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陈先生隐瞒中国的银行账户,被美国罚款1600万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去年底,
一名拥有美国国籍现居上海的华人陈先生,因为隐瞒未报中国境内的金融账户,被美国政府处以1,600万的罚款。
怎么回事?
美国政府开始追查华人国内的银行账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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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经过
据法庭文件,
陈先生(William A. Chen)出生在美国,是美国公民,现居中国上海。
2005年,他在中国开了多个银行和投资账户,
但是,他在此后多个年度隐瞒申报了其中的全部或部分账户,
比如在美国政府指认的2010年度,陈隐瞒了包括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德意志银行三家银行的总计12个金融账户,这12个账户在当年的最高结余总额为$5,466,056美元。
美国政府认为,陈先生属于故意向财政部隐瞒申报FBAR,并向其2010年的隐瞒行为开出了2,114,505美元的罚单(后面陈一直未缴纳罚款,截至2022年11月9日,罚款、利息和滞纳金总计达2,258,567.86美元)。
根据美国FBAR规定,每个美国人(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外国居民),无论居住在美国还是在国外,在日历年的任一时间,只要所有外国帐户的总额超过$10,000,都必须申报FBAR披露该账户。
可以看到,美国对陈先生2010年的罚款金额占了当年最高结余40%左右,非常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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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如何发现的?
美国政府是怎么发现陈先生的中国账户的?
很多人都会关心这个问题,
我们继续看。
2005年,陈在中国开了多个金融账户,
2006年10月,陈移居中国上海,并居住至今。
但由于他依然是美国公民和美国纳税居民,并且当年海外金融账户总价值超过1万美金,就需要向美国政府申报收入(即个人所得税1040表),以及提交海外银行和金融账户(FBAR)申报。
在2006年和2007年的申报表上,陈在个人所得税1040表附表B(资产与利息收入申报表)上的 关于是否有任何外国账户的问题上 勾选了“否”。
2008年开始,他继续在附表B的关于是否有任何外国账户的问题上 勾选了“否”。但与此同时,他开始提交了FBAR申报,然而,他在FBAR时并没有披露他的全部海外账户。
2009年和2010年,陈在附表B的关于是否有任何外国账户的问题上 勾选了“是”。但他依然没有在FBAR上披露他全部的海外账户,也没有在他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报告他的所有收入。
2015年4月,陈加入了2014年度的离岸自愿披露计划(OVDP),即“自首计划”,专为故意不报告外国金融资产而面临潜在刑事起诉风险和重大民事处罚风险的纳税人设计的。在OVDP期间,陈提供了他在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摩根士丹利和中国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副本,还提交了2006年至2013纳税年度未签名的联合修订的联邦纳税申报表和FBAR。
并在2015年8月28日,陈同意将评估其2010日历年FBAR罚款的诉讼时效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后面又同意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可以看到,
陈之所以被美国政府发现这些中国账户,是因为他自行申报了部分海外账户,并且选择加入了离岸自愿披露计划(OVDP),提交了银行的对账单副本,提交了2006年至2013纳税年度的联合修订的纳税申报表和FBAR。
就此,美国税局发现陈在2010年度未报告账户总余额超过1万美元,但他未在2011年6月30日(2010年FBAR申报的截至日)之前提交完整的FBAR文件,
同时,他也没有在2010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与这些外国账户相关的利息收入。
2020年11月27日,美国财政部根据31 U.S.C.§5321(a)(5)对陈(William Chen)在2010日历年度的故意隐瞒申报FBAR的行为进行了民事处罚,罚款总金额为2,114,50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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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AR是什么?
