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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去世,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得天降遗产...

京港台:2023-5-29 19:52| 来源:法治日报 | 评论( 15 )  | 我来说几句


上海老人去世,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得天降遗产...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上海一老人去世后

  在黄浦江边留下一套住宅

  23年没有来往

  声称和老人已无亲情的继子

  意外获得法院判决继承35%

  而在身边生活了十几年

  为老人养老送终的继女

  却没有分得一分一毫

  这笔“天降遗产”看懵许多人

  许多网友直呼太离谱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9年9月

  上海老人老丁因肠癌去世

  老丁的继女臧韵

  着手变更继父留下的

  一套黄浦江边的住房产权时

  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她

  审核材料时发现

  老丁还有个继子吉先生

  若要完成产权变更

  需吉先生到场

  

  原来

  吉先生是老丁前妻吉女士

  和他人所生的儿子

  1988年老丁和吉女士结婚

  199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如果从老丁与吉女士离婚时算起

  到老丁去世

  吉先生与老丁已有23年没来往

  吉先生不愿意帮忙

  臧韵起诉至法院

  

  结果却出乎意料

  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臧韵母亲

  也就是老丁妻子伍女士所有

  该房屋95%产权为老丁的遗产

  伍女士继承60%

  吉先生继承35%

  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该房屋产权已经变更

  吉先生的名字已登记到房产证上

  

  消息传开后

  网友纷纷表示不解

  非亲生,又已离婚,23年不来往

  哪里来的继承权?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呢?

  这里有一个关键词

  拟制血亲

  

  法院认为,吉先生的母亲吉女士与老丁结婚后,吉先生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当然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

  关于臧韵的继承人资格,法院认为,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2004年),臧韵已经成年(24岁),无需老丁抚养。因此,老丁和臧韵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判决书解释说,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法定继承人身份也非因赡养照顾而取得,因此,臧韵不是老丁的法定继承人。

  那么,

  什么是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如何形成?

  拟制血亲是否可以解除?

  继子女如何才有权

  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族办公室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利军带来的专业解读!

  Q1

  什么是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如何形成?

  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继子和继女能否成为老丁的法定继承人。在案情简介中我们可以看到,理解“什么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如何形成”是这个案件的关键法律问题。

  首先,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才能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答案是,只有受其抚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有关拟制血亲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重点关注民法典以下两个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Q2

  拟制血亲是否可以解除?

  读到这里,很多读者可能会疑惑:亲属关系可以因为法律规定而成立拟制血亲关系,但是毕竟血浓于水,血缘关系隔不断,那拟制血亲关系是否可以解除或终止?

  答案是肯定的,拟制血亲可以解除或终止。但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存在不同种类,因此,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终止:除可因为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则彼此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

  其次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终止: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协议解除、因违法行为而解除以及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拟制血亲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这也是本案一经报道,让那么多人震惊的原因。

  Q3

  继子女如何才有权

  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那么继子女如何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

  概括而言,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继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如果有遗赠遗嘱的,可通过遗赠方式获得继承权。

  具体来看,继子女得到继父母遗产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第一,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并且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继承人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第二,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遗产;

  第三,如果继父母没有遗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的出台

  影响了我们方方面面的生活

  在这里提醒各位读者:

  大家切忌想当然地处理问题

  特别要重视在法律的制度框架下

  处理继承或传承问题

  可以说继承无小事

  事事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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