间之后,曾连续五次给她推送张国的微信名片,其打通周某的微信电话时,后者一直在哭,不说话。

  王某文的妻子认为,周某回酒店后能先后给两个同事拨打微信电话,说明她没有失去意识。

  而陈某丽和王某兵则作证称,周某第二天曾问二人当晚是谁送她回的酒店,该证言指向周某对当晚发生的事情确有部分失忆。

  槐荫区法院根据案发当晚周某饮酒后出现步态不稳、呕吐、上身倒伏在张国身前、部分失忆等表现,认为“足以认定周某因醉酒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张国妻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张国那天晚上也喝醉了。他和阿里员工送王某兵回酒店后,曾跟周某通过电话,之后骑车去找周某,结果因去错了酒店没见到,由于喝醉,张国骑车时在路上还摔了一跤。她说,事发时自己在泰安照顾生病的父亲,并不在济南家中。

  “不想牵扯商家”

  相比较当晚的行为,张国于次日(2021年7月28日)早晨在周某房间内实施的行为争议较大。

  一审判决书对于张国进入周某房间的过程这样描述:“……张国自案发当晚聚餐后至次日早上多次联系周某、询问周某住宿酒店并设法进入周某房间……”

  根据此描述,应为张国主动联系的周某。然而济南警方2021年8月14日发布的情况通报却显示周某主动:“……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

  对于周某次日早上主动给张国打电话一事,其律师杜鹏解释说,由于张国前一晚给周某打了很多微信电话,第二天周某打开手机微信后“迷迷糊糊”点了一下,结果拨通了,张国也接了。

  据张国向警方提供的家中监控视频所记录,其与周某的微信电话接通后,两人曾进行如下内容的对话:

  张国:你给我发个定位,行不行?

  周某:就是济南西站的亚朵,208。

  张国:208?208,是吧?

  周某:对。

  据警方上述情况通报,张国接到周某电话后,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

  情况通报称,张国在周某房间内呆了约一个半小时,离开时还带走了周某的内裤,其带去的避孕套(未开封)则遗留在周某房间内。

  在这一个半小时里房间内究竟发生了什么,由于没有监控视频,只能靠周某和张国二人的说法来还原。

  据一审判决书,周某的说法是:张国进入到房间后,她当时浑身无力,便躺到床上想再睡一会儿。其间,感觉有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其清醒,推开张国说不要碰她。

  此说与判决书引用的张国口供基本一致:张国进到周某房间后,周某说想再睡一会儿,便躺在床上。张国隔着被子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周某睁开眼,躲在床边,张国问周某想不想发生关系,周某说不要这样……此后气氛比较尴尬……周某断断续续问了其前一晚在饭店发生的事。9时30分左右,周某让其离开。

  杨志伟对周某的行为感到难以理解:周某在前一天晚上才认识张国,并怀疑遭对方猥亵,怎么可以在对方还在房间时这么容易睡着?

  杜鹏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周某那天早晨把张国叫来,主要是想了解前一天晚上发生的事情。

  而在周某文章中,对张国次日早晨去其房间一事只字未提,并在文中暗示避孕套是王某文所留,内裤是被王某文偷走。事实上,王某文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时,确实曾在网上下单买过避孕套,但在他离开周某房间后才送到酒店前台,王某文第二天早上去酒店将避孕套取走并丢弃。

  按杜鹏对南方周末记者的解释,这是因为周某当时“思想不清楚”,“模模糊糊觉得王某文对她性侵,所以把这些事都记到王某文身上了”。

  根据胡某鹏的证言,2021年7月28日17时56分,周某在微信中称“不想牵扯商家,我现在只想追究‘曲一’(王某文在阿里的花名)的责任,其他的人,我认了,吃亏就吃亏了”。

  据张国的一审判决书中周某丈夫的证言,他从2021年7月27日22时42分至次日9时36分多次与周某联系,周某均未回信息和电话。7月28日9时43分,周某与其微信通话,说前一晚有人送她回来,有人亲她。10时2分,二人再次通话,周某说前一晚是陈某丽和王某文送她回酒店,后者已承认亲她、抱她、摸她。后周某说住宿的酒店不同意调取监控录像,其遂让周某报警,周某同意。

  不过,王某文与周某于7月28日9时43分开始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王某文并没有承认亲、抱、摸周某,只是承认自己和陈某丽送周某回的酒店,“没发生啥,就是你喝大了,到处打电话……”

  关键的“草莓印”

  当晚的饭局散场之后,由王某文与陈某丽打出租车送周某回酒店,其中陈某丽坐在前排,王某文和周某坐在后排。

  在张国强制猥亵案中,王某文也作了证。其证言中提到一个重要细节:王某文和陈某丽送周某回酒店途中,周某曾因醉酒亲其脖子。

  这一说法被陈某丽的证言间接证实。她作证称其从周某房间出来后,看到王某文的左脖颈上有一个圆形红印。

  根据陈某丽事后对王某文妻子的说法,她在出租车上曾听到王某文对周某说:“新月(周某在阿里的花名)不要这样”,周某则向其道歉。

  王某文的证言还称,在送周某回到酒店离开后,自己接到胡某敏的电话,对方称周某与他联系,哭哭啼啼,胡某敏让其去看看周某的情况。

  就是在此次进入周某房间期间,王某文被警方认为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并因此受到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和张国一样,王某文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也写了一份“悔过书”,承认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亲密行为。

