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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母亲与00后生子被判重婚罪 网友热议 ...

京港台:2022-9-10 20:01| 来源:红星新闻 | 评论( 8 )  | 我来说几句


已婚母亲与00后生子被判重婚罪 网友热议 ...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律师表示,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是认定所谓“事实婚姻”的关键因素 图据IC photo

  据澎湃新闻报道,1991年出生,已婚且育有两子的柯某琴(化名)与2001年出生的萧某(化名)相识后相恋。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生下一个孩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柯某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萧某形成事实婚姻,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某琴提起公诉(电视剧)。8月19日,法院判处柯某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引发大众对“重婚罪”的关注和探讨。据此前媒体统计数据,在2014年至2018年的2千多个因重婚罪而被判刑的人员中,男性占54%,女性为46%。有网友提出,在生活中,有时听闻男性出轨甚至与第三者生下孩子,但为何没被判处重婚罪?同居的两人在什么样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从而有可能触犯重婚罪?

  红星新闻记者邀请熟悉婚姻法,且有丰富的婚姻家庭诉讼代理经验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明月,对本案中涉及的重婚罪、事实婚姻等问题进行法律解读。

  三位律师均表示,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是认定所谓“事实婚姻”的关键因素,也是举证难点。马玉珍指出,大家感到重婚罪的判决中,女性偏多,或许与女性更倾向于要求“名分”,而男性更倾向于隐藏相关信息的心理有关。高明月则表示,假如男方始终把“第三者”称作“女友”,从不使用夫妻名义,即使和婚外的“女友”生下孩子,也难以被认定为“重婚”。

  已婚女子与“第三者”同居生子

  被判重婚罪

  报道中,青浦区检察院介绍称,2012年底,柯某琴与劳某(化名)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养育两名子女。2017年,夫妻二人到上海务工时,柯某琴遇到了萧某。萧某不知道柯某琴已婚,二人一见如故,互生情愫。2018年,劳某在街上看到柯某琴与萧某走在一起(电视剧),举止亲密。劳某非常愤怒,与柯某琴争吵后,强行把她带回老家。

  但柯某琴十分思念萧某,离家出走后,再次回到上海,与萧某同居。萧某表示,自己不知道柯某琴尚未离婚。二人对外以夫妻相称,邻居也以为他们是一对合法夫妻。2019年,柯某琴与萧某产下一子。孩子需要上户口时,柯某琴才想到要与劳某办理离婚证。劳某听说柯某琴的经历后,决定报警。

  

  ↑柯某琴户籍所在地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前夫离婚 图据IC photo

  2022年8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某琴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柯某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然柯某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子年龄幼小,不适合长期离开亲生母亲。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8月19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柯某琴户籍所在地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前夫离婚。

  《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青海省司法厅的普法文章,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高明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重婚罪构罪的主观要件,是要有重婚的故意,客观要件是要有重婚的事实。重婚的事实,不一定非要办理重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婚。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4年—2018年,因重婚获刑的2193人中,男性占到54%,女性则为46%。其中,“事实婚姻”在重婚案件中占八成。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是认定重婚的必要条件

  马玉珍告诉记者,重婚罪从表现形式上看,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婚+法律婚,即领取两个结婚证。一种是法律婚+以夫妻名义同居,从而构成事实重婚。

  高明月解释,在刑事领域,所谓的“事实婚姻”,强调的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两个条件都很重要。很多“重婚”比较隐蔽,从取证的角度,要拿到“同居生活”的证据较困难。此时,与所谓的“事实婚姻”的对象生育孩子,就会成为证明双方有同居生活的重要证据。

  对于柯、萧二人养育子女,被视为直观表达双方长久共同生活意愿、认定双方构成重婚罪的重要依据。但通过梳理近年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例,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并非与婚外第三人生下孩子,就一定意味着会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婚姻”。若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二人长期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即使生育了孩子,也未必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公布的刑事裁定书,2016年,林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能生育。2018年,林某认识了张某(化名),二人在多地不定期同居。2019年,张某发现自己怀孕,于是要求和林某结婚,但林某一直以各种借口,不办理结婚登记,张某才得知林某其实已经有了妻子。2020年,张某生下一个男孩,落户在林某家庭。孩子出生后,张某翻看林某手机时,发现他与妻子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称由于李某无法生产,林某才与张某同居,以“借腹生子”。2021年,张某以重婚罪,把林某诉至法庭。

  

  ↑2020年林某与李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图据IC photo

  法院查明,2020年林某与李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21年张某上诉前,林某又和张某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并一次性付给张某补偿费10万元。

  法院认为,重婚罪中的重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事实婚姻具有公开性,必须具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为构成要件。结合本案,仅能证实二人在林某未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同居生育一子的事实。由于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林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法院不予确认。

  由于林某是公职人员,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破坏干部队伍形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法院表示,应予谴责,驳回张某对林某的起诉。

  高明月告诉记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是一个举证难点。生活中,一些男性所谓“包养第三者”时,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和婚外“女友”生下孩子,也不会被认定为重婚罪。高明月表示,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婚内过错责任。

