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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花彩礼等60余万生活几天遭悔婚,男子起诉女方

京港台:2025-10-25 19:44| 来源:红星新闻 | 评论( 2 )  | 我来说几句


订婚花彩礼等60余万生活几天遭悔婚,男子起诉女方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为了与女子周某订婚,男子吴某给付女方现金彩礼、见面礼及金条等共计60余万元。但吴某称,双方共同生活仅几天,产生矛盾后周某便回了老家,之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退婚协商无果,吴某起诉周某及其父母,主张返还上述全部财物。

  10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江西金溪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吴某与周某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尚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故酌定女方应当返还彩礼的90%较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及其父母共同向吴某返还彩礼48.7万余元。

  

  ▲图据视觉中国

  悔婚:

  订婚花费60余万元,共同生活仅几天

  法院认定,吴某与周某于2025年2月初经媒人介绍相识。2025年3月5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吴某给付了周某方现金彩礼38.8万元、见面礼6万元、大打送钱4万元、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及打送周某外婆、姐姐等亲属17000元,以上共计530001元。吴某还给付了一根黄金金条(重100克,价值70200元)和一个金戒指(价值3000元)给周某。

  据了解,在当地婚俗中,打送钱是指男方在订婚宴席上给女方亲属的红包。法院认定,订婚后,吴某外出浙江宁波务工,周某则在金溪其父母家中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4月25日,周某前往吴某工作的城市与其共同生活。4月29日,周某因与吴某产生矛盾便回到金溪。此后至今,双方未再共同生活。

  吴某称,订婚之后,他与周某并未共同生活,自己外出打工,周某则待在其妈妈家。2025年4月25日,周某到他工作的地方待了几天便回了金溪,周某表示不想与他结婚一起过。后来,他与周某商议退婚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周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彩礼及金条等共计60余万元。

  周某辩称,仅认可彩礼38.8万元具有彩礼性质,可部分予以返还。吴某对双方分手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已同居生活,吴某要求她全额返还诉争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某称,两人相识之初,吴某家属就向她表示,吴某职业为厨师,月收入1万多元。然而,在双方后续相处过程中,她发现吴某实际月收入仅为7000元左右……2025年4月16日,她又发现吴某未披露外债……订婚后,吴某父亲多次干涉其生活,还要求婚前用彩礼给吴某开店,引发矛盾……周某认为,分手根源在吴某及其亲属,她并无过错,返还彩礼的比例应以50%为宜。

  法院:

  女方应当返还彩礼的90%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对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的范围和金额,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均认可现金彩礼为38.8万元,见面礼6万元、大打送钱4万元、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及打送周某外婆、姐姐等亲属17000元。结合金溪本地的风俗,大打送钱4万元及打送给周某外婆、姐姐等亲属的17000元系正常的人情往来费用,且庭审中周某指出上述两笔款项已给予相关亲属,由于上述两笔打送钱已经实际支出,被告方也并未实际取得,不应计入彩礼,故对该部分费用,法院不予认定为彩礼。

  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10001元系订婚当日吴某给予周某本人的打送钱,应当认定为彩礼;5000元是吴某转给周某的其工资款,主要是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又根据周某提供的购买记录等证据,考虑到两人为共同生活进行了租房、购买生活用品等事宜,应有一定开支,故法院酌定共同生活花费5000元;10000元系吴某刚(吴某父亲)给付给周某的,本质上还是以两人缔结婚约为目的,故应当认定为彩礼。

  案涉的黄金金条及金戒指系保值增值贵金属,原告吴某主张的黄金金条与金戒指以当时购买黄金金价计算,且购买金价未超过即时金价,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支持。黄金金条重100克,价值70200元;金戒指价值3000元,价值共计73200元。据此,本案彩礼含礼金38.8万元、见面礼6万元、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5000元予以扣减)及黄金首饰等73200元,以上共计541201元。

  法院认为,吴某与周某虽在订婚之后便发生了关系,但两人实际共同生活时间相当短,2025年4月25日,周某赴宁波与吴某共同生活,4月29日便返回金溪生活,故法院认定吴某与周某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过错方面,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过错或者有其他导致婚约解除的情形。

  法院认为,吴某与周某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尚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故酌定被告方应当返还彩礼的90%较为适宜。故法院认定周某应当返还吴某487080.9元。

  综上,法院判决:周某及其父母共同向吴某返还彩礼4870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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