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的糖果 *伪广告*说法律:募捐、代收、欺诈与民事案

作者:whyuask  于 2011-9-4 15:0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岂有此理|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4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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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7 个评论)

1 回复 whyuask 2011-9-5 01:33
往事并不如烟: 刚刚看到此帖,本不想参与,俺已退出,但你提到"如烟"字样,有可能说的是我.因此不得不说几句,你提到你的"公司"做生意之类的话,还有百分 ...
对,我记得您问过这问题,答案在文中说了:私人募捐甚至不需登记,是募捐人与捐款人的信任;公益捐款要登记,是因为受益人不定,所以由地区检察官代社会受益人监督。
再要细说,由网友发起的私募早被贝克拒绝而终止,后来的是对贝克私募的代收。而贝克私募基金从08年就成立了,而且贺家已使用其中$4000。所以不用网友操心其合法性。
1 回复 itute 2011-9-5 01:35
分析的有道理
1 回复 微风淡淡 2011-9-5 01:53
whyuask:   
expecting clarification
1 回复 light12 2011-9-5 02:19
whyuask: 对,一切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no pain, no gain,而且要有“证据”来量化你痛苦为具体金额作为你的主张,是金钱损失的证据,不是别人让你不爽的证据。不是你不爽 ...
他是借此要人家怕他,不说话。现在钱没退吧,告也不会有了。瞎折腾
1 回复 往事并不如烟 2011-9-5 02:28
whyuask: 对,我记得您问过这问题,答案在文中说了:私人募捐甚至不需登记,是募捐人与捐款人的信任;公益捐款要登记,是因为受益人不定,所以由地区检察官代社会受益人监 ...
私人募捐甚至不需登记,是募捐人与捐款人的信任,,,,,,有此句就够了,至于给谁与否那是募捐人的事.跟我没关系.
如果你此文不提我如烟二字,我跟都不跟,询问你是否我的名字,是否跟我有关,你回帖是~对.我已声明退出,我发的帖子自己已经删除,不再参与此类事情.请你立刻删除我的代号,再说一次,我真不想再参与此事.为盼!
1 回复 陈营 2011-9-5 02:36
whyuask: 法律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我没有引用什么法律“证明”他们无罪,只是我了解的知识与村里某些人的乱搅相抵触,希望这些人要么拿法律条文来看看,要么懂得基本 ...
我接受你回复中的解释。我也明白法律的“无罪推定”。你我说的不是同样的事。我的意思是:要谈及法律相关的事情应有法律条文的引述作为依据,并不涉及如何证明谁有罪无罪非法合法,疑似能证明某人有罪或清白村民中鲜有人有资格呢。村民相互指摘不同观点者合法非法的现实状况,只是贪图口舌之快,毫无正义可言,更与善良无关。

“一个人“天然”不受非法指责。”问题不在于天然与否,而在于如何知道那“指责”为非法?岂不是“违法”的指责为“非法”?若要确认“违法的指责”就需要法律条文了,对不。如此看来想说明合法也需要些条文才好。根本的是说话要有依据。你能提出很多疑问,所有村民都会提疑问,所以提疑问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实事求是有根有据的论证这些疑问,推导出适当的结论。

我在法律方面没什么认定,以我的状态所能认定的就是“服法”-服从法律哈
1 回复 天朝浮云 2011-9-5 08:31
没想到捐钱也有可能违法,真是学习了
1 回复 whyuask 2011-9-5 10:28
itute: 分析的有道理
  
