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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中科院武汉病毒所申请"特效药"专利:不侵权

京港台:2020-2-5 22:15| 来源:环球网 | 评论( 35 )  | 我来说几句


专家谈中科院武汉病毒所申请"特效药"专利:不侵权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专题:新冠病毒最新动态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 范凌志 白云怡 胡雨薇 冷舒眉】据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官网4日消息,近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生物安全大科学研究中心与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国家应急防控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联合研究,于1月21日对药物瑞得西韦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此消息引发“是否侵犯药品生产厂家知识产权”的争论,5日,武汉大学医学部病毒研究所教授杨占秋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科院武汉病毒所申报的是“用途”,而不是药物结构,意思是“发现了该药的一种新的用途”,所以申报专利是没有问题的。紫藤知识产权专利分析方向高级知识产权顾问赵佑斌认为,新专利要获得授权就必须证明抗新冠病毒新用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同时要有足够的实验数据支持,因此还具有一定的难度。

  申报专利不存在“侵权” 但有一定难度

  瑞得西韦由美国吉利德制药公司开发并在此前被用于治疗埃博拉病毒,这是一种广谱抗病毒药物。武汉病毒所官网的消息表示,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

  美国吉利德制药公司开发的药物,被我国机构申报专利,会不会疑似“侵权”?对此,杨占秋说,中科院武汉病毒所申报的是“用途”,而不是药物结构,意思是“发现了该药的一种新的用途”,所以申报专利是没有问题的,而且,申报专利后,知识产权局也会有相关审查,如果不符合规定还有可能被驳回,“如果药品开发公司在早前就已经注明了该药有抗新型冠状病毒作用,那么可能就授权不了专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5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美国有药品本身专利,也就是化合物专利权,而我方申请的是适应症专利,专利法上是可以操作,没有问题的。

  “这就好像万艾可最早是用来治疗心血管疾病的,后来又发现可以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就可以申请药品用途专利。”紫藤知识产权专利分析方向高级知识产权顾问赵佑斌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表示,不过,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新用途专利获得授权或有一定难度。赵佑斌对记者解释称,吉利德已经将瑞得西韦的化合物结构与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申请了专利,该用途专利已经概括了所有抗冠状病毒的用途,而且还提到冠状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的技术特征。新型冠状病毒也属于冠状病毒的范围,如果武汉病毒所的这件专利只是将瑞得西韦本来用于抗冠状病毒的用途进一步具体到抗新型冠状病毒方面,作用机理相同,这件专利能够获得授权还有一定难度。

  “所以,武汉病毒所的新专利要获得授权就必须证明抗新冠病毒新用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同时要有足够的实验数据支持。” 赵佑斌表示,不过,这件专利的申请内容目前并没有详细公布,如果专利申请的内容是瑞得西韦与其他化合物组合,专利获得授权的可能性更大。

  专利律师:强制交叉授权避免专利持有者携专利肆意抬价

  值得注意的是,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官网的消息中有这样一段话:“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

  陈际红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按照国际惯例,如果病毒所的专利申请在中国获批了,那么美方公司真正将药品用于新冠病毒临治疗的时候必须获得我方授权,没有我方授权的话就涉及侵权,双方互相制约。“我国申请的是用途专利,就是别人专利的延伸,目的是强制交叉授权,避免专利持有者携专利要挟而产生肆意抬价等行为,这是国际上的常规做法。”

  赵佑斌认为,鉴于吉利德已经有化合物专利,也申请了抗冠状病毒用途的专利,这两件专利属于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武汉病毒所申请的抗新型冠状病毒专利如获批准将成为一种外围专利。届时,我国生产瑞得西韦仍需要向吉利德支付专利费,但如吉利德生产针对中国市场和新型冠状病毒的瑞德西韦药品,也需获得武汉病毒所的许可。

  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官网的消息中还提到“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陈际红表示,这也就是说,通过PCT的方式,病毒所的专利申请可以面向全球主要国家,但是否获批仍然需要这些国家独立审核决定。“至于主要国家包括哪些,取决于病毒所自己的判断,哪些是重要市场,哪些就是重要国家。”

  对于武汉病毒所在声明中呼吁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长秋认为,按照此前经验,国外企业能做到的最大程度的帮助可能就是“少收一点专利费”。

  赵佑斌