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的编辑与综述

作者:kylelong  于 2010-6-27 22:44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学习探讨|通用分类:职场内外|已有8评论

 

 

文章,就是单独成篇的文字作品。大凡我们撰写文章表达思想的目的,或在于养家糊口,或在于升官晋职,或在于获取私利,或在于休闲娱乐。撰写文章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文章的编辑与综述,是具有概括、总结、修正能力的有意义的工作。

 

文章的编辑,是在原来文章的基础上,对文章进行必要的逻辑、结构、修辞等方面的修正,权衡文章的中心思想,增加或减少文章的阐述部分和例证部分的比例,理顺因果关系、突出重点、补充数据,使文章达到最佳的可读性和知识性。

 

文章的综述,是在阅读大量的内容相关的文章基础上,重新撰写自己拟定标题的文章;该文章的主要内容均来自不同文章的中心内容,但结论则是全新的,具有较强的总结性和文献性。

 

编辑文章与综述文章比较而言,前者与原文具有较多的相似性,后者则没有原文的可比性;当然,很多文章介于二者之间。但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文章的信息并非全部来自作者,因为其基本思想来自其它文章的摘录或引用。因此,在编辑文章和综述文章之后,通常有一大串参考文献,便于读者进行核实与查证,也是对原作者的尊重。这类文章,通常适用于政治、宗教、经济、商业、科研、法律、文艺、考古等研究性的领域。

 

在网络中,我们也经常阅读这类“编辑文章”和“综述文章”。这类文章通常是以休闲为目的的、非商业行为的娱乐性博文出现,因而文章的后面并不都存在所谓的“参考文献”。因为多数人认为那样做是多此一举,人们阅读博文所关注的是文章的内涵与意义,而不是作者或来源,更不会去查阅每一句话是来自何处。很多网民喜欢阅读这类文章,因为其集知识性、系统性、总结性和娱乐性为一体,在网络中传播迅速,使广大网民快速获得较多的文化与生活信息,体现了网络的巨大优势。不排除有一些劣质的“编辑文章”和“综述文章”,但这并不影响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有人认为,这类文章因为没有注明信息来源、没有内容的可查性与真实性,属于剽窃(抄袭)行为,或侵犯他人劳动成果。如何看待?

 

“剽窃”、“抄袭”与“侵犯”,本身都是法律上的词汇,都是属于侵权行为。侵权是对他人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对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侵犯。侵权之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且通常只需认识到自己可归责性即可,并不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实际损害。在法律上,侵权行为具有5个条件:(1),具有违法行为;(2),有损害他人的客观事实存在;(3),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明显过错;(5)具有“犯罪动机”。

 

网络“编辑文章”和“综述文章”是否具有以上5个条件呢?显然,在法律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编辑文章”和“综述文章”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编辑文章”和“综述文章”“完全”就是合法的。只有当原文作者提出版权声明,要求“编辑文章”和“综述文章”注明信息来源、注明原作者姓名,或者要求“编辑文章”和“综述文章”删除原作者中的信息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才能算是合法的、合乎道德的。这还不包括在国外注册的中文网站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条款的情况。

 

对于是否“侵犯他人劳动成果”,除了上述的论定之外,同样需要确定其“侵犯的成果”是否被“侵权人”获利,是否具有“犯罪动机”。所谓“劳动成果”,即智力成果,主要指依靠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表现为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假如这类“劳动成果”的产生或目的并无专利,也无版权,更无商业行为,便没有“侵权”行为,因为根本不存在“权”与“利”的问题,只是一种网络休闲,一种乐趣与共享。如果没有这一“公认原则”,作为中国古人劳动成果的汉语的使用,是否都应该收费呢?

 

再从第三方来看,读者不能百分百肯定他人的“劳动成果”就一定是不允许给公众免费共享的。如果因此就断定“侵权行为”,那就是绝对了、极端了、武断了、片面了;我们使用的每一个汉字都是前人所创造,我们是否侵犯了前人的权利呢?“侵权行为”显然是一个相对的、有限的法律名词。另一方面,如果有人的“编辑文章”和“综述文章”更加完整、优美、概括,用自己的贡献使其变得更加准确、全面,原作者认为更好地表达了他的思想,原作者很可能是鼓励这种行为的。因此,结论不可以点带面。

 

为什么会有“编辑文章”和“综述文章”呢?

因为原文很可能粗陋、简单、肤浅、不完整、不概括、不系统。一切知识都是基于前人知识的不断积累和总结。以更完整的文章提供给读者,无疑是读者喜欢的。当然,如果原作者要求提供原文的相关细节,应该给与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为什么会有被指责“侵权行为”呢?

因为有人将“侵权行为”与“休闲行为”混为一谈,对于“犯罪动机”并没有弄明白,私有观念较强,自我中心意识较强。这在和谐理论的世界大环境下,是值得深思的。

 

我们指责那些在政治、宗教、经济、商业、科研、法律、文艺、考古等研究领域的“剽窃”、“抄袭”与“侵权”行为,因为具有明显的“犯罪动机”。但如果将上述网络文章(博文)界定为“剽窃”、“抄袭”与“侵权”行为,那就是道德飙车,凡事不可一概而论。博文在于学习与交流,不在于名利与走红。如何正确地、全面地、理智地评价一篇博文,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简单做到的,但我们大家学习与交流的机会则是平等的。

 

在自己的私人空间发表的博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界定为是一种读书笔记或学习心得的休闲行为,一种便于学习与交流的个体行为。虽然善与恶是相对的,但如果人的行为是以“至善”为目的,追求崇高的理想人格与人性,其“善”的表现已经体现在行为结果之中了;相反,如果是为了追求个人私利而假装的“善”,无论其文章具有多么好的研究价值和积极意义,其行为结果最终也一定会被世人所看穿,而且对于作者本人的人性修养也没有任何价值。

 

因此,撇开作者“版权声明”的博文之后来看,写博可以被定论为一种休闲活动,博文也就不存在利益问题了;而所存在的“问题”只是私有制下一些人的私有观念而已,我们无可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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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8 个评论)

1 回复 平凡往事 2010-6-27 22:53
这么多规矩太累了,我写东西就是好玩,说雅了,就是我写我心,率性而为。
0 回复 kylelong 2010-6-27 22:56
平凡往事: 这么多规矩太累了,我写东西就是好玩,说雅了,就是我写我心,率性而为。
嗯,支持。
0 回复 任飞飞 2010-6-28 06:44
1 回复 kylelong 2010-6-28 07:36
任飞飞: 顶
谢谢。祝你开心。
0 回复 叶毅 2010-6-28 11:26
僕は、いつも出任せ!
1 回复 蓝天雨天 2010-6-28 12:10
做人贵乎诚真,心地善良,一切自私自利之心,伤害别人的行为的事情绝对是不能做的。
1 回复 kylelong 2010-6-28 21:35
蓝天雨天: 做人贵乎诚真,心地善良,一切自私自利之心,伤害别人的行为的事情绝对是不能做的。
嗯。支持。
0 回复 kylelong 2010-6-28 21:42
叶毅: 僕は、いつも出任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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