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 繁體版 | 发布广告 |常用工具

礼物一停,情感归零!直播打赏后,还能索回吗?

京港台:2025-9-29 18:33| 来源:法治网 | 评论( 3 )  | 我来说几句


礼物一停,情感归零!直播打赏后,还能索回吗?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我直播间账号等级都刷到38级了,但是只要停止刷礼物,她就翻脸不认人……”9月27日,网友粥粥(化名)在社交平台发帖称,为了给自己心仪的主播打赏礼物,他已充值近5万元,但是现在主播的态度让自己“咽不下这口气”,想向网友求助如何退款。

  

  图源:网络

  “一声声‘姐姐’叫得我心软软,等我回过神,已经打赏了大几千。”小林(化名)向法治网记者说,自己前段时间刚分手,整个人状态很差,偶然刷到一个特别会聊天的男主播,为了“守护”他的直播间,不知不觉就开始给他流水般打赏,而这些钱本来是她留着交房租的。

  如今,通过直播平台向心仪主播打赏礼物,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情感表达方式,而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例也频频发生。

  据红星新闻9月26日消息,一男子称在自己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心理脆弱、情绪波动较大时,被某主播情感诱导向其转账10万余元,事后自己因经济困难要求对方返还却遭拒,遂诉诸法院。

  前不久,“网友要求旺仔小乔返还80万打赏款”的相关话题也曾冲上热搜,并引发全网关注。事件中,一名自称“别难过”的网友晒出的律师函直指网红“旺仔小乔”,要求其全额返还累计80万元的打赏款项。此后,“旺仔小乔”多平台账号被禁言或禁止关注。

  

  图源:网络

  通过情感诱导打赏,主播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这类纠纷不仅涉及个别主播与粉丝之间的经济利益,也将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责任划分等核心问题推向舆论焦点。有网友同情打赏者的遭遇,认为主播涉嫌欺诈;也有网友认为,成年人应具备理性判断能力,不应冲动消费。

  那么,主播的此类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哪些情形可能导致打赏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律师表示,主播虚假承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主播必须实施了虚构‘加微信’‘送门票’等事实的欺诈行为,用户因该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实施打赏。”尤金堂律师指出,“用户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上述要件,则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除了欺诈,司法实践中还有多种情形可能导致直播打赏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尤金堂律师介绍了六类情形: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的打赏、格式条款无效、重大误解、胁迫、显失公平、违背公序良俗。其中,未成年人打赏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无效情形。

  “这些情形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判断,不存在绝对的返还或不返还标准。”尤金堂提醒,用户遇到类似问题应及时收集打赏记录、主播言论、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四大现实障碍,导致直打赏追回难

  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统计,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33亿,占我国网民总数的75.2%。而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如今的打赏模式,也已经从单纯的“欣赏支持”,逐渐演变为充满复杂承诺的“交易行为”。

  尽管法律规定了多种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但司法实践中,直播打赏追回的诉讼请求支持率却并不高。尤金堂分析指出,这主要源于四大现实障碍:举证不能、成年人需自行承担认知后果、打赏属于消费行为且用户已获对价、平台尽到提示义务。

  “用户主张‘主播骗我加微信’,但既无直播录像,也无聊天记录,能证明主播作出过该承诺,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以‘证据不足’驳回。”尤金堂表示,“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打赏是消费行为’‘打赏后无法要回’应有清晰认知,需自行承担行为后果。”

  “此外,若平台在直播间首页、充值界面已明确提示‘理性消费,量力而行’等,法院一般也会认定平台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尤金堂说。

  直播打赏行为性质和主播行为边界亟待厘清

  法治网记者梳理近年案例发现,直播行业内已形成多种成熟的“诱导”套路,比如:情感主播通过“虚拟情侣”“认亲交友”等名义虚构亲密关系;才艺主播以“PK定成败”“冲榜送福利”等话术刺激粉丝情绪;更有主播直接承诺“线下见面”“私微互动”等特殊权益进行暧昧诱惑。

  

  图源:网络

  在接受法治网记者采访时,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新宇指出,这些套路之所以屡禁不止,监管的难点在于依靠现有技术无法在第一时间对主播描述、展示内容的真伪进行判断,不能及时对这些套路采取强制下播等措施。“对于‘冲榜送福利’等表述,究竟是‘诱导’还是正常的‘鼓励’也很难一概而论。”

  张新宇表示,情感陪伴类直播存在特殊法律风险,更需要严格的规范。目前,平台方普遍加强了对“软色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现象的监管,但是,由于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本就存在争议,主播的行为界限尚不明晰。

  “因此,最为迫切的是需要从法律层面明确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和主播的行为边界,为平台监管和司法裁判提供清晰依据。”张新宇建议,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应不断通过具体个案,确定用户、主播及平台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明确主播的行为边界。

  平台的主体责任同样不可或缺。张新宇认为,平台应对有违规记录的主播采取严格管理,如复播需向用户进行风险告知;同时应升级技术手段,实时监测交易异常和诱导性表述,第一时间防范风险。

推荐:美国打折网(21usDeal.com)    >>

        更多大千杂闻 文章    >>

【郑重声明】倍可亲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倍可亲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部分内容经社区和论坛转载,原作者未知,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及时与我们联络,我们会及时删除或更新作者。

关于本站 | 隐私政策 | 免责条款 | 版权声明 | 联络我们 | 刊登广告 | 转手机版 | APP下载

Copyright © 2001-2025 海外华人中文门户:倍可亲 (http://www.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统基于 Discuz! X3.1 商业版 优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更新:GMT+8, 2025-9-30 01:28

倍可亲服务器位于美国圣何塞、西雅图和达拉斯顶级数据中心,为更好服务全球网友特统一使用京港台时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