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穷不帮富,助善不助恶

作者:谐和。  于 2011-8-19 08:09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活在他乡|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6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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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 人权是非 2011-8-20 08:28
谐和。: 呵呵,原来是“国会议员” 啦!要讨好皇亲国戚,你自己去把,甭把别人拉去垫背。

恕不奉陪。
结个国会议员的亲家也是来之不易.
1.该议员的老婆和我老婆都已过更年期.所以他和我都要到外头去找小三带孕.好消息是,他和我的小三基本上都有着落了.
2.是他小三生男还是我小三生男,还正在协商.
所以你也帮忙可出个主意,谁生男,谁生女.
周末愉快!
1 回复 柳叶儿青青 2011-8-20 11:45
"我也是作母亲的人。记得在孩子幼小时,因为工作关系,我不得不离开他几个月。我把他的小照片放在床前,天天和照片里的他讲话;半夜里常被恶梦惊醒:他出了车祸或是其它意外。那时我很坚定地想:如果孩子走了,我也不活了。我想,许多母亲都有过同样的想法。"

是的,这确实是我也经历过的,孩子是我的命,不会给别人。
1 回复 隔岸观火 2011-8-20 21:05
五十仙: 贺梅一案,早已有美国最高法院的定案,也有贺梅法案出台,不过最近因贺母罗秦带儿子去美国治病,又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拿出来炒作,沉渣泛起
=================== ...
罗秦带儿子去美国治病?改成罗秦委托在美国的贝克照顾三姐弟,才比较符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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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未必是美国罗素的愿望,她应该全程陪护三个孩子到美国,估计是美国大使馆不给孩子的父母发签证所致。其实三个孩子都是美国人,等他们长大成人回到美国,他们可以申请父母,美国大使馆再要刁难也难。
1 回复 隔岸观火 2011-8-20 21:50
五十仙: 不是因为她的父母不要她,而是贝克抢占了她八年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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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的说,其中两次,分别在三个月时,和官司打到一半(大约四岁 ...
又去看了一下案子的经过。这案子跟那个“性骚扰”案有关。虽然贺绍强通过法律洗刷了罪名,但学校不认可,不恢复他的奖学金,贺梅正好是在他们夫妇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出生的,他们要维持生计,就得出去打工,熬过拿到文凭的那一天,因为已经有公司愿意给和绍强提供OFFER,所以他们把孩子暂时托给贝克夫妇,这是教会常做的事,早就程序化了,而且贝克夫妇之前就帮人临时带过孩子。
三个月以后,本来已经没事的那个“性骚扰”案又被学校提起诉讼,贺绍强更是被警察抓走,花钱报释放出来,虽然最后因为查电话记录,证明贺一直跟老婆在一起,没有骚扰那个女人的空间,反诉对方赔偿,对方吓跑了,案子撤了,但贺梅案起了变化。贝克夫妇确实按合同还回孩子,但贺氏夫妇也完全陷入司法和财务的困境了,无法领会孩子。加之为贺梅申请医保也没申请下来,贝克夫妇就要求签署一个Temporary Custody,是在牧师、律师作为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确定可以随时拿回来的情况下签署的。这样的文件应该是合法的,我虽然没送孩子在亲戚的好学区就读,但也听说,如果要送的话,也要签署这样一个合同的。
这本来就是临时监护权,应该是可以随时收回,但贝克一家后来就因为这个合同,拒绝归还贺梅。而一些人因此指责贺绍强“遗弃”孩子。如果这个罪名成立,那么,现在那么多中国家庭送小留学生到美国,都要签这样一份合同,是不是都是遗弃罪呀?
1 回复 五十仙 2011-8-20 22:07
隔岸观火: 又去看了一下案子的经过。这案子跟那个“性骚扰”案有关。虽然贺绍强通过法律洗刷了罪名,但学校不认可,不恢复他的奖学金,贺梅正好是在他们夫妇没有收入的情况 ...
隔岸观火,不管是你,还是楼主,都没有就楼主的那句话是否谣言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解释。

“贝克抢占了她八年不归还”是一句显而易见的谣言,贺的律师正是因为贺梅四岁时,有机会回到贺家,而贺家却因为某些动机拒绝而辞职。有机会领回贺梅,却放弃这些机会,反过来指控贝克家庭“抢占”,道理说不通。

去解释贺家在贺梅出生时弃养贺梅的原因和理由,并不能证明贝克抚养小贺梅卑劣。而罗秦在探视贺梅时,对贝克家造成的骚扰,却似乎理所应当,有些华人的道德水准,确实和贺绍强,桑兰黄健在一个水品。

看最近黄健支付海明官司费用时,种种的搪塞拒付理由,十足一个无赖。贺绍强当年请人免费带小孩,后来的做为,和今天的黄健桑兰,有极大的相似之处。

海明再恶劣,官司产生的杂费,黄健桑兰也不能赖账啊。
1 回复 afreebear 2011-8-21 06:11
洋奴才觉得主子受了伤害,进行赎罪的募捐
1 回复 隔岸观火 2011-8-21 06:51
五十仙: 隔岸观火,不管是你,还是楼主,都没有就楼主的那句话是否谣言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解释。

“贝克抢占了她八年不归还”是一句显而易见的谣言,贺的律师正是因为贺梅 ...
关于四岁领回家那一节,我们看到有关报道,我所看到的报道说,贺家现托了三个月的孩子,肯定是免费的,而且是双方自愿并有牧师律师作为第三方证人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是合法,这跟把孩子入托没什么两样,只不过这是一个全天候为时三个月的托儿方式罢了。
三个月以后,贺家因为旧案被再次升级并被送入司法审理无法接回贺梅,所以才有了那个Temporary Custody。当时贺氏夫妇也是牧师律师作为第三方证人的情况下,在肯定可以随时取回贺梅的情况下签了字。但贝克夫妇却把这个文件当初贺氏放弃贺梅监护权,到法院告贺氏遗弃孩子,并得到了法院判给他们的“父母权”。
这个临时监护权移交才是问题的关键,按照我的理解,Temporary Custody意味着临时托儿,亲生父母是随时随地可以去回的,根本不存在4岁或5岁取回的问题。而是随时随地可以取回。贺氏夫妇并不是不想取回,但贝克有法院ISSUE的文书,你上面他就叫警察赶你走。这当然就是楼主说的抢占了贺梅八年。
至于桑兰和海明的官司,不牵涉的骨肉分离,只是雇佣关系,这完全可以依据他们当初签署的雇佣协议为依据。如果当时雇佣关系里写明是免费的,海明又签了字的,海明当然无权后悔,再去问人家口头要律师费。海明“律师”不按法律办事的作风可见一斑。
2 回复 海上花 2011-8-21 12:44
隔岸观火: 我都跟他们说了,人家贝克夫妇不稀罕钱,稀罕孩子,让他们把自己的孩子捐出去才最帮贝克夫妇。
你的这个说法非常经典。
1 回复 闲云野鹤一忽悠 2012-4-14 16:52
那叫帮急不帮穷,街上,高速公路口挂牌滴,都是穷。您真打算担负起已经付了税的社会福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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