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大杀器”

作者:lengming  于 2019-3-12 13:0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原创文学


 
提到了这么多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得不提一下“信访”。当我进入了私房落实政策的这个领域后,忽然发现我仿佛掉到了一口深井里,看得见头上天空明媚的阳光,但四周却是无法逾越的高墙。几乎所有部门都会说:落实私房政策属于房管局的职权范围,我们无权涉及。我也非常困惑。终于有一天一位老先生给我一份武汉市信访局的前身-----武汉市信访办公室的一份“文”,我姑且称其为《报告》。该《报告》是信访办写给市政府办公厅的。与落实私房政策有关的内容是:“根据省建设厅同省信访局共同协商的意见,落实私房政策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宜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看着不清晰的《报告》,我很自然地又给市房管局写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他们公开这个《报告》。市房管局依然采用惯用的伎俩,用“统一格式”回复对付我。我也按照惯例向市法制办提出复议申请,市法制办认为市房管局理应向我公开该《报告》,遂责成市房管局给我这个《报告》。拿着这份清晰的《报告》,我非常仔细阅读了该《报告》,发现这个《报告》的页眉由房管局的官员手动加上了“落私文件”几个字,也就将这个《报告》私自变成为“文件”。看到这个《报告》,我终于明白了武汉市房管局经过常年的一系列运作,完全做到了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与其他部门完全脱钩,变成为房管局的专属领地,所以他们才能够为所欲为,想给谁解决问题或者不解决问题变成为他们的一句话。
看着这个《报告》我气不打一处来,气来了就得做事。我给武汉市房管局又写了一份申请:1、该《报告》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记录信息;2、是否现行有效的记录信息。我倒想看看市房管局如何应对,哪成想人家市房管局竟然王顾左右而言他,他们的答复竟然是:“您来信询问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吗?国法函[2005]253号文是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信访局联合发文,您所提的两个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 国法函[2005]253号文就是《信访条例》,我问的是“报告”,他们回答是《信访条例》。真是“你七说他八说,你八说他瞎说”,只要把眼前混过去就行,至于明天,他们不会管的。
好吧,复议市房管局。另外我也要去把武汉市信访局拖进来。一样的方法一样的套路,我又给武汉市信访局写了同样的信息公开申请,也耐心地等着他们的回复。
仔细翻看着武汉市房管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上又加盖了武汉市房管局信访专用章,我忽然想起来武汉市房管局的局长从周玉珍换成为何艳。而加盖武汉市房管局的公章必须请示何艳,我的系列申请得不停的请示何艳局长,这个对张国安副处长来说就是一大难题了,所以他就用“信访专用章”暂时对付一阵子再说。我知道机会来了,马上向武汉市法制办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就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但被申请人依然我行我素,视武汉市办公厅的《通知》为废纸,仍然不断在给予申请人的答复书上加盖“信访专用章”,此举严重违法。要求将违法加盖信访专用章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全部重新换成符合规定的公章。
张国安副处长被逼得没有办法,竟然把他们局里的内部文件《印章管理规定》拿出来作为证据,证明只有“信访专用章”才是唯一适配信息公开申请的“公章”。看着这一群蠢货,竟然不知道该怎么应对信息公开答复加盖什么章的“难题”,还把内部文件拿出来作为证据,证明只能加盖“信访专用章”才是唯一解决问题的途径,不仅让我们这个群体的人笑翻了,估计进行行政复议的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也笑翻了。
张国安副处长在《行政复议答复书》里称:根据《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答复人制定了机关内部《印章管理规定》将信息公开加盖印章不纳入局公章的范畴。同时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规定,结合机关内部实际情况,制定了《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武房发【2012】212号)将信息公开的工作纳入信访处。由信访处统一将需要回复的函件转交至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汇总后予以回复,加盖“信访专用章”也体现答复人的正式回复,具有法律效应。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虽然要求信息公开回复不得用本部门和单位信访专用章代替的问题,由于该文下发的时间是2012年年底,答复人在收到该文后,鉴于答复人没有政府信访专用章,经研究后目前信访回复均使用了局办公印章。并非像被答复人所说的据不执行规定;况且该文也只是个内部工作要求,既不是地方性法规也不是规范性文件,所以答复人对信访回复加盖“信访专用章"根本就不属于什么违法的范畴。而被答复人要求将所有的回复重新加盖公章的行为既不严肃,也无实际意义。
这样的复议房管局是不可能赢的,市法制办作出对市房管局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后,给他们一个小小的建议:去雕刻一枚“信息公开答复专用章”不就解决问题了吗?蠢人方才如梦初醒。从此,“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专用章”由此诞生了。
今天,我们可以借着张副处长提供的资料一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部门公章的使用和适用范围的《印章设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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