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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四战羁押庭,柯文哲最终落败无法交保?

京港台:2025-1-17 10:02| 来源:海峡导报 | 我来说几句


为何四战羁押庭,柯文哲最终落败无法交保?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台湾(专题)民众党前党主席柯文哲,因在台北市长任内涉嫌卷入“京华城案”以及政治献金案,遭台北地检署(简称“北检”)求刑28年6个月,并将于春节过后开庭审理。

  

  该案从侦查到正式起诉,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与柯文哲激烈“斗法”,双方四战羁押庭,柯文哲一次“无保请回”、两度“交保获释”。柯文哲拒不认罪,但检察官最后抗告成功,导致柯文哲至少要被羁押到4月1日,只能在看守所过春节。

  为什么柯文哲最后仍被羁押?在台湾,对被告采取羁押行动需要什么要件?为什么柯文哲抗告会失败? 被民众告发“京华城案”后,柯文哲2024年5月2日被正式列为被告;8月12日,北检又主动签发侦办柯文哲的政治献金案。之后,各种调查、搜索、提审纷至沓来,检方传唤相关证人近百余人。

  去年8月31日凌晨,柯文哲不愿接受夜间侦讯欲离去,结果被检方当庭逮捕,检察官也申请对柯文哲采取“羁押禁见”强制措施。不过,9月2日,台北地方法院(简称“台北地院”)裁准柯文哲“无保请回”,这是柯文哲首次逃脱看守所。 不过,北检于9月3日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台北地院“无保请回”的裁决,发回台北地院更裁。9月5日,台北地院裁定“羁押禁见”,柯文哲被关进台北看守所。之后则是三战羁押庭,两次短暂交保获释后又被羁押。

  何谓羁押?被羁押等于有罪吗?事实上,与判刑确定后受刑人所受的刑罚不同,羁押指的是检察官或法官依照台湾“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保全证据、预防社会危险,而将被告羁押于看守所的强制手段。

  检察官在侦查中可以申请羁押被告,但必须交由法官裁决;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法官若讯问后认为有羁押的必要,也可以裁定羁押被告。

  被羁押后,被告原则上还是可以和亲友会面或收受物品。但是,若法官认定被告和亲友会面时可能产生串供、破坏证据或逃亡的可能时,即可裁定被告“羁押禁见”,禁止被告和外界见面或收受物品。

  台湾知名刑辩律师黄律师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裁定是否羁押或交保具有极大的弹性,这是法律授权给法官的权限,涉及法官的法律知识或者人文素养。不过,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羁押共有三个条件:1,有逃亡事实,或是有具体证据认定具备逃亡可能。2,有具体事实认定被告有破坏证据、或串供的可能。3,犯下死刑、无期徒刑,或是案件的最轻本刑为 5 年以上有徒刑,有具体理由认为可能有逃亡、破坏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的可能。

  换句话说,以上三个要件中有任何一个可能,检察官就可提出羁押申请,法官也据相关要件进行判决。而台北地院2025年1月2日裁定柯文哲羁押禁见的理由,即认为柯涉重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灭证、勾串之虞,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

  不过,台湾资深媒体人郑师诚表示,岛内舆论多认为,检方对柯文哲案件所查到的证据链薄弱,因此普遍质疑羁押禁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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