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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女吸笑气致死案披露:被害人不适无人问津

京港台:2023-8-12 20:38| 来源:纵相新闻 | 评论( 5 )  | 我来说几句


14岁少女吸笑气致死案披露:被害人不适无人问津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备受关注的“连云港14岁少女疑吸笑气致死案”有了部分案情披露。

  8月11日,被害人父亲赵先生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他于当天收到一份《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其中涉案的多名男子中有一人不被起诉,其免除刑责的原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

  

  图说:《决定书》第一页。图源::受访者

  对此,东方网·纵相新闻连线法律界人士,对方表示,根据现有的公开材料,该决定书部分内容值得商榷。

  案情披露:被害人出现不适无人问津

  赵先生在电话中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与女儿一同吸食笑气的居某某曾在案发当日告诉他,她俩准备从酒吧离开时被3名男子拦住,之后他们带两人去吃烧烤,然后又被带去了酒店。

  而根据《判决书》所述,2023年2月1日凌晨,被害人赵某某与好友居某某在一酒吧饮酒,在酒吧门口遇到了陈某和于某(被不起诉人),双方打招呼后各自离开。

  之后陈某、于某到当地一酒店崔某租用的办公室内,商量吸食笑气,随后崔某联系买来了笑气并开始吸食。此后,陈某在征得崔某、于某同意,联系了居某某过来一起吸食,居某某和赵某某来到现场后,同样开始吸食。此后不久,被害人赵某某出现发癫等不正常反应。

  “检察院和我说小姑娘当时害怕了,所以把很多事情都说成是那几个男的做的,撇清关系。”赵先生说,他目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居某某在案发当日和自己说的是真的。

  根据《决定书》所述,陈某、崔某未尽到注意义务,直到居某某准备离开时,才发现赵某某异常,但陈某和崔某仍继续吸食,未立即对赵某某展开施救。待两人吸食完毕才发现不对,随即拨打120。

  为了掩盖吸食笑气这一违法行为,崔某提出将赵某某转移到另开的一间房间,向之后到场的急救人员隐瞒了相关情况,称其是饮酒过量。赵某某之后被急救车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鉴定符合吸入一氧化二氮死亡。

  

  图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通知书。图源:受访者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书》中指出,事发后几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明确,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解读:不被起诉值得商榷

  至于参与其中的于某为何不被起诉,《决定书》明确其免除刑责的缘由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据悉,事发后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确实达成了和解,并分批次支付了赔偿款。

  

  图说:被害人家属曾于案发后在事发地悼念过世的赵某某。图源:网络

  对此,上海正策刑事辩护业务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焱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从程序和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不起诉决定本身是合法的,但根据现有的公开材料,还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

  《决定书》载明:“被害人赵某某在吸食‘笑气’后出现发癫、反复摔落至床下等不正常反应,被告人陈某、崔某未尽到注意义务”。朱焱提到,此部分内容没有明确当时于某的状态,“他在房间里吗,睡着了还是醒着?如果和陈某、崔某一样都在房内,为什么没有评价同为在场成年人的于某是否尽了注意义务?”

  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主任杨薇曾在2020年“上海杀妻焚尸案”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昨天她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时也称此处表述不够清晰,“被害人赵某某吸食笑气出现不正常反应时,于某处于何种状态不明确。”

  由于目前只看到了这一份相关案情材料,且内容细节也不充分,杨薇建议被害人家属聘请律师担任被害人代理人,依法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可以了解案情,但不能阅看卷宗。”

  此外,《决定书》载明了案发后,于某存在“再次叮嘱居某某,不要向医护人员透露赵某某在吸食笑气”的行为。

  “这种欺骗行为会误导医护人员,也会延误救护时机,不论是主观上的恶意还是客观上的危害性都是明确的。”朱焱表示,该情节与适用不起诉条件的“犯罪情节轻微”这一必要条件相背离。

  《决定书》中还显示,于某曾于2021年4月因吸食笑气被行政拘留七日,如今又因同类事件造成一名未成年人死亡。

  “这次显然比上一次更严重,却连处罚决定都免了,会不会让于某更加肆无忌惮?”朱焱表示,于某本人是否存在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也应当是考量因素之一。

  除此之外,很多人把赔偿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朱焱明确,刑事和解书并非“花钱买刑”,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书会成为司法机关考虑的酌定情节,但谅解和收取赔偿金并不意味着家属负有“接受一切处理结果”的义务,家属依旧有权对不合理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

  对此,《决定书》结尾也明确,如果被害人家属不服,可以提出刑事自诉,这也进一步说明家属在接受赔偿和签署谅解书后对案件结果依然享有异议权和自诉权。

  被害人父亲赵先生向东方网·纵相新闻表示,《决定书》中的案情描述并不细致,他考虑聘请律师,进一步了解详情后再作打算,“不会请本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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