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世界最强法学院的哈佛,能战胜特朗普吗?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专题:川普总统 最新动态!特朗普(专题)和哈佛大学之间的激烈对抗,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其进展之快,涉及的议题之多,冲突之剧烈,影响之广泛,不仅时刻牵扯着利益相关者的神经,也让身处漩涡之外的公众们高度关注。
自特朗普再次上台后,美国政府已经先后以发函要求哈佛系统性改革、冻结联邦拨款、威胁取消哈佛免税地位、撤销国际学生项目资格(SEVP)、暂停针对哈佛的学生签证审批等手段,向哈佛施压。而哈佛也相应在联邦法院提起了多轮诉讼。目前,就拨款问题、SEVP资格和签证暂停问题,已经有法院作出临时禁制令,暂停了相关政策的实施。
特朗普施压哈佛的依据是什么?
这一系列的冲突,根植于特朗普所代表的MAGA意识形态与美国大学校园普遍的左翼文化张力之中。所以,在可见的未来,它仍将以各种形态和理由出现在人们面前。
但在美国的政治结构下,无论双方的争议和口水战多么纷繁复杂,这些问题在演进过程中,矛盾和争议大概率会逐步聚焦为某个具体的宪法问题,最终由最高院作出裁决;所有争议,都将指向一个自美国建国以来就一直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塑造和被重构的核心问题,即在美国国父们草创的三权分立制度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项权力各自的边界究竟在何处。
三权分立是一个宏观上很简洁易懂的概念,但在具体的政治、宪法和行政法实践中长期形成和积累的大量案例,既前后延续,又相互冲突,并与美国国内、国际的历史、文化、政治因素相互交织,呈现出异常复杂的面貌和图景。
其中,就特朗普政府暂停针对哈佛国际学生签证审批的问题,其核心问题为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针对特定群体,限制他们入境美国。这既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划分,还和美国宪法所保护的范围息息相关。
单就这一问题而言,从过往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哈佛大学遇到的障碍不可小觑。
具体来说,特朗普的相关命令所依据的是《移民(专题)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这部法律制定于1952年,它一方面统一了当时美国分散的移民签证制度,规范了移民和公民身份的法律,并且废除了基于种族的排斥,有着诸多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当时美国称深受共产主义威胁,所以依然保留了严格的配额制度,并且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移民与国籍法》第212(f)条就赋予了总统暂停特定外国人入境的权力,授权总统在认为任何一类外国人“对美国利益有害”时,都可以以公告(proclamation)形式暂停这类人的入境、签证或审批资格。
这一条款,正是特朗普政府发布签证限制公告的直接法律依据。
哈佛面临着怎样的困难?
历史上,行政机关对于外国人入境的自由裁量权,已经获得过多次的司法确认。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移民是国家主权问题,涉及一个国家划定其边界的权利,所以通常不会干涉移民事务。从过往判例看,它甚至赋予了行政机关在移民签证问题上的全权权力(plenary power),并形成了近乎绝对的“领事不可审查”(Consular nonreviewability)原则。
在这一原则的形成历史中,最早一批案例与美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排华法案有直接联系。1889年,在著名的柴禅平诉合众国(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最高院的菲尔德大法官在判决中大量引用了国际法理论,裁定驱逐外国人的权力是“主权事件……是宪法授予的主权权力的一部分”。
这一判例,在此后的五六十年间不断发展、修正,并在1950年代达到高峰。在United States ex rel. Knauff v. Shaughnessy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移民是一种“特权”(Privilege),而非“权利”(Right),因而不受美国宪法对公民的正当程序的保护。