FBAR(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即外国银行与金融账户报告,也就是人们常说的 “肥爸条款” ,
根据美国《银行保密法》(The Bank Secrecy Act)规定,只要申报人在1月1日至12月31日任一时间点拥有或支配海外金融帐户,且账户的加总金额超过1万美元等值金额,就必须向美国财政部提交FBAR来申报海外金融账户信息(通过FinCEN 114表)。
需要申报FBAR的纳税人包括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以及被定义的美国纳税居民,
还包括但不仅限于,在美国或被美国法律制约的以其他任何形式创建或组织的实体,比如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遗产或信托机构等。
需要申报的海外金融账户包括你有财务利益、签名权、或其他(可动用)权利的海外账户,比如个人或企业的银行帐户或资产管理账户,金额的计算包括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债券,有价证券及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等等金融资产。
实际上,FBAR几乎包括了任何类型的外国账户。
只要这些海外金融账户在该年度加总超过1万美金,都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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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FBAR有何惩罚?
FBAR需要年度报告,不管是否有收入。
虽然FBAR最初是通过FinCEN制定和实施的,但是IRS有权对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处罚。
依美国法律规定,拒绝申报海外账户者要负民事或刑事责任,或两种处罚同时进行。
民事处罚:
未申报海外金融账户的民事责任的追溯期为6年。
如果是非故意,最高罚款1万美元。
如果是故意未申报FBAR或者未留存账户记录,或者蓄意申报虚假资料的,罚款为每年账户最高余额的50%或10万美元,取两者选较高者。
(惩罚限于资产的100%,所以,两年或以上没申报,你的海外账户资产就被罚没了)
刑事处罚:
对于故意不申报FBAR,或者故意提交虚假的FBAR行为违反31 USC§5322下的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处以50万美元的刑事处罚。
同时,FBAR未合规申报也往往牵连着税务申报不合规的问题。涉及与纳税申报有关的可能的刑事指控包括逃税(26 USC§7201),虚假申报(26 USC§7206(1))以及未能提交所得税申报表(26 USC§7203)。
对于被判有逃税罪的人最高可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最高罚款25万美元。
对于提交虚假申报,可判处最高达三年的监禁,罚款最高可达25万元。
对于未提交报税表的人最高可被判处一年监禁,最高罚款可达10万元。
在本案陈先生(William A. Chen)案中,
美国政府认定陈是故意未申报FBAR,适用民事罚款为每年账户最高余额的50%或10万美元,取两者选较高者。并最终对陈2010年的罚款金额设定为当年账户最高余额的40%,也是按照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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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补救措施?
说到这里,可能大家最想问的,就是,我一直没有申报,我还有救吗?
也有。
美国税局为纳税人提供了两种FBAR申报纠错机制:
一种针对民事违规,允许纳税人 “简化申报”。
但简化申报只适用于非故意行为,如果被美国税局认定是欺诈性而非非故意,税局可以拒绝纳税人的简化申报并采取刑事执法行动。
另一种针对刑事违规,纳税人必须向美国国税局刑事调查局 (IRS CI) 进行“自愿披露”(VDP)。
作为瑞士银行逃税丑闻回应举措的一部分,美国国税局于2009年出台了“离岸自愿披露计划”(OVDP),鼓励未如实离岸账户的纳税人“坦白从宽”。2018年OVDP终止,取而代之是VDP。
对于故意不提交FBAR的人来说,通常需要VDP,“VDP可能是解决违规行为并降低刑事起诉风险的一种方式”,但是“VDP不会保证免于被起诉”。以及,如果税局已经启动了对你的审查,你将不能再选择VDP。
参加该计划的美国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其隐匿未报的离岸账户以及相关资产和收入,补缴拖欠税款、利息和罚款,以及支付离岸额外罚金(为过去6年内“VDP资产”最高年度总值的20%),并披露协助其开设离岸账户和设立外国壳公司的金融机构和相关人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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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美国对于隐匿离岸账户和离岸收入的行为一直是严厉打击,
尤其是有FATCA助攻之后,100多个国家(/地区)的海外金融机构加入收集美国人海外账户信息大军,想隐匿海外资产不被发现难上又难。。。
即便如此,但因为中国与美国的FATCA协议至今都未生效,中国金融机构的信息并未提供给美国,
所以大家还没有太当回事。
但随着前面的边女士、本案的陈先生,都是隐瞒中国的金融账户被罚开始,可以预期,未来会有越来越多这样的情况。
再次提醒大家,做好移民(专题)前的资产和税务规划,做好合规,是必要和紧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