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下县人民医院终审判决:个人承担损失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2024年的辰溪县人民医院
2024年5月,南方周末报道了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人民医院租赁权引发的种种波折(详见《租下县人民医院40年:“改制”、集资与中途退场》)。2022年3月,辰溪县人民政府解除了与滕树良的原有租赁合同,并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4年10月22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对滕树良等人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如今,滕树良案迎来二审判决。
长达43页的终审判决书记录了滕、米等人的案件细节,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发票、职务侵占等问题,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年,集资参与人数上千,涉及集资金额近7亿元。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滕树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而滕树良、米晓慧共同退赔未归还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由一审的7047.9万元升至9335.5万元。
法院: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2024年10月,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滕树良提出上诉。经多次延期,2025年6月,该案二审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关于当地政府提前收回医院、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怀化中院认为,辰溪县人民医院系公立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而辰溪县卫生局将辰溪县人民医院整体出租给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的滕树良等经营管理,“辰溪县卫生局的上述行为属于变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经营牟利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份合同属无效合同。”
怀化中院认为,不管辰溪县卫生局后续基于何种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该份合同自签订时起便不具备法律效力。
怀化中院还指出,上述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方债权人即本案集资参与人主张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因违法犯罪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承担,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怀化中院认为,卓越(博仁)公司系空壳公司,成立后至案发前,以帮助滕树良、米晓慧实施犯罪活动、转移非法集资款以及人民医院其他资金为主要活动,故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出租前的辰溪县人民医院
滕、米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笔近亿元的债务由谁来还,成为上千位集资参与人最关心的问题。
在此前的一审中,被租赁的辰溪县人民医院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是否和实际控制人同样有偿还义务,成为检方和辩护人的争辩焦点。
不少债权人认为,非吸案的犯罪单位是医院,滕树良是决策人,医院与滕树良是共同实施的犯罪,医院同样具有退赔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擅自决定以辰溪县人民医院名义向社会公众集资,“系二被告人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县人民医院单位意志,辰溪县人民医院不构成单位犯罪”。
在二审中,怀化中院同样认为还款主体应是滕、米二人,而非医院。
怀化中院认为,本案中卓越(博仁)公司系滕、米二人为解决医院资金运转、方便控制管理辰溪县人民医院而成立的一家空壳公司,无独立办公场所,无独立的办公人员,其财务账户与医院长时间段混同(直到2017年才分开)。
在卓越(博仁)公司以辰溪县人民医院名义对外吸收资金的过程中,辰溪县人民医院财务科相关人员均直接受滕、米管理,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均经滕或米签字后再加盖辰溪县人民医院的公章,对外产生效力;相关对外吸收资金计划经医院财务人员上报给二人后执行,“故在本案中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滕、米二人,应由滕、米二人对集资参与人的相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8月5日,怀化中院正式下达二审判决书。怀化中院认为,滕树良及多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怀化中院指出,滕树良、米晓慧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9335.5万元,因滕树良继米晓慧后接管辰溪县人民医院,依靠借新还旧方式来冲抵米晓慧管理期间遗留的损失问题,应当责令二人共同退赔。
此外,滕、米等还构成职务侵占罪。滕、米二人因职务侵占犯罪,从辰溪县人民医院获取的违法所得分别为4426.9万元和2713.9万元,责令二人退赔给医院。
二审判决还提到,涉案非吸资金用于辰溪县人民医院建设,产权登记在卓越(博仁)公司名下的辰溪县人民医院内科大楼,以及登记在湖南某公司名下的辰溪县人民医院检验科大楼,应当予以追缴;查封滕本人名下及其公司财产等。
上述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依法处理后,优先退赔集资参与人,剩余部分返还辰溪县人民医院。本案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