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 繁體版 | 发布广告 |常用工具

男子在游泳馆浅水区跳水致颈椎断裂去世,律师...

京港台:2025-10-25 19:29| 来源:现代快报 | 评论( 7 )  | 我来说几句


男子在游泳馆浅水区跳水致颈椎断裂去世,律师...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10月18日,浙江宁波慈溪博睿游泳馆一男子在游泳池浅水区跳水头部触底,随后脸部朝下漂浮在水池。据悉,该男子跳水导致颈椎断裂,家属认为,男子跳水后16分钟无人救援才导致死亡,还称游泳馆未及时救人不想承担责任且态度恶劣。而游泳馆方面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询问了,男子未理人,以为对方在玩,后面救上来还活着,送医5天后才去世,并称游泳馆不是主责但也不会逃避。这起纠纷中,法律责任该如何认定?

  

  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双强认为,首先要明确男子死亡原因,家属说“颈椎断裂、16分钟无人救”,馆方说“救上来时还活着,5天后才死”。损伤机制是“跳水头触池底”一次形成的颈髓离断导致的呼吸骤停,还是“跳水+延迟救助”两段叠加的颅内出血+溺水后继发的呼吸心跳骤停,黄双强认为,这需要司法鉴定进一步锁定。“损伤机制决定了男子本人与游泳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黄双强表示,另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在游泳馆法定义务方面,因游泳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以游泳馆必须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另外,根据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水面面积小于等于250㎡的,至少配备2名救生员,每增加250㎡增加1名救生员,且“人岗对应”不能兼职,救生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浅水区必须设置“禁止跳水”警示标识等。救生员工作期间,应“持续观察水面”,发现泳客出现异常行为(如面部没入水中超过30秒无换气动作),应立即鸣哨并实施救助等。

  “馆方仅凭借‘问一句没理’的表述,显然未尽到‘持续观察’‘立即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黄双强认为,如果确认馆方施救存在延误,目前司法判例的惯例是“面部朝下漂浮”即构成明显异常,救生员以“以为在玩”为由未在第一时间入水,属于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推荐:美国打折网(21usDeal.com)    >>

        更多大千杂闻 文章    >>

【郑重声明】倍可亲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倍可亲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部分内容经社区和论坛转载,原作者未知,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及时与我们联络,我们会及时删除或更新作者。

关于本站 | 隐私政策 | 免责条款 | 版权声明 | 联络我们 | 刊登广告 | 转手机版 | APP下载

Copyright © 2001-2025 海外华人中文门户:倍可亲 (http://www.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统基于 Discuz! X3.1 商业版 优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更新:GMT+8, 2025-10-26 03:17

倍可亲服务器位于美国圣何塞、西雅图和达拉斯顶级数据中心,为更好服务全球网友特统一使用京港台时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