  高明月还指出,尚未离婚,就与钟情的他人同居的情况,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婚姻内的另一方配偶,可能会追究行为方的重婚责任,但有很多案件最终都没有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罪,主要原因就是行为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但从性别角度而言,不管男女,只要犯罪,在法律面前是一视同仁的。

  马玉珍则表示,一些已婚男性出轨,可能会选择隐藏很多信息,不会太张扬。而一些女性却希望能有一个“名分”,即使不领结婚证,也要对外宣称是夫妻,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也就是说,这与当事人的性别、性格和心理有一定的关联性。

  1994年后的“事实婚姻”

  不再具备合法性

  柯某琴与萧某的案件中,法院引用了“事实婚姻”的概念。马玉珍向记者表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杨岚亦告诉记者,所谓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农村落后地区的一些实际情况,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根据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年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3年,李某莉(化名)与赵某(化名)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分别于1993年和1998年生下一女、一子。2016年,两人发生矛盾并分居,但没有解除事实婚姻关系。随后,赵某和杨某(化名)发生男女关系并被家人发现,杨某与前夫离婚,和赵某以夫妻名义同居至2021年。当年,李某莉以重婚罪把赵某诉至法庭。

  李某莉与赵某的子女、多名村民、村干部均表示,李某莉与赵某是没有领过结婚证,但办过婚礼的夫妻。出于为孩子着想,没有提出离婚。赵某与杨某长期居住在一起,二人出双入对,看起来像两口子。赵某和杨某则辩称,二人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杨某仅是因为离婚后没有住处,才借住在赵某家。

  法院认为,赵某与李某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一女一子,截至案发前,双方未到法院解除过同居关系,应按事实婚姻对待。赵某在未与李某莉解除事实婚姻前,便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杨某明知赵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院判决,赵某、杨某均犯重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资料图 图据IC photo

  马玉珍告诉记者,2001年12月27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刑事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马玉珍表示,根据该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此之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从民事的角度而言,目前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一说。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没有结婚证的,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全部按同居关系处理。

  此外,马玉珍还告诉记者,重婚罪一般要求有一段法律婚姻。而对于赵某、李某莉与杨某的案子,在1994年以前,有事实婚姻,就相当于具备结婚证。赵某于1993年与李某莉形成事实婚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会构成重婚罪。1994年之后,不再有“事实婚姻”。一般情况下,两段感情都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登记结婚,没有结婚证的,并不会构成重婚罪。

  杨岚指出,法律上,事实婚姻的概念仅仅针对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这是为了解决特定的历史问题。重婚罪的认定只是借鉴了“事实婚姻”中“以夫妻的名义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认定条件。

  杨岚表示,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四、1994年2月2日以后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

  重婚违反忠诚义务,侵犯配偶财产权

  马玉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重婚罪中,被告人一方,主要侵犯了对方两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夫妻的忠诚义务。对方长期不知情或独守空房,也影响了对方择偶的权利和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

  另一方面,还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双方没有离婚,所以重婚一方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重婚一方却把夫妻共同财产用来经营自己的“小家”,不仅不道德,而且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配偶有权利追回。此外,如果配偶因为疾病、无收入,需要人照顾,重婚一方未尽到相互抚养的义务,由此造成对方伤害的,还涉嫌构成遗弃罪。

  杨岚表示,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虽然我国法律条文对配偶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夫妻间互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双方应当遵守。重婚罪保护的不仅仅有夫妻间的人身财产权利,还有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

  马玉珍认为,对于重婚者来说,有三点需要提醒。第一,婚姻不会因为分居多年而自动解除。第二,利用自己有两张身份证或户口簿、冒用他人身份或伪造离婚文件等方法取得的结婚证,也会触犯重婚罪。第三,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法院主要会从是否办理婚宴、对外是否宣称是夫妻、是否拍摄婚纱照等证据证据来综合认定。

  对于有婚姻一方,如果婚姻无法继续,一定要先解除婚姻,否则就有重婚罪的风险。对于没有登记结婚一方,一定要全面了解对方的婚史,否则会受到欺骗。在知道对方还没有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同居是有很大风险的,如果以夫妻名义生活,既不受婚姻法的保护,还可能构成重婚罪,所得的财产可能会鸡飞蛋打。所以,婚姻和恋爱都是很严肃的,一定要慎重对待,规避风险。

  高明月则指出,很多离婚案件中,配偶(受害者)一方会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对方与别人同居的证据。这些证据,虽然无法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但在离婚案件中可以作为关键证据,追究对方的婚姻过错责任。考虑到婚姻登记制度已经联网,重复登记结婚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严格意义上的重婚罪如今很难实现。而“事实婚姻”的重婚存在含糊的空间,并不符合刑法谦抑、“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高明月律师认为,将来或可取消重婚罪。与此同时,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立法、司法,加重婚内过错方的民事责任,如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提高、财产少分等。

  杨岚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如果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应该寻求合法的方式解决。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必须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言语或者书面的方式可以合法的解除婚姻关系。一旦有重婚的认定,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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