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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首先表明了双重标准的第一种含义;但如果这位州官县官或村官,在贪污腐化销金挥霍的同时,口口声声,大唱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高调,那就同时具有了第二重含义。今年两会上,李小琳建立公民道德档案的提议遭到民间强烈的嘲骂,也可能是因为此举有双重标准之嫌。
下面回复陈先生的四点 “商榷”。 主要回复第三,兼及第二点。昨天才看到,请原谅回迟了。
你既主张辩论应当“对事不对人”,可是在“商榷”中,却见不到对我所说的“事”的驳批指正。所以,你并没有对事;相反,只见到在没有摆出任何事实根据的前提下(这又和你的第二点主张相悖),指责我 “质疑或指责对方个人”,“对网友个人进行指责”。请问,我文中的的哪一句话,指责了哪一位网友?为了本村的和谐,务请明示。这样对人不对事的“商榷”,是不是双重标准?是否忘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训?
不错,我文中用了余秋雨为熊胆题词叫好作反面例子。那是因为,对人不对事的原则,只适用于学术范畴。而抨击社会弊病,对事的同时常常也要对人。例如,你所知道的李钢事件,当海内外同声声讨时,被批判的既有事 -- 官二代现象,又有人-- 肇事者。你是否认为不该点他的名?
附带声明:本人进村不久,对村友均无成见。文中所引毛伟人批评顽固者 “带着花岗岩脑袋见上帝”的话,只是泛指有这么一类人,万一有人自动对号,纯属自误。
你的第一点搞不懂。辩论不希望改变对方观点,希望什么?请指教。
你最后讲:“尊重他人个人,也是尊重自己个人”,说得很对。可是,你一点也没有用事实和逻辑去质疑被“商榷”的文章的观点,而似乎只是简单地去指责被“商榷”者的“无知和无能”以及“素质”。请问这种做法,尊重了他人吗?也尊重了自己吗???
附:链接
陈营 辩论及其原则 兼与网友真爱华商榷 真爱华 发点谬论:真理有时越辩越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