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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把支架装进正常输尿管,仅一助手受处罚

京港台:2025-6-5 12:18| 来源:现代快报 | 评论( 4 )  | 我来说几句


医生把支架装进正常输尿管,仅一助手受处罚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手术前签订的知情同意书,明确对左侧输尿管进行检查和治疗,可手术后却发现,医生“左右不分”,竟然在右侧无异常输尿管中放入了一个支架管。后经医学相关部门鉴定,认定这是一起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然而令当事人朱女士没想到的是,3名医生做的手术,只有一名助手被处“警告”行政处罚。“这样一起医疗事故,为什么主刀医生以及另外一名助手都没有被处罚?”气愤之下,朱女士提起行政诉讼,维权至今。

  

  盐城市民朱女士因左侧输尿管狭窄伴左肾积水,前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诊治,办好一系列手续后,2021年4月19日住院,4月21日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显示,拟对左侧输尿管镜检备扩张/内切开。直到出院一个多月后复查时,她才意外发现,手术期间,医生竟然“把左右给搞错了”,在右侧输尿管无异常的情况下,医生在右侧输尿管内安装了支架管。

  

  最终,这起医疗事故经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移交上海市医学会组织鉴定,认定朱女士遭遇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当初,参与这起手术的医生共三人,包括主刀医生姜某某、一助胡某以及二助邹某某。令朱女士没想到的是,2022年7月,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这起医疗事故中一助胡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理由是作为这起医疗事故的责任医师,胡某违反了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面对这一行政处罚结果,朱女士不能接受,“三个人做手术,为何只有一人被处罚,且只是‘警告’?”为此她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女士并非该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被诉处罚决定也未设定朱女士的权利义务,因此她与被诉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朱女士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诉讼。

  朱女士提起上诉后,2023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朱女士应当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撤销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但朱女士在重审后的一审、二审均败诉。

  截至2025年6月,朱女士已就该行政诉讼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并被受理。与此同时,朱女士提起的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诉讼也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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