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赠与遗体捐赠(下)

作者:kylelong  于 2011-4-29 04:55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科普知识|通用分类:网络文摘

脑死亡的标准

 

 

在器官捐献和遗体捐献中,另一项棘手的问题摆在我们眼前,即我国一直采用以心脏停止跳动作为死亡标准,心脏死亡致使其它内脏器官坏死,限制了捐献遗体的利用。唯一能利用的也仅仅是眼角膜。制定和颁布“脑死亡法”已迫在眉睫。脑死亡的判断标准时严重昏迷、瞳孔放大、固定、脑干反应能力消失、脑波无起伏、呼吸停顿,以上6项连续出现6个小时而毫无变化。而当脑死亡后由于心脏具有自律功能,可能还会跳动数小时或者更长的时间,如果以心脏停止跳动作为死亡标准话,届时的器官会迅速腐坏,不能用作移植。这无疑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又为死者的亲属到不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且有驳那些想为社会再作最后贡献的遗体捐献者的良好初衷,希望用自己还健康的器官或组织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另外对于那些想通过器官捐赠改变自己命运的人来说即使有了《遗体捐献条例》的保证,也只能是望穿秋水,坐以待毙了。

 

据悉我国每年有数以十万计的尿毒症患者因此无法施行移植手术,生命受到严重的危险。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将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了,如当年那位三次奥林匹克冠军得主,著名的女飞人38岁的格里菲斯-乔伊娜死于脑血管萎缩后,马上作了尸检,并将自己的身体器官移植给了世界各地的病患者,拯救了他们的生命,而且在国外医生也有权力对死者进行尸检。在一些国家还有不进行尸检就不能下葬的规定,法律滞后亟待解决。

 

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是否认定“脑死亡”存在争议。传统的死亡标准主要是心脏停止说和呼吸停止说。按照这种标准。从愿意捐献器官死者身上摘取供移植的器官时。只能在临床死亡期过后摘取,影响摘取质量。如果“脑死亡”概念得到法律的认可。有可能给器官移植提供有利的条件。在是否认定脑死问题上。我们除了考虑医疗技术与他人生命权价值问题外,首先需要的是寻求宪法的依据。即脑死的认定是否符合宪法的价值体系。生命是价值与事实的统一体。当宪法上保护生命权时,它实际上是对生命价值的一种判断,赋予生命以价值的基础。因此,生命权概念或者生命权终止概念的确定是一种严肃的宪法问题,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论证。长期以来有关脑死认定主要是医学界讨论的问题,宪法学界并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

 

自德国宪法教授Hofling提出脑死的宪法基础问题后,宪法学界开始注意脑死认定中的宪法问题,试图从宪法角度提出理论依据。多数学者认为,当人处于脑死状态时失去了人的人格性基础,无法再享受宪法价值意义上的生命权。但也有学者提出批评意见。认为区分脑死前和脑死后是没有意义的,当一个人依靠人工呼吸维持生命时宣布其死亡是不符合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要求的。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它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功能。现代意义上的脑死亡判定: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人体呼吸、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随后,身体的其它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

 

植物人是由于脑部本身疾病或其它系统疾病引起的大脑功能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所以,植物人没有思维、记忆、认知、行为和语言能力,但有呼吸和心跳,而且可以有脸部动作。因此,植物人没有发生脑死亡,所以不能捐赠器官。

 

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我国卫生部开始组织专家研究脑死亡标准。2003410日。同济医院宣布中国首例“脑死亡”,标志着中国开始接受“脑死亡”标准。“脑死亡”标准是否是对于生命权的不保护。在人类医学水平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生命的积极救治是非常看中的,只要有一线生还的希望,医务工作者都会全力以赴。如果没有医药和医学仪器在人类的生命最后关口发挥作用。人的自然生命是很容易终结的,因为医学技术的进步,对于生命的挽救发挥了作用。但是,同时也发现靠仪器维持的生命生物存在状态,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高昂医药费的支付,生命的社会存在价值,病人遭受的痛苦等也困扰着人们。确立“脑死亡”标准并非是对病人的不救治,而是更科学的判断是否需要继续救治,不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害。同时,有利于器官移植技术应用时的供体质量。

 

因此,在我国只有尽快确定“脑死亡”标准。实现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的供体问题,解决了供体来源及质量,才能将器官移植技术用于病患垂危生命的挽救,发挥这一科学技术带给人类的福音。脑死亡标准首次确定,新条例将首次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据介绍,人体脑死亡时,还会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认为还有生命存在,但根据国际标准,脑死亡的病人已经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所以新条例应确定,判定病人脑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人体器官买卖

 

 

