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自由之灵  于 2013-9-30 02:14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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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1:44
浅色: 首现应该先判断一下中国的司法是不是公正的。
如果司法本身就不公正,有伤不给拍的可能有没有呢?
还有有那个小刀照片没有?可以看看是什么样的小刀。
其实老百 ...
中国的司法不是独立这是事实。但这不等于每个案子判错了。对吗?

在一审的时候,法官问过夏受伤情况,夏说只有胳膊。到了二审时,才把脖子,耳朵加进去。
那个小刀,他的律师亲口说是个三角刀,我刚刚在雨林姐的视频录像里听到的,在中间部分。不是一般的水果刀。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1:46
寒枫109: 夏俊峰已经失去自由,他还有能力获得全面,公正的医学证明吗?
一审报告里,他对法官亲口讲他的受伤部位是胳膊,没有提及其他。在二审中,加进脖子和耳朵。
回复 yulinw 2013-10-2 11:46
自由之灵: 我听了,不过没听完,48分钟太长了。  一开始讲了谁在去城管的车上。中间部分讲了他得不到所有的尸检报告等等。我来回跳了几次,没有找到谈拍照的事情。 ...
   算了,没意思~·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1:49
浅色: 你能不能告诉我们他被关在里面多久才见到律师或者他妻子的?
我不知道。相片是当时警察拍的。不是医院,这个我说的不对。警察问他哪里受伤,他说胳膊,然后拍照。他在一审时,向法官说的受伤部位只是胳膊。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1:49
浅色: 你能不能告诉我们他被关在里面多久才见到律师或者他妻子的?
我不知道。相片是当时警察拍的。不是医院,这个我说的不对。警察问他哪里受伤,他说胳膊,然后拍照。他在一审时,向法官说的受伤部位只是胳膊。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1:54
livingspring: 看了那个在Youtube上的视频,不出意料,控方一直在做假。两个关键证人都在撒谎,这点可以有6个观众证明。之所以不让这6个证人出庭,因为他们将证明他两个作证的 ...
不让六个证人出庭,确实是一大败笔。当然法庭还是以书面形式出具了这六份证言,但依然给予人不公正的感觉。但是,第一,夏俊峰本人一再叙述在现场城管没有打人。第二,法庭的失误,并不能否认夏故意杀人的事实。第三,现场殴打,并不是回到办公室杀死城管的理由吧?正当防卫是进行时受到的生命威胁。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1:57
卉樱果: 夏的六个证人不让出庭为夏辩护,怎能相信被杀城管方的一面之词?最新消息一甘蔗农小贩被城管打死,难道一定要在临死前才防卫? ...
那六个人说的是摆摊现场的事。他们作证说城管殴打了夏。但是夏始终说城管在现场没有打他。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2:00
无为村姑: 你去看看雨林推荐的夏的律师的视频,做个参考。
看了。太长,没有看到拍照一节。有时间的时候可否告诉一下大约在几分钟?另外,我看过夏在一审时的供词,回在雨林的帖子里。有兴趣可以去看一下。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2:07
Picard: 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城管为什么要用折叠椅打夏?用折叠椅打人极不方便,特别是在室内(城管的办公司似乎只是一般的居家单元,房顶不会很高),而且可能会损坏自己的 ...
你说的这个拿折椅是为了反抗很有道理!而且我现在想,谁会拿着一个杯子做武器?试想如果两个城管存心要殴打夏,除了用拳头和脚,这些不能致命的之外,要真厉害的话,也应该有个棍子之类的吧?谁能一进门就拿折叠椅和杯子打人?这两个东西都不是平时打人的工具啊?只有在情急之中自卫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2:08
powellst: 你所说的证据以为就是准确啊?估计你是认为自已一辈子不会给城管打啦?家里是干城管的或管着城管的?
我哪有什么证据?我想看到夏身体除了胳膊之外受伤的证据,但没有。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2:15
Picard: 昨晚忘了点击支持,现在加上。上面有些反方的帖子很好,我觉得讨论这个案子就应该(首先)是探讨真相,因为当你把两位城管描绘成恶棍时,你可能帮助了一个家庭, ...
谢谢你的点击。   连杀两个城管,重伤一个。而且死的两城管受伤部位都是致命处,根本和他所说的捂住脑袋乱捅和划拉不符合。太残忍!
回复 dld 2013-10-2 12:17
自由之灵: 但不能代表法律,是吧?
这是 中国特色 的 陪审团!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2:20
亦云: 防卫过当 不把威胁自己生命的对手们刺杀的失去加害能力 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不受到威胁呢?? 第三个是城管呀!