而且,就有关未遵循“正当程序”所以涉嫌违宪的观点,法官在判决中强硬回应,认为“无论国会授权的程序是什么,就被拒绝入境的外国人而言,这都是正当程序”。这种立场,使得发放签证、移民等问题在此后很长时间内,都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限制。
这一原则,最近一次引起最高院关注,是不久前的“禁止穆斯林入境案”。2017年1月,特朗普上一任期伊始便发布行政命令,暂停了7个主要穆斯林国家公民赴美签证。2018年6月,夏威夷州及民间团体提起了诉讼,认为这一行政命令违反了《移民与国籍法》相关规定,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国教条款”。
为什么要在这里提到“国教条款”?有几个原因:
首先,当然是过往判例的障碍:由于行政机关在《移民与国籍法》下的权力已经一再被司法机关确认,在没有其他理由的情况下要推翻判例几乎不可能;
其次,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最高法院作为最终的宪法法院,如案件不涉及重要的宪法问题,几乎不可能获得最高院的审理机会;
最后,当然也与特朗普的口无遮拦直接相关:他在竞选时发表了大量针对少数族群和穆斯林的歧视性讲话,人们有理由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出于宗教歧视的动机。
在最后的判决中,最高院以5:4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在这个判决中,法院再次重申了总统在《移民与国籍法》212(f)项下的权力,并认为总统限制签证的权力属于“核心行政范围”。
针对这一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只需要采用“合理依据审查”标准即可。该标准是美国法院涉及政府行为审查的最低标准,政府只需要证明其做法与一个合法的政府目的之间存在理性联系即可,哪怕这个目的并不高尚、政策并不完美,只要不是完全无理、荒谬或明显歧视,法院通常都会认定合宪。而对于总统在竞选中发表的陈述,即便可以作为动机证据,但只要没有在文本中出现明显的宗教歧视,法院也不会干预。
从已有的这些判例来看,哈佛这次面对的挑战可能不小。至少在过往判例中,法院从来没有在发放签证这一问题上干预过行政机关的决定。而特朗普在冻结预算、取消免税地位、撤销SEVP等手段后,选择从发放签证这一角度切入与哈佛缠斗,显然也是看到了“领事不可审查”原则下行政机关的巨大裁量空间。
必须面对“权利”与“特权”的鸿沟
尽管障碍重重,哈佛肯定不会放弃任何一丝抗争的可能,而作为一所美国境内的世界性高校,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基础和立场,也可能与此前判例中由非美国公民提起诉讼有所不同。
根据公开信息和报道,哈佛可能主张该政策虽然直接针对外籍学生,但对哈佛的教学、科研尤其是跨国合作构成了实质性限制,剥夺了其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
此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其他高校未受到同等待遇、特朗普多次以哈佛为目标公开打击等事实,主张该政策属于政治性的报复行为,等等。
但无论如何,哈佛在这一场苦战中,都必须在已有判例牢固确认的原则之上,通过证明总统权力的使用方式超越了宪法容许的正当边界,从而撕开一条狭窄的缝隙。
我们在电影和电视中曾经可能有这样一种印象,即美国宪法对于人们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视;但实际上,本国和外国公民身份所必须要面对的“权利”与“特权”的鸿沟,是所有前往美国留学的外国人必须了解的法律常识。
回到现实,今年是我在美国法学院求学结束、回国工作的第十年。这十年间世界在许多方面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时让人有恍若隔世的感觉。对于此时此刻选择前往美国深造的学子们,必须要面对一个高度不确定的环境,确实令人心忧。
但我个人认为,这对于那些可能成为同行的法学专业留学生(专题)们,倒未必完全是一件坏事。这一场场动荡,一定会使我当年在课堂里学习的宪法和行政法案例,变成鲜活的、生动的、与留学生利益高度相关的法律事件,让这些学生在战斗中获得难得的学习机会。
写到这里,我不禁回想起在学校图书馆的一个座位上,铭刻着这样一行格言,出自约翰·洛克的《政府论》:“Where-ever law ends, tyranny begins.(凡法律所止之处,即暴政之始。)”我曾经在这个座位上度过了数不清的日夜。祝福依然鼓起勇气跨洋求学的同学们,愿你们能去惊涛骇浪之中勇敢搏斗,看一看法律和法治如何保护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