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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村里贺梅一案讨论得很热烈, 我也禁不住抽空古狗了一下, 主要是看了维基对贺梅案的介绍, 相信是比较中立的。我非常同意父母对于小孩具有最高, 最优先的抚养权利, 不论父母的家境如何, 品行高低。看过维基介绍之后,有一个问题不太明白。那就是贺梅父母为什么自己要把小孩的抚养权转让给贝克家? 而且不只一次, 还是两次?
第一次是在贺梅出生26天之后, 把孩子通过教会交给贝家看照。并有了一个将贺梅的抚养权临时交给贝克一家三个月的协议。理由是贺邵强面临牢狱之灾, 又欠医院一万多美元。母亲罗秦以餐馆女服务员的收入无力照看小孩。对于这个我是有点不太理解的。我不知道在田州怎样, 至少我们以前在加州念书的时候, 见过本校的留学生夫妇生小孩的。爸爸拿助学金念书, 妈妈陪读没有收入, 一个月只有一千四百美元左右。但是小孩生下来之后, 医疗保险, 防疫针, 奶粉等等都可以免费享受, 甚至还有配额的尿布。留学生的孩子都是在身边自己带大的。当然也有孩子长大一点之后,带回国给祖父母养的。想想刚出生26天的婴儿还非常孱弱, 完全交给生人真能放心吗? 是什么能让一位母亲作出这样的决定?也许罗秦是担心白天打工, 无暇分身照看婴孩? 或者她不了解转让抚养权的意思, 以为贝克家是免费的Baby Sitter? 这样她可以在每天打工回家之后, 还可以去贝家看襁褓之中的女儿?
90天以后, 当这个临时抚养权限到期的时候, 贺梅并没有被接回去。还是继续留在贝家。我认为这时候要回小孩应该不会有任何法律上的困难, 如果想要的话。但是当时两家达成协议,由贝家继续抚养。
如果说第一次的抚养权转让是为了让贝克夫妇可以在短期内合法地照看别人的小孩,教会为了负责起见需要这样的文件,那么第二次的转让则是匪夷所思的了。那是在1999年6月初贺梅五个月的时候, 在田州的少年法庭上签署将贺梅的抚养权无限期转让给贝家的协议,将贺梅的监护抚养权移交给贝家。这次转让搞得很正式,不仅是在法庭,而且还有翻译,证人等等。罗秦通过翻译解释了文件的意义,并签了字。但她一再表示以后还是要把女儿要回来的。法庭上有人作证她当时表达了这个要求。看到这里, 一方面确实有些同情罗秦, 毕竟她还是想确定以后是可以要回小孩的, 只可惜她口头上的表述不如白底黑字那么给力。不过另一方面也觉得十分不可思议。因为这次转让的理由居然还是为了健康保险, 说如果是由贝克家抚养, 可以享受比较高级的医疗保险,会比父母家的保险好。这个我确实想不通。贺梅又没有生什么特殊的疑难疾病, 为什么要去搞这个高级的医疗保险? 以自己小孩的抚养权去换一个高级医疗保险, 岂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明明知道贝克家有意收养贺梅,如果自己不同意,及早抱回来就是,有什么必要非要让贝克家继续抚养呢?
当然, 我也看到了罗秦作为母亲签署这些抚养权转移文件的时候, 心里还是十分不舍的, 在签字的时候还是保留和申明了立场的。这也多少改变了我对她以前的猜想。
最后最高法院的判决, 主要是依据罗秦和贺邵强签字时候并不完全了解这个协议的法律后果而判的。也就是说, 你签字的时候并不了解它的法律意义, 因此你签的法律文件不生效。这样才把贺梅的抚养权归还给贺家.
读完维基介绍,我认为罗秦还是惦念着自己的孩子的(这里不想评论贺邵强)。 不过当初实在不应该转让小孩的抚养权给贝克一家,特别是第二次。如果你还想要孩子的话,这个转让至少是很糊涂的举动。毕竟是你们自己把小孩的监护抚养权以法律形式转让给别人的。可想而知罗秦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到底是母亲啊。
当然贝克一家也有不对的地方。他们在贺家后来表示要回孩子的时候,按理说那个无限期的抚养权应该服从父母的最高抚养权,但他们没有把孩子交回。
这么多年过去了,当年曾经对薄公堂的两家,现在开始冰释前嫌。至少贺梅是得到了两个家庭的爱。祝福贺梅长大以后能够明了这一点。
题外话。我们这些局外人,在当事人都已经不互相吵骂的时候,应该是没有必要为这件事互戴高帽,生闲气的。如果有感于老贝一家多年的付出,以及对贺梅至今未有改变的爱,向贝家捐钱捐款,那也完全是个人的自由,和“汉奸”,“洋奴”,“反华”之类的搭不上界,还是省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