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的糖果 *伪广告*说法律:募捐、代收、欺诈与民事案

作者:whyuask  于 2011-9-4 15:0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岂有此理|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4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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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7 个评论)

1 回复 DubheA 2011-9-5 21:38
whyuask:    谢谢支持。其实劝善性质的帖还是有智慧的,哪怕劝善性的和稀泥我也不反感,我就反感各打50板这种称别人为“混战”的 - 因为一旦用上“评判”语气,你就加 ...
各打50大板其实是对“中庸”智慧的曲解。。
1 回复 陈营 2011-9-5 21:42
whyuask: 未必,举个极端但常见的例子:指责某人不象个男人,明骂或暗示性能力有问题,谁能证明?如果某人一直吵的你不得清静,你反驳他吗?
指责别人本身就要承担举证责任 ...
所以我说不讨论五十大板的问题。你说:“指责别人本身就要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指责本身就是可耻的”这话本身我同意,但是“无证据”与“有证据暂时不说”在某个时间上看,表面现象上完全一样。所以透过现象看本质,实事求是地看问题,说话有依据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这是讨论事情的“基本原则”,具体落实在行为上,就是谈法律要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的依据。我们这里所涉及的事件是捐款事件,事实上是一而再再而三滴不出示事实依据的反复反驳,已然成为吵架争斗,并不是“一反驳就变成“你们两派””。

孤立看,你用“极端但常见的例子”来说明你的观点是对的,任何读者都不会误解,因为你的例子就是一个存心骂人的特例。只是我们谈论的是论坛中讨论问题应有的“基本原则”和说话要有依据的具体做法,并且主要涉及的是法律相关的事物而不是生理和心理形态。
1 回复 whyuask 2011-9-5 23:41
DubheA: 各打50大板其实是对“中庸”智慧的曲解。。
   夫子曰“乡愿,德之贼也”
1 回复 whyuask 2011-9-5 23:43
陈营: 所以我说不讨论五十大板的问题。你说:“指责别人本身就要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指责本身就是可耻的”这话本身我同意,但是“无证据”与“有证据暂时不说”在某个 ...
好吧,我明白你的意思,这是不同角度的问题。
1 回复 DubheA 2011-9-6 00:51
whyuask:    夫子曰“乡愿,德之贼也”
        
1 回复 卉樱果 2011-9-8 02:38
太复杂了,
1 回复 whyuask 2011-9-8 02:48
卉樱果: 太复杂了,
是写给那些成心搅浑水的家伙的,您可以不用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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