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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个古老的原则。那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它是怎样最终确立下来的呢?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中世纪后期,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人提出来的。这种平等观念要求废除等级和身份特权,但是对财产、出生、教育、天赋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不平等却不予以关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这一原则被确立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其后的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一般都有这一规定。
在中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但更多的却是处处可见的不平等现象。“刑不上大夫”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点,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就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封建时代,皇帝老儿为了巩固皇家王朝,喜欢用“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来显示自己的英明,但事实上,天子犯法是不可能与庶民同罪的。
中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现在有很多年轻人容易犯糊涂,在面对现今很多法律上的不公平时,喜欢搬用这一句话来借古讽今。其实,这个世界上有真正的平等吗?有人说,至少有的地方平等多一点。但这句话还是陷入“狭隘的平等”概念。如果说,你在某地得到不平等待遇,在另一地获得了,但是,这样的“平等”是以你失去其它方面的不平等而获得的,而你自己却丝毫没有察觉。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同的人在理解的程度上会有所不同,即使在法学专家那里,也还存在不同的看法。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平民是否可以立法?怎样认识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的关系?其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实施法律时,即司法、执法、守法上的平等,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立法上也一律平等,更不意味着公民获得的权力是平等的。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当包括立法平等,只有立法平等,然后严格执法,法律的平等才能实现。其次,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在现实中是有一定差距的。有钱人和官僚犯法,可以找人顶罪;穷苦老百姓和百万富翁同样被人抢了一百块钱,这种结果,同样是丢了一百元,对于没有钱的人来说是致命的打击,对于富人来说却不值一提。这平等吗?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政治地位的平等,一种权利与资格的平等。但是,这种“政治地位”和“权利与资格”,又是谁能够确定的呢?统治者说了: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平等地对所有人开放,人们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去竞争这些权利、机会和利益。有人将这种平等称为机会平等。然而,机会平等,只能保证在权利争取中的起点相同,而不能保证人们实际获得的利益和地位相同,即不能保证结果平等,因为要使权利和机会变成现实的利益,还需要一定的手段和途径,而个人所具有的手段和途径是受各种现实因素影响的。法院可以误判一个人死刑,个人就不能误判法院死刑。因此,没有平等的机会,没有平等的结果,也就没有平等的法律!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当今世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而私有制是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是确认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因而资本主义所谓的法律上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因此,当今世界,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