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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BB枪被认定枪支案”续:二审驳回上诉

京港台:2022-7-20 18:45| 来源:澎湃新闻 | 评论( 3 )  | 我来说几句


“6支BB枪被认定枪支案”续:二审驳回上诉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因持有的6支配用塑料BB弹的仿真枪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27岁男子莫剑波此前被广州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并对依法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莫剑波认为自己无罪,选择上诉。

  7月20日,澎湃新闻从莫剑波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处获悉,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了莫剑波的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莫剑波是广州人,家住广州越秀区。2020年9月17日,广州荔湾警方在莫剑波的住处搜出22支枪状物。同日,莫剑波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刑拘。后经鉴定,22支枪状物中有6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莫剑波的父亲莫志诚向澎湃新闻称,莫剑波从小就喜欢玩仿真枪,自2006年开始,每年春节前会到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附近的店铺买仿真枪。2009年,其中一名商铺老板王国其因为卖仿真枪被警方带走(后来检方对王国其不起诉),一德路的仿真枪市场被整治。此后,莫剑波就从网上购买仿真枪。至案发,莫剑波手上的仿真枪有22支,供其在家中把玩。

  莫志诚称,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的6支仿真枪,均是BB枪,配用塑料BB弹,是莫剑波从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附近的店铺、地摊买回;2009年之后,莫剑波从网上购买的仿真枪,多是模型枪或水弹枪。

  相关鉴定报告显示,在22支枪状物中,6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配用直径6毫米的塑胶弹丸,其比动能值分别为3.2焦耳/平方厘米、4.39焦耳/平方厘米、3.37焦耳/平方厘米、10.3焦耳/平方厘米、5.79焦耳/平方厘米及1.95焦耳/平方厘米。

  荔湾区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书》显示,莫剑波非法持有枪支六支,属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归案后,莫剑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莫剑波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莫剑波有期徒刑3年。

  莫剑波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认为,这6支BB枪,4支比动能低于5.4焦耳/平方厘米,2支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系莫剑波于2010年以前所购买,均低于当时的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即“可穿透皮肤”)的枪标要求,没有违反规定。现按1.8焦耳/平方厘米即“可伤害眼睛”的标准作为枪支认定标准,一是该标准过于严苛,一直有争议,二是也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审、二审,周玉忠均为莫剑波作了无罪辩护。

  2021年8月6日,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莫剑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依法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荔湾区法院认为,莫剑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具体的量刑,荔湾区法院表示,综合全案证据,莫剑波自2006年起,出于爱好,以120元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在越秀区一德路和淘宝网店购买涉案枪状物。经鉴定为枪支的6支枪状物均以塑胶弹丸为发射物,枪口比动能均较低。在侦查人员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莫剑波主动配合,并未规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莫剑波有固定的职业,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法院认为,莫剑波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021年8月10日,莫剑波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莫剑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中,莫剑波及其辩护人提出,被鉴定枪支无法保证同一性,鉴定机构的枪支鉴定事项超出业务范围,鉴定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枪支枪口动能较低,对人身伤害的案例非常罕见,危害性较小,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莫剑波没有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莫剑波从小因为爱好在玩具店购买仿真枪,其作为一般消费者很难把握收藏的仿真枪枪口动能是否超标。

  对此,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执法程序合法,涉案枪支的鉴定工作程序合法,得出的结论可作为证据采信。一审判决已对上述问题作了详细评析,该院予以认可。莫剑波在公安机关稳定供称自己是枪械爱好者,知道持有一支制式枪支或两支气枪是违法的,甚至还称知道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厘米以上都是违法的,并向公安机关指认了其持有的哪些枪支超过了上述标准,莫剑波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确,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综上,莫剑波及辩护人所提意见与查明事实、法律不符,该院不予采纳。

  广州中院认为,莫剑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莫剑波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原判考虑到莫剑波持有的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主观上出于个人爱好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案发时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处理恰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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