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中的婚姻观

作者:kylelong  于 2010-1-19 06:55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宗教信仰|通用分类:其它日志

关键词:

 

 

在西方宗教信徒的婚姻中,开始的婚姻充满浪漫、温馨,充满对美好生活的憧憬;一旦破裂,实在是极大的“杯具”,更带来极大的痛苦。因为离婚是与神的旨意相违背,使夫妻尝到隔离、幻灭、反控、罪疚的痛苦,又使儿女陷入混乱、害怕当中,并常感到愤怒、厌世。

 

虽然离婚导致极大痛苦,但离婚率却有增无减。在过去25年,英国的离婚率增加了六百倍,英国每三对婚姻,便有一对破裂;美国比英国略高,比例是二分之一。香港在这方面,已经同西方睇齐,而中国大陆,在离婚比例上努力现代化,肯定比经济现代化先进。离婚在中国,远远抛离自由、民主、法治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表现。离婚率增加,社会因素众多,如女性解放,就业模式改变(父母双方都要工作),失业,财困……当然法律对离婚的放宽,也是重要原因。

 

那么,西方的宗教信仰对于婚姻是否具有某些约束呢?先看看《圣经》是如何说的:

 

Matthew 19:

 

19:7 They asked him, “Why then did Moses command us to give her a bill of divorce, and divorce her?”

19:8 He said to them, “Moses, because of the hardness of your hearts, allowed you to divorce your wives, but from the beginning it has not been so.

19:9 I tell you that whoever divorces his wife, except for sexual immorality, and marries another, commits adultery; and he who marries her when she is divorced commits adultery.”

 

对于基督教徒,除了妻子不道德的性行为、改嫁以及通奸之外,与妻子离婚都是允许的,即:离婚的前提是一方犯“淫乱罪”。因此,如果娶了这个离婚女人,则属于“淫乱罪”。言外之意,就是这个“离婚女人”本身是有不道德行为的,而不是说因其它原因离婚、而行为正常的“离婚女人”不可再嫁娶。

 

Mark 10:

 

10:10 In the house, his disciples asked him again about the same matter.

10:11 He said to them, “Whoever divorces his wife, and marries another, commits adultery against her.

10:12 If a woman herself divorces her husband, and marries another, she commits adultery.”

 

无论是谁,如果与妻子离婚、再婚,就是有“淫乱罪”。同样地,如果一个女人与丈夫离婚、再婚,也是有“淫乱罪”的。言下之意,就是反对离婚。大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或者“娶鸡随鸡、娶狗随狗”的意思(这里的“鸡”,不是那个意思)。

 

Matthew 12:31

 

Therefore I tell you, every sin and blasphemy will be forgiven men, but the blasphemy against the Spirit will not be forgiven men.

 

耶稣说,除了亵渎圣灵的罪以外,任何罪都能够得到赦免,包括离婚这样的罪。这里说的罪是sin,而不是说的刑事犯罪(crime)。但是,虽然离婚能够得到上帝的赦免,但并不等于离婚(淫乱的原因除外)就是正确的选择,也不是说,离婚就没有坏的后果。

 

耶稣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耶稣指出,人的性别是神创造的,而婚姻则是神所设立的。归纳新约婚姻经文的教导,得出三点教训:1.神起初造人时,是造男造女,并设立婚姻,他的目是使两性在婚姻中能够互相成全,而婚姻是排他的结合,以爱相系,终生到老,这是神的理想。2.《圣经》不容许离婚,从神的理想来看,离婚是犯罪,是可悲的结局。3.离婚与再婚,只可以在这三种情况下才可以:配偶在性方面不忠;信徒被不信的配偶离弃;离世。

 

基督徒离婚率为什么最低?因为基督徒相信,男女二人既然结婚,就是上帝的旨意。离婚就是违背上帝的旨意。基督徒不主张随意离婚。美国有一年的统计报告揭示:美国人的离婚率高达70%,但基督徒的离婚率只有5%,即二十分之一;经常返教会的基督徒离婚只有0.5%,即二百分之一;经常参加崇拜和主日学而又在家中一齐读圣经的,离婚的更只有0.05%,即二千分之一,也就是说在二千对夫妇中只有一对离婚。我们看到与主耶稣关系愈密切的人,家庭愈幸福。

 

另有一项关于婚前同居的统计数据。基督徒婚前同居的比例远低于非基督徒婚前同居的比例,分别是25%和37%,相差十二个百分点。无信仰的人婚前同居的比例高达51%;天主教徒36%,而基督徒仅有30%。显然,“宗教信仰”在婚前同居的议题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至于上述例子当中,那些5%的离婚基督徒以及25%的婚前同居基督徒,个人理解是这样的:不能因为自己说自己是基督徒就是基督徒的;按照《圣经》的行为准则做事,尤其是心里拥有那种对于耶稣的心灵感应和感悟,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基督徒。

 

对于非宗教信徒,应该如何理解其中的进步意义呢?

 

首先,婚姻的稳定性,对于子女、家庭、社会乃至国家,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没人可以忽视。因此,要理解基督徒们在上帝面前发誓,在耶稣面前交换戒指,是一种极为严肃而神圣的仪式。如果夫妻之间有达成这样的一致意见,就不会怀疑婚姻的稳定性了。其次,在婚姻内,拒绝不正当性行为,这是婚姻纯洁性和稳定性的一个重要保证。这也是一个浮躁的中国社会所应该清醒认识的婚姻原则。最后,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夫妻双方必须不断学会宽容、努力调和、相互理解。当中国社会出现了“自由、民主、人权”的声音之后,离婚自由也就成为时尚,殊不知“离婚自由”与“人权自由、言论自由”等等,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因此,从西方宗教信仰的婚姻观中,我们认识到:中国传统的婚姻观是值得现代人重新认识的。生活现代化,并不代表离婚现代化。虽然由于社会的因素,人们很难做到这一点,但《圣经》中的婚姻观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值得人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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