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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离婚是一个普遍现象。据说,全世界结婚与离婚的平均比例大致为5:1。被离婚父母遗弃的子女,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均要遭受痛苦和困扰,许多人因此精神畸形或心理变态,跌入了犯罪的泥坑。即使在单亲家庭中,也可能会存在一种被称为“离婚子女综合征”的心理疾病。正因为如此,现在很多夫妻为了让子女有一个健康良好的环境中长大,而勉强在一齐,但是两人的感情又不好,常常板着脸或者吵架,这样更加让子女的心理产生恐惧。其实,如果两个人不能在子女面前再扮演一个好妈妈、好爸爸的角色,那分开还是比不分开好。从这一点上来看,离婚还是比形式上的婚姻好。
由于各人的信仰、教养、知识水平不同,夫妻双方对待离婚的态度也是不会相同的,对待离婚子女教育、情感、行为等等,更是有着不同的看法,这就导致“离婚子女综合征”的产生。很多离婚的人有这样或那样的报复心理,比如:离了婚,夫妻就是死敌;自我中心,而不顾他人感受;不签字、拖死你;不给孩子赡养费,不让与孩子见面等等,完全丧失做人的基本道德。对于离婚子女在赡养费、监护权等等方面的判决,各国都有自己不同的法律,但是笔者还是强烈建议:离婚子女应该无条件地拥有其父母在婚后的全部财富,因为子女是夫妻最大的共同财富,即使夫妻双方在婚后的财富达到1兆,也是比不上一个子女的价值的!
所谓“离婚子女综合征”,是指离婚家庭的子女所受到的影响使他们的心理、性格、行为出现了异常。子女的表现以及身心发展因抚养人的不同而产生差异。由父亲抚养者,因为父亲忙于事业工作,生活往往简单化,使孩子得不到应有的关心和照顾。由母亲抚养者,虽然可以在生活上得到细腻的照顾,但是,没有父亲的影响,心理上总不免产生缺陷。由祖父母抚养者,因祖辈们年老体弱和文化观念上的局限性,孩子得不到智力上的引导和个性上的发展。凡此种种,都给孩子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而孩子的早期经验对未来职业发展,个性健康成长将起着重要作用。
离婚对子女有百害而无一利。子女爱自己的父母,渴望得到父母的体贴和照顾。可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家庭,给成长中的孩子能带来什么呢?正如一位儿童心理学家所说的:对于子女来说,父母离婚的创伤仅次于死亡。父母离婚问题是当代子女面临着的最严重、最复杂的精神健康危机问题。所以,将要在离婚书上落下决定命运的一笔的人们,请多为子女想想,切勿草率决定,以免悔恨终身。
对子女避而不谈父母离婚的事是不现实的。如何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呢?
――把父母离婚的事情同时告诉家庭里所有的子女。
――使子女懂得不是他们引起的离婚,他们也不能改变父母的想法。
――要详细向子女解释监护的安排,一再解释。
――要告诉子女,父母都爱他们。
――鼓励子女表达他们对离婚的感觉,说出他们是对父母的,还有对其他有关成人的看法。
――决不能把子女放在父母的争执中间。
――要使子女的生活变化尽可能的小。
――进行可行性协商。
――让子女同学的家长理解父母的现状,做好子女同学的思想工作。
――让子女的老师了解家庭的现状,让老师配合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除此之外,父母们必须认识到他们的需要和子女的需要之间的真正冲突。“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则是离婚后子女最大利益的保护措施。
“儿童最大利益”保护原则,最早是由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该《宣言》指出:儿童(注:特指18岁以下)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他方面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当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或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普遍被认为是处理子女监护抚养等事宜之唯一最高准则,被作为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的依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就是将儿童的利益最大化,包括国家在制定各项政策、处理涉及儿童事务中,均应以儿童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的前提。该原则不是最大限度地考虑儿童的利益,也不是优先考虑原则,而是把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首要”考虑的地位。
全社会的保护原则规定以后,家庭对子女利益的保护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子女年龄越小,父母和家庭的作用越大,有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是子女最大的利益和幸福。无论是处理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还是探视问题,都有可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因此,笔者建议:男女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必须征得10周岁以上子女的同意。当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各国法律大多采取相对承认主义,子女的意愿是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在实践中,子女年龄越大,法院对其意愿越为重视。由于婚姻法是成人法,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往往首先考虑的是成年人离婚的权利,而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就没有了优先权,更谈不上最大利益。由此看来,婚姻法中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有改进的地方的。
“以父母为本位的亲子关系立法”,自然视离婚后的亲子关系为离婚的效力,因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监护权决定的是子女的归属问题,而非子女的利益问题。“以子女为本位的亲子关系立法”,就会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不是父母的权利而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离婚所改变的仅仅是抚养形式而已,离婚后的亲子关系仍然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要解决的只是父母之间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由婚姻生活中的共同生活共同行使监护权改为离婚后分别居住,共同行使监护权,或一方行使直接监护权,一方行使间接监护权,或仅由一方行使监护权。如此,才能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离婚父母所在国没有类似的立法,当事人都应该遵循这样的“协定”!同时,还要将符合子女最大利益作为确定离婚后直接抚养方的准则。
无论是技术上的单亲家庭,还是法律上的单亲家庭,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监护等等,都应当是一往如初,甚至比以前要花更加多的时间和精力。任何认为个人事业和家庭生活高于子女教育和爱抚的思想,都将被这个社会所证实是脆弱无能的表现,因为子女是社会的未来,是人类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