传统刑法不足以应付器官移植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器官移植的研究和临床应用都受到极大限制。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人体器官也有被滥用的危险。这就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使所有从这种新技术中可能得到的利益都必须局限在正当目的和法律程序所要求的限度之内。预防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犯罪行为人体器官移植涉及供体、受体、双方亲属及社会等多种利益的交叉和冲突,如何协调好各方利益的最大化,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必要的。不能适用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1999年发生在北京某医院的“眼球丢失案”引起了人们的极大争议。有人认为当事医生在患者受伤,如果不马上实施角膜移植手术,病人就会永远失明的紧迫情况下,迫不得已,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擅自摘取死者眼角膜并使患者眼睛复明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紧急避险”的规定,故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可。从表面上看,实践中许多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例大都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件,但在器官移植这个特殊领域内却不应该适用紧急避险,否则后患无穷。在当前整个社会群体的道德水准不是很高,移植用器官供需矛盾极为突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擅自摘取死者尸体器官并以紧急避险进行抗辩的话,那么很多面临死亡或残疾危险的患者及家人,为了自身利益或出于亲情,会不惜铤而走险,客观上纵容了人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导致变相的人体器官买卖的泛滥。这恰恰违背了器官移植的目的。

 

  人体器官和组织的商业化行为需要预防,特别是要采取措施防止利用捐献人或其亲属的经济困难而取得器官和组织,必要时以刑事法律加以制裁。《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中的规定,特别加大了对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还有医生的告知义务。医生有告知捐赠人全部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违反告知义务而导致非真实的自愿捐献行为且严重损害其健康时,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为缺少医学知识的捐赠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捐赠器官对于自身利益的损害程度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捐赠器官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其内心的意愿。同时我们不能以牺牲一个人的健康、生命而去挽救另一人的健康生命。医学上的共识,从活的供体摘除一只健康的器官,会给其造成很大的伤害甚至引起死亡。所以,我们要求医生对于捐赠人承担告知义务。

 

人体器官移植立法是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由于人体器官供体极度匮乏,致使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器官捐献者变相收费,医生收取介绍器官捐献费,以捐献器官作为免除昂贵医疗费的代价,私自摘取尸体器官,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出售人体器官。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人的尊严和价值观,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医疗秩序。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可以促进我国器官移植工作更加规范化地进行,更好地造福人类,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解决人体器官移植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冲突,以及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移植领域中出现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器官移植技术是否是牺牲穷人的健康权满足富人的健康权法律明确禁止器官的买卖和无偿捐赠就是为了解决该问题。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平等的,在器官移植技术应用过程中,不应该是牺牲穷人的健康权为了满足富人的健康权。在器官移植技术应用早的国家,器官移植中的商业化倾向令人担忧。据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美国一个叫做“国际健康促进协会”的机构和英国莱斯特大学秘密达成协议,准备在该大学的医学院建立一个“人体器官超级市场”。商品达75种之多,可以说应有尽有。最近看过一部美国加拿大合拍的科幻片《重生男人,Repo Men2010)》,又名《追讨人,Repossession Mamb》,讲述的是在未来,人造器官成为了商品,器官贩卖合理化,但价格昂贵,如不能及时付款,器官将会被取回,而无法付款的“半自然人”就面临死亡。一名负责催债的保安发现自己也面临着同样的命运,但最后,他的大脑思维被电子芯片“美好化”。让人不寒而栗!

 

与人体器官移植相伴随的一种现象引起我们的注意出卖人体器官,在一些医院附近叫卖人体器官的小广告屡见不鲜。在互联网站“网易”的拍卖网页上,赫然发布着:“活体肾,200!”“5万元卖骨髓。”等等这样的人体器官买卖信息。这些出售自身器官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我国的《民法》、《刑法》中虽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卫生部也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行政法规。但按照国际法通用原则;买卖器官是绝对不允许的。目前活体供肾只能在父母、儿女、兄弟姐妹和夫妻之间进行。

 

人体器官的出卖行为有其产生的原因与背景。人体器官出售者大多是出于生活所迫。一般是欠下了高额债务,希望借此挣钱还债。当事人错误的认为出售人体器官可以成为摆脱贫困和债务的一种手段。医疗部门对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是非常谨慎的,是绝不会为这种存在买卖关系的器官移植进行手术的医疗部门不接受这种卖肾者提供的肾脏。医院的供体一般来自死者的无偿捐献和亲属的提供。而这种以赚钱为目的的卖肾行为,往往会在手术后给医院、患者带来纠缠不清的“后遗症”。另外,除近亲家属外,医学界也不赞同活体供肾,毕竟是从人体上摘下一个器官。肯定会对身体造成一定影响,医院从一个以赚钱为目的的健康人身上取肾,既不人道,也会助长这种不正常的筹款方式。美国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电影《昏迷》(Coma)就是描述了一家医院通过二氧化碳气体,故意让病人处于昏迷状态,然后摘除他们的器官再出售。

 