  在王某文的一位代理律师看来,王某文之所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他脖子上留下的“草莓印”(吻痕)。该律师认为,虽然出租车上发生的事情没有录音,警方也没有就“草莓印”做DNA鉴定,但足可以认为“草莓印”是周某留下的。“一个人不可能自己吻自己的脖子,更不可能吻出伤来,后排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只能是周某吻的,能吻出伤来,说明得有多使劲?”该律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在王某文上述代理律师看来,吻痕作为客观证据,证明周某在出租车上对王某文有主动亲密行为,而王某文即使后来在房间里对周某有亲密行为,也应视为是对周某主动亲密行为的回应,并不违反周某意志,王某文自然无罪。

  在张国强制猥亵案中,其本人及辩护律师也提到周某对张国有主动亲密行为。但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这一点。张国的律师冯延强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证人证言中有提到周某对张国有拉手、搂腰、主动倚靠等行为,但判决书没有引用。

  周某的辩护律师杜鹏承认,周某确实是在王某文脖子上亲出了一个“草莓印”。他说根据周某事后回忆,这是由于其醉酒后产生了“对象错误”,错把王某文当成了自己老公,而王某文当时也有回应,也亲她、摸她了。她向王道歉,也是由于“对象错误”,“在外面受了欺负,(觉得)对不起她老公”。

  杨志伟认为,醉酒状态并不影响周某对王某文主动亲密行为的成立。在他看来,在当晚无人“灌酒”的情况下,周某喝醉是一种自主行为,其本人应对醉酒产生的后果负责。在他看来,按同样标准,如果王某文在周某房间里的行为对周构成强制猥亵,那么周某在出租车内的行为同样也对王构成强制猥亵,而且相比较王某文的行为,事实更为清楚,证据更加确凿。

  王某文的上述代理律师认为,由于“草莓印”这一客观证据的存在,王某文的行为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违法。不过,在该律师看来,在“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中,王某文能脱罪是非常幸运的。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强奸案还是强制猥亵案,女方但凡酒后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或亲密行为,只要去告,男方一般都会被定罪。

  王某文后来就其所受到的治安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对济南市政府和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起诉周某侵犯其名誉权。两案目前均未开庭。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时间线:

  2021年7月26日

  阿里王某文(受害人领导)、胡某敏(受害人同事)到济南,入住市中区亚朵酒店

  2021年7月27日

  阿里周某(受害人)到济南,入住槐荫区亚朵酒店;王某兵(受害人同事)入住天桥区维也纳酒店

  2021年7月27日下午

  以上阿里4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并签约

  7月27日晚

  阿里4人宴请济南华联超市张某等4人

  2021年7月27日21时29

  受害人周某饮酒过多离席,华联张某陪同并在返回途中猥亵周某

  7月27日22时

  宴会结束。

  2021年7月27日22时51

  阿里王某文、华联陈某丽,二人打车送周某回到酒店

  2021年7月27日22时53

  三人到酒店周某房间

  2021年7月27日22时58

  华联陈某丽离开,阿里王某文15秒后离开房间

  2021年7月27日23时04

  阿里王某文收到阿里胡某敏电话,周某多次给其打电话说话含糊不清,让王某文查看

  2021年7月27日23时08

  王某文取消打车软件订单。

  2021年7月27日23时16

  王某文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

  2021年7月27日23时23

  王某文进入周某房间,并实施了强制猥亵

  2021年7月27日23时33

  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0点送达酒店前台

  2021年7月27日23时43

  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

  2021年7月28日0点

  王某文接到阿里杭州另一同事胡某鹏电话告知,让其查看周某情况

  2021年7月28日0点13分

  王某文再次进入周某房间,向胡某鹏证实周某已入睡

  2021年7月28日0点21分

  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

  2021年7月28日0点24分

  王某文返回周某房间取遗忘的雨伞

  2021年7月28日0点26分

  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打车返回酒店休息

  2021年7月28日7时14分

  受害人周某与济南华联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

  2021年7月28日7时59分

  华联张某从家携带避孕套到达周某房间,对周某实施强制猥亵

  2021年7月28日9时35分

  张某离开,带走周某内裤,未开封避孕套遗留房内

  2021年7月28日10时

  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网购避孕套取走丢弃

  2021年7月28日12时34

  周某退房后打110报警,济南槐荫派出所接警并出警,随后带周某进行人身检查

  2021年7月28日15时15

  警方通知阿里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1年7月29日

  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

  2021年8月10日

  警方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

  2021年8月14日

  济南警方通报称,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2021年8月21日

  据其妻子透露,嫌疑人王某文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1年9月5日

  王某文妻子微博发文称,已反映周某(受害人)涉嫌诬告陷害、强制猥亵情况。

  2021年9月6日

  济南槐荫检察院通报称,王某文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2021年12月11日

  周某接受媒体采访称,已被阿里巴巴解除劳动合同,无赔偿。

  2021年12月13日

  周某对媒体表示,张某的案子已被检察院移交法院了,增加了侮辱罪。

  2021年12月14日

  张某妻子发声称,张某的“侮辱罪”并非新增,是包含在猥亵罪里的。

  2022年6月6日

  周某诉华联张某“强制猥亵”案件开庭。

  2022年6月22日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张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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