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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航再次发声,有交往就不存在性骚扰?

京港台:2023-5-3 19:37| 来源:红星新闻 | 我来说几句


史航再次发声,有交往就不存在性骚扰?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近日,知名编剧史航被多人指控性骚扰一事引起了不小的关注。

  在事情逐渐发酵后,史航连续两次发声辟谣,称“情况不属实”,并表示自己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不存在性骚扰”。

  

  有法律人士就认为,以目前证据来看,史航实行的“舔耳朵”“闻头发”的行为,要在法律层面被判定为性骚扰,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针对这起事件,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和相关法律界人士。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典》,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个角度来看,史航如果违背他人意愿进行“舔耳朵”“闻头发”等行为,那应该是涉嫌性骚扰。比如此前有一个典型案件,深圳一名身穿地铁安全员服装的男子,触摸女乘客的头发并闻了闻。此事曝光后,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王英占提到,史航在声明中称,自己和几个当事人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往。这种交往如果是男女朋友的关系,则相关行为确实很难被界定为“性骚扰”。当然,前提是这几名当事人是否认同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

  

  也有法律界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违背他人意愿”。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可能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确表达反抗之意可能会使自身陷于不利的处境,因此在性骚扰行为进行时,表面上可能处于沉默状态。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事后表示厌恶、反感、不满等情绪,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受害人的意愿。但这在实践中,同样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

  但无论如何,在性骚扰的问题上,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应当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行为人自我感受及误判不影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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