允许出售人体器官虽然可以增加供体的数量,缓和医生和受供亲属之间的矛盾,但是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经验证明,市场上出售的器官比自愿捐献的质量低,、出卖者为了钱常隐瞒自己的病史和遗传史,结果将疾病传染给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同时,器官市场加剧两极分化,有钱人可以任意购买器官,享受器官移植的好处。而穷人则为了生活所迫出售自己和亲属的器官,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自愿同意。因此世界人权宣言和该组织明确宣布,人体器官交易不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该组织的最高准则。对于带有商业性质的器官转让行为,对于为有偿移植或有偿转让而为自己或他人错作或发送广告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或个人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器官存储以图牟利的行为,均应作为犯罪论处。

 

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现行的立法中虽没明确规定器官能不能买卖。目前我国基本的道德要求还没有认同并允许买卖器官的行为.从各国惯例来说也不允许人体器官的买卖,所以器官买卖不存在合法的前提,是被禁止的。但现在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法律存在着灰色地带,国家应该尽快对这一现象予以立法,禁止人体器官买卖。首次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遵循八大原则,包括自愿、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术准人、非商业化、自主决定等。针对目前国内器官移植存在的买卖化倾向,特别强调了其中的非商业化原则: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就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性原则。其中规定人体及其各个部分均不应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包括登广告求取、提供器官,及支付、收取钱财的行为等都应予以禁止,同时也禁止任何参与器官移植程序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之外的报酬。”在我国新制定的器官移植条例中也引用了上述原则,而且明确规定,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做买卖。

 

哪些病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

 

     心脏:由各种病因导致的心脏衰竭的病人,心脏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方法。

     肺脏:终末期良性肺部疾病的患者,经过传统内科治疗无法治愈,但估计尚有13年存活希望,可考虑进行肺移植手术来改善身体状况。

肝脏:处于良性肝病末期,无法用传统内科手术治疗的患者,肝脏移植是唯一的方法。

肾脏:当一些疾病对肾脏产生损害,肾脏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时,就会逐渐发展为肾功能不全, 氮质血症,其终末期就是尿毒症。挽救尿毒症患者生命的方法包括透析和肾脏移植。

胰脏:胰脏移植多数是与肾脏移植同时进行的,主要用于治疗晚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切除后糖尿病。

 

除了上述病人,尚有患有脾脏、小肠等多种疾病的病人可以通过接受移植手术获得治愈。

 

 

支持器官捐赠活动

 

 

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背景、经济条件、宗教信仰和伦理观点各不相同,所以世界各国对“脑死亡”的认识也不尽相同。目前只有少数国家能够通过法律对器官捐赠予以肯定。1970年,美国最早颁布了《统一人体结构捐赠法案》,1994年,欧洲国际基金会在荷兰举办了器官捐赠活动,全世界许多国家和组织都积极响应。

 

200712022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首届国际标准器官捐献及分流系统联席会议》上进行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活动。中国首批“器官捐献卡”首发仪式。器官捐献卡英文名“Donor card”,全称为器官、眼角膜自愿捐献者随身携带卡。20103月,人体器官捐献体系首先在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浙江、广东、江西、福建厦门、江苏南京、湖北武汉等十个省市开始试点。420日,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正式启动。器官捐献以自愿、无偿为原则,特指下列两种情况: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其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器官捐献;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献。另据报道,捐献器官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和死刑犯的尸体器官捐献。毕竟,中国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并在挽救着病人的生命。

 

人体器官移植被誉为现代医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目前全球已经有14万肝病患者因为接受肝脏移植而获得新生,肝脏移植手术成功率已经高达99%以上,移植受者的10年生存率已经达到70%,仅仅这些数字就已经足以说明,器官移植对拯救生命究竟有什么样的意义。而论技术,目前全国经卫生部确认,获得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已经有163家,移植项目包括心、肝、肾、肺四种器官;论数量,以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潜在的器官资源并不缺乏。但我们所缺乏的,恰恰是最核心的器官捐献法规和管理体系。据了解,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目前正在修订,今后红十字会将作为独立于医疗机构的第三方,承担器官捐献的付费、宣传、动员工作。希望制度上的进步既能尊重逝去的生命,也能为更多的生命带来生机。

 

地球人!让生命接力成为可能!

 
(收集整理)

高兴

感动

同情

搞笑

难过

拍砖

支持
1

鲜花

刚表态过的朋友 (1 人)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关于本站 | 隐私政策 | 免责条款 | 版权声明 | 联络我们 | 刊登广告 | 转手机版 | APP下载

Copyright © 2001-2025 海外华人中文门户:倍可亲 (http://www.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统基于 Discuz! X3.1 商业版 优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更新:GMT+8, 2025-3-17 10:20

倍可亲服务器位于美国圣何塞、西雅图和达拉斯顶级数据中心,为更好服务全球网友特统一使用京港台时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