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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造浮桥"案中案:主审法官系冒名参加高考上大学

京港台:2023-7-9 15:05| 来源:人我场 | 评论( 10 )  | 我来说几句


"私造浮桥"案中案:主审法官系冒名参加高考上大学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近日,吉林省洮南市村民黄德义等人“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一案,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黄德义是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人,因为搭建浮桥收费,他修的桥先是于2018年10月被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拆除;

  2019年12月,黄德义又被洮南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都已闲置。

  洮南市法院称,黄德义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

  而根据黄德义本人以及村民的讲述,黄德义搭桥是为了方便村民过河,并且在事实上也确实给村民带来了方便,黄德义搭桥投入了13万余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

  黄德义说,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

  多名村民、村干部,也证实了黄德义的上述说法。

  

  事件经披露后,被舆论评为现实版的“修桥补路无尸骸”。

  修桥便民,原本是当地政府的事情,但那么多年,政府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当村民自行修桥后,政府部门开始跳出来了,着实令人震惊。

  更为讽刺的是,当地政府把黄德义“私搭”的浮桥拆除以后,村民们再去往对岸,得多绕行70公里,他们的出行,再度面临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对于这起案件,知名法律人罗翔在《私造浮桥,有罪吗?》一文中指出:

  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

  笔者注意到,黄德义等人“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一案,由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审判长名为“孙利”。

  

  这也牵出了更为荒唐的一幕:公开资料显示,孙利,曾用名曹国军,曾任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22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调查结果:孙利,真实姓名曹国军,冒用孙利的姓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的问题查证属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原来,将修桥补路者判为寻衅滋事的法官,本人竟然就是冒用他人姓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的严重违法者!

  公开资料显示,“孙利”真实姓名为曹国军,1966年出生于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某村,1986年在洮南市一中高考落榜 。

  1987年,曹国军在万宝煤矿二中复读时认识了孙某,孙某是孙利的哥哥,突泉县杜尔基镇人,曹国军从孙某的口中得知,内蒙古突泉县高考分数低,于是曹国军以孙某没有读高中的弟弟孙利的名字报名参加高考,从而被呼伦贝尔盟人民警察学校录取。

  1989年7月,曹国军以“孙利”的名字,被分配到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保卫科,1992年6月到洮南市法院工作,1994年3月成为法官。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中共洮南市委纪检监察委竟然只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且还继续保留党籍公职在洮南市人民法院继续工作。

  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

  坏人享尽荣华富贵、好人落不到好下场,这样的事情,真的就在吉林省洮南市上演了。

  愿天下之安宁以活民命

  人我之养,毕足而止

  以此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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