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欧美法律审判的结果

作者:kylelong  于 2012-8-3 11:31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学习探讨|通用分类:流水日记|已有11评论

 

 

博文《为什么欧美的杀人犯最后都是精神病患者?》,一些网友提出进一步探讨的话题,那就是欧美法律的权威性与正义性。下面一起来探讨。

 

首先来看法律的起源。据法学知识介绍,荀子(中国法律的代表人物)和罗素(西方法律的代表人物)在法律起源问题上的明显区别在于法律产生的方向。在中国,法律是“圣人”或国家基于一定的社会目的和对社会情况的了解,自上而下主观设计的;在西方,法律是由社会成员在彼此的交往中自发形成的,国家所起的作用只不过在于确认这些自发形成的规则,因而,这种法律并不是国家自上而下制定的,而是由个人自下而上自发产生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西方法律的差异:中国的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治民之具”,其任务在于安排社会成员的身分地位;西方的法律则具有公约的性质,其任务在于确定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规则之下的个人自由。虽然很多人觉得当今中国的法律是沿用西方的法律体系,但实际上,中国的法律还是保留了相当多的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

 

再来看欧美与中国法律的特点。(1)在欧美,突出当事人的个人人权与个人利益;在中国,突出国家的权威,以国家利益为重。(2)在欧美,“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在中国,虽然也讲这一点,但问题是“证据”是否经得起推敲,以及历史考验,则是一个很大的疑点。(3)在欧美,法官和律师的作用相当重要;在中国,官员们的作用要比法官和律师重要。(4)在欧美,法律解释的灵活性,而且十分注重当事人的精神病史;在中国,比较重视关系学,还有一系列的潜规则。

 

最后看看法律程序。欧美等西方国家,不仅注重司法公正,同时也注重司法程序是否公正。西方的法官对先例、制定法都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制定法条文含义的极大伸缩性。而在中国,法官的权力也很大,但大不过上级领导。因而,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自由度很低,对诉讼的程序控制权微乎其微,他们只是信息提供者而已。诉讼的启动和终结由政府派官员来控制。

 

由此可见,欧美法律似乎更加人性化。但随之而来的,也会存在很多消极的东西。比如,因为没有具体的有力的证据,有些罪犯可能会逍遥法外;因为一些细微的证据,并证明是关键的因素,有些罪犯也可能会逍遥法外,就好比博文中谈到的“杀人犯,可能会有精神疾病,也会被判无罪”。

 

因此,生活在欧美的中国大陆人士,很多情况下就比较难以理解欧美法律审判的结果,其原因就在于“被领导”惯了,“失去了自我”,不注重自己的个人权益。这是对自己不利的一面,要好好学习一下,补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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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1 个评论)

1 回复 snakek 2012-8-3 13:59
西方法律制度的最大缺点就是“双重标准”,和过分强调所谓的个人自由。这往往是片面的强调犯罪者的自由。而被害者的自由却往往被忽视。所以经常出现乱判和误判的情况。而废除死刑,也是片面的强调所谓的尊重生命。被谋杀了的人的生命是比不上犯罪者的。西方观点的误区就是把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没有放在同等的地位来考虑。社会的利益往往被轻视。
1 回复 kylelong 2012-8-3 19:26
snakek: 西方法律制度的最大缺点就是“双重标准”,和过分强调所谓的个人自由。这往往是片面的强调犯罪者的自由。而被害者的自由却往往被忽视。所以经常出现乱判和误判的 ...
强烈支持!
1 回复 borninheaven 2012-8-4 00:46
"欧美法律似乎更加人性化。" 这好像正好相反了。欧美法律就是要抽去人性,把它变成一个死板的机器,律师法官原告被告都要玩弄那机器,让那机器出对己有利的结果。如果你真的打过官司,你就会明白,法律审判的结果和玩弄那法律机器的人的技巧大有关系,和事实关系不大。
1 回复 瓦子角 2012-8-4 05:12
从某种程度讲,西方的法律也是“人治”,碰上一个坏法官,谁都没脾气。1982年,底特律的华人工程师陈果仁被一白人父子无故用棒球棍活活打死,州法院法官Charles Kaufman 轻判白人父子过失杀人,缓期三年,罚款 3,780 元,比驾车不慎撞死人的罪行还轻的判决。此案至今没有翻案。最近的例子是几年前,贺绍强与美国人夺女案,被一个坏法官剥夺了父母权。好在,经过7年艰苦煎熬,他赢了。
1 回复 kylelong 2012-8-4 08:57
borninheaven: "欧美法律似乎更加人性化。" 这好像正好相反了。欧美法律就是要抽去人性,把它变成一个死板的机器,律师法官原告被告都要玩弄那机器,让那机器出对己 ...
法律本身就是不人道的,利益面前,人人为己。
1 回复 kylelong 2012-8-4 08:58
瓦子角: 从某种程度讲,西方的法律也是“人治”,碰上一个坏法官,谁都没脾气。1982年,底特律的华人工程师陈果仁被一白人父子无故用棒球棍活活打死,州法院法官Charles  ...
法官权力大。
1 回复 HappyUSANA 2012-8-4 10:29
瓦子角: 从某种程度讲,西方的法律也是“人治”,碰上一个坏法官,谁都没脾气。1982年,底特律的华人工程师陈果仁被一白人父子无故用棒球棍活活打死,州法院法官Charles  ...
的确
回复 HappyUSANA 2012-8-4 10:29
kylelong: 法律本身就是不人道的,利益面前,人人为己。
没有绝对的公平
回复 kylelong 2012-8-4 10:47
HappyUSANA: 没有绝对的公平
  
1 回复 zjd713 2012-8-5 05:15
看的片面了。四大文明古国中只有中华文化得到了比较好的传承,随着历史的推移,时代的改变,一切条条框框的东西都会具有局限性,这点古人已经看的很明白了,从而只有高度归纳的,形而上的原则才可能被传承。这就注定了东方的归纳法思维方式和西方的演绎法思维方式。

体现在立法原则上,中华法系体现在儒家传统的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所以立法以人为本,以"仁义","亲情"为重。西方现代立法经历了黑暗中世纪的教会压迫,借助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体现出表面保护,支持个体利益,崇尚放逸内心物欲的趋向。
回复 kylelong 2012-8-5 06:23
zjd713: 看的片面了。四大文明古国中只有中华文化得到了比较好的传承,随着历史的推移,时代的改变,一切条条框框的东西都会具有局限性,这点古人已经看的很明白了,从而 ...
一种法律制度的好坏,要看是否符合所在的环境。

欧美法律能够存在和传承,就表明是可行的;中国法律也一样。

但是,任何法律,都会有消极的一面,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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