1 回复 whyuask 2011-9-5 10:28
微风淡淡: expecting clarification
  
1 回复 whyuask 2011-9-5 10:29
light12: 他是借此要人家怕他,不说话。现在钱没退吧,告也不会有了。瞎折腾
  
1 回复 yulinw 2011-9-5 10:40
whyuask: 实践证明,反驳的人越多,吵闹平息越快。
     大火需要炸药灭啊~·
1 回复 whyuask 2011-9-5 10:47
陈营: 我接受你回复中的解释。我也明白法律的“无罪推定”。你我说的不是同样的事。我的意思是:要谈及法律相关的事情应有法律条文的引述作为依据,并不涉及如何证明谁 ...
那要看疑问和指责是哪方面,我常常见到的法律相关的指责往往都轻率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比如私人募捐,很多网友轻易就怀疑别人,并称别人“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但你要知道,人家不需要有“允许私人募捐法”,而是只要没有“禁止私人募捐法”就可以。也就是说正反方均无法律条文时,私人行为默认为“可以”。这是个人权利与公权的基本不同:
一切未被法律禁止的个人行为,为合法;
一切未被法律授权的政府行为,为非法。
这是现代法律和现代政府的基本原则。
1 回复 whyuask 2011-9-5 10:47
天朝浮云: 没想到捐钱也有可能违法,真是学习了
  
1 回复 whyuask 2011-9-5 10:50
yulinw:       大火需要炸药灭啊~·
   好比喻
1 回复 陈营 2011-9-5 12:58
whyuask: 那要看疑问和指责是哪方面,我常常见到的法律相关的指责往往都轻率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比如私人募捐,很多网友轻易就怀疑别人,并称别人“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但 ...
这个同意。其实我理解这里的发言多不是严谨的政论文章,通常人们就是凭直觉感觉发言,何况是网络上的文字语言,发言人未必能清晰表达,阅读者各有想法。有些特别词汇的被使用多数情绪上的表达而非真实本意,甚至发言者自身也不清楚。诸如“非法”“诈骗”这样的字眼被使用,发言者逞一时之气,阅读者极度反感而不爽,口角之争好不热闹,却无人探究法律条文是否真实存在。你说的现代法律的那些“基本原则”完全正确也不会有任何疑问。但是原则不是具体的细则和条文,甚至没有可操作性。所以就个人行为而言,如果观点对立的双方都不清楚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同样还是说不清合法非法,只好吵架过把瘾了。
1 回复 whyuask 2011-9-5 13:09
陈营: 这个同意。其实我理解这里的发言多不是严谨的政论文章,通常人们就是凭直觉感觉发言,何况是网络上的文字语言,发言人未必能清晰表达,阅读者各有想法。有些特别 ...
我还是觉得各打50大板是不对的,指责别人与反驳指责,不应称为混战或吵架。
西方人总讲究个“who started it?!”,我觉得这才是公平的处事态度。
1 回复 陈营 2011-9-5 14:09
whyuask: 我还是觉得各打50大板是不对的,指责别人与反驳指责,不应称为混战或吵架。
西方人总讲究个“who started it?!”,我觉得这才是公平的处事态度。
各打五十大板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有其道理,这里我们不讨论它。指责与反驳如果谁都拿不出根据还一味的持续着这样的指责与反驳,就成为了事实上的混战或吵架。这在现实中的事例比比皆是。
1 回复 whyuask 2011-9-5 14:25
陈营: 各打五十大板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有其道理,这里我们不讨论它。指责与反驳如果谁都拿不出根据还一味的持续着这样的指责与反驳,就成为了事实上的混战或吵架。 ...
未必,举个极端但常见的例子:指责某人不象个男人,明骂或暗示性能力有问题,谁能证明?如果某人一直吵的你不得清静,你反驳他吗?
指责别人本身就要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指责本身就是可耻的,不是说一反驳就变成“你们两派”很吵,无原则的各打50板的看客并不能显出清高。
1 回复 DubheA 2011-9-5 15:48
支持你的看法。。。各打50大板只能算和稀泥,两边都不会接受,还是不要提了吧。
1 回复 whyuask 2011-9-5 16:30
DubheA: 支持你的看法。。。各打50大板只能算和稀泥,两边都不会接受,还是不要提了吧。
   谢谢支持。其实劝善性质的帖还是有智慧的,哪怕劝善性的和稀泥我也不反感,我就反感各打50板这种称别人为“混战”的 - 因为一旦用上“评判”语气,你就加入了“是非”中,加入了就不能不了解是非缘由,否则你的评判就是“非正义”的。劝善与评判是两个范畴,正如善良与正义未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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