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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原副省长张祖林被公诉!两个搭档均落马

京港台:2024-12-25 19:30|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 评论( 1 )  | 我来说几句


云南省原副省长张祖林被公诉!两个搭档均落马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12月2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云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张祖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祖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张祖林,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祖林利用担任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云南省丽江市委副书记、市长,云南省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云南省玉溪市委书记,云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祖林 资料图

  从记者到副省长

  曾立誓“不当贪官

  公开资料显示,张祖林,男,汉族,1959年6月出生,云南昭通人,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9月参加工作,博士研究生学历。

  张祖林曾是云南昭通的一名知青,1978年考入云南大学物理系无线电专业,1982年毕业后,进入媒体工作。他先是在云南省昭通地区转播台工作,后进入云南电视台成为一名记者,在媒体工作了近十年,后成为云南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

  1991年8月,张祖林步入政坛,任云南省永仁县政府副县长、副书记、县长,1995年升任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副州长。2000年,张祖林调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历任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2005年6月,张祖林再度回到地方任职,历任丽江市委副书记、市长,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玉溪市委书记等职。2014年8月他当选为云南省副省长,2018年3月,任云南省政府参事。2022年11月29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张祖林任期届满,离任。

  离任后1年多,张祖林“落马”。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3月1日消息,张祖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正义网记者注意到,据媒体报道,在2011年昆明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张祖林曾表示,“我必须做一个清正廉洁的市长”“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为。以勤补拙、以和聚力、以廉生威,不当庸官、不当贪官,不当太平官。”

  长期政商勾连,大搞利益交换

  搞权色、钱色交易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9月12日消息,张祖林被开除党籍。

  经查,张祖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政商勾连,大搞利益交换,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作风败坏;甘于被“围猎”,与不法企业主沆瀣一气,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祖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祖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祖林作出逮捕决定。

  主政昆明期间

  两任搭档先后落马

  正义网记者注意到,2007年至2012年,张祖林在担任昆明市长的5年内,他先后与仇和、张田欣搭班共事。其中仇和于2007年至2011年任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于2011年12月至2014年任昆明市委书记。两人于2014年、2015年先后落马。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2014年7月16日,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张田欣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决定给予张田欣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2015年7月31日,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6年12月15日,仇和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专题)200万元。

相关专题:反腐,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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