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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疾病婚后嫖娼,法院不准离婚?当事人发声

京港台:2023-9-11 12:06| 来源:大风新闻 | 我来说几句


婚前隐瞒疾病婚后嫖娼,法院不准离婚?当事人发声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近日,一则“男子婚前隐瞒传染病、婚后嫖娼,法院不准离婚”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9月10日上午,涉事男子刘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网传内容并不符实,嫖娼是妻子单方说法,法院并未认定;另外,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非妻子所说的“重大传染性疾病”。

  

  媒体报道:

  男子婚前隐瞒传染病、婚后嫖娼,法院不准离婚

  近日,山东某县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离婚判决引发媒体关注。

  案件当事人均为90后,男方姓刘,女方姓李。报道称:李女士与刘先生于2018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李女士在离婚诉状中称,因双方系闪婚,她不了解刘先生婚前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直到婚后有了女儿才得知。

  此外,刘先生婚后有出轨迹象、存在嫖娼等行为。刘先生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度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自2021年至2023年两年未见面,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

  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期间,刘先生辩称,他不同意离婚,女方请求离婚系受她家人影响。如离婚,他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自行承担;双方无共同财产,但要共同偿还自己婚后为共同生活所借债务8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

  两人的孩子正处于身体和性格发育形成的关键期,父母理应多予以关心和帮助,双方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

  李女士如能念及与刘先生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子女成长及生活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不准李女士与刘先生离婚。

  当事男方:

  嫖娼系妻子单方说法,法院并未认定

  “网上报道大部分是我妻子的单方说辞,一些关键事实并未经法院认定;另外,报道没有完全展示我的答辩内容,引发网友误解,我对此严重不满。”

  刘先生说,家庭矛盾错综复杂,说不清谁对谁错,但他有必要就“重大传染疾病”和“婚后嫖娼”两点作出澄清。

  “事先我并不知道自己有乙肝也没有感觉身体不适,婚后孕检才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刘先生说,当时医务人员告诉他,乙肝属于个人隐私,他可以告诉家人也可以不告诉。因此,他选择了保密。此后,因家庭矛盾,他的一位亲属将此事告诉了妻子。不久后,他就和妻子去医院做了检查,当时医生说是肝硬化。

  “按照医生叮嘱,我按时吃药,病情现在已经转好。”刘先生说,此事实际上并没有给妻子和孩子带来任何的伤害,经检查,孩子和妻子都是健康的,“所以这并不能达成重大传染病的诉讼要求。”

  “妻子说我嫖娼,并没有向法院提交实质性的证据,也没有我被嫖娼拘留的记录。”刘先生说,妻子在起诉状中说他嫖娼,完全是单方说辞,法院并没有认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刘先生提供的判决书中看到,关于上述内容,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写的:“原告称被告婚前隐瞒疾病、婚后有出轨迹象、嫖娼等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予认可,也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也就是说,对于李女士在离婚诉状中指控的“刘先生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婚后出轨、嫖娼行为”,法院并未认定。

  刘先生说,一些媒体报道此事时,标题直接用妻子单方面说法,很不负责任,也给他造成了极大伤害。他已联系法院和相关媒体,要求下架相关报道并向他道歉。“我依法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媒体的权利。”

  9月10日下午,记者注意到,之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判决书已经无法公开查阅。

  当天上午,记者通过刘先生表达了采访李女士的要求,遭李女士拒绝。通过刘先生与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李女士对媒体报道他们离婚的事情既意外又生气。她建议刘先生依法维权。

  律师说法:

  乙肝不属结婚禁止的“重大传染性疾病”

  法律规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夫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介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结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她说,司法实践中,重大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实践中,重大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乙肝并不在此列”。

  她说,在乙肝不属于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确实没有告知另一方相关病史的义务。“但从夫妻诚信的角度来考虑,我觉得提前说了会比较好。”

  何永萍同时强调,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明确询问过对方是否患有乙肝,对方做出虚假陈述,那就存在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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