那你说说 那个 邓玉娇杀死乡镇干部案件 最后以正 ...
我不知道邓玉娇的案子。

不是去医院拍的照,这个我说的不对。是当时警察拍的。警察问他哪里有伤,他说胳膊。没提其他地方。在一审时,回答法官问题时说只有胳膊受伤。二审时才说脖子和耳朵。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2:21
jackcanchn: 对中共有怨气也要实事求是的讲道理,完全说夏案冤枉,借题发挥并不是个理性的态度。
很赞赏敢于在网民狂潮中敢反潮流的文章,在海外,这比骂
共产党更需要勇气。 ...
谢谢,呵呵。总之不赞成以暴制暴。民主是“数”人头,而不是“砍”人头。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2 12:24
dld: 这是 中国特色 的 陪审团!
哈哈,这个好!那就全民学习法律吧!
回复 dld 2013-10-2 13:30
自由之灵: 哈哈,这个好!那就全民学习法律吧!
Thanks !     
回复 leahzhang 2013-10-3 05:02
Picard: 昨晚忘了点击支持,现在加上。上面有些反方的帖子很好,我觉得讨论这个案子就应该(首先)是探讨真相,因为当你把两位城管描绘成恶棍时,你可能帮助了一个家庭, ...
very good article,support!
回复 亦云 2013-10-3 08:23
自由之灵: 我不知道邓玉娇的案子。

不是去医院拍的照,这个我说的不对。是当时警察拍的。警察问他哪里有伤,他说胳膊。没提其他地方。在一审时,回答法官问题时说只有胳膊 ...
你知道警察是谁,他一个小贩 让人家拍那里就拍那里吗?

我给你简单讲一下 那个邓玉娇的案件:http://news.qq.com/a/20090616/000738.htm

一个乡镇干部半醉半醒去一个按摩房找乐子(找性工作者),遇见 邓玉娇(当时是一个本分的新来上班的服务生)在洗衣服,那个乡镇干部就对其动手动脚的,邓玉娇反抗,用小刀就把那个乡镇干部给刺死了,另外一个乡镇干部见状撒腿就跑。后来,在舆论的关注下,邓玉娇以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此案件发生后,全国各乡镇那些横行乡里的干部对待民女都很收敛了许多。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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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回复 自由之灵 2013-10-3 11:03
亦云: 你知道警察是谁,他一个小贩 让人家拍那里就拍那里吗?

我给你简单讲一下 那个邓玉娇的案件:http://news.qq.com/a/20090616/000738.htm

一个乡镇干部半醉半 ...
谢转贴! 现在好像想起来了有这么一回事,但细节确实不太清楚。看了这个帖子明白了。

邓玉娇案过程叙述得十分详细,应该是有目击人吧。

有一个细节是邓贵大受伤部位是随机的。颈部,小臂,胸部,肩部,。。。,这很符合在情急搏斗之中的自卫或攻击。

然而,如果你读一下夏俊峰案中两城管的尸检报告,你可以看到受伤部位都是心脏,从前胸和背部刺透。在城管的胳膊,手,肩膀,等其他地方都没有刀伤。所以我很怀疑他说的他捂着头,向上乱捅乱划拉的说辞。
回复 城市达人 2013-10-3 12:31
如果大家把夏和被杀城管身后所代表的形象抛开,就事论事,可能更有助于我们根据现在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来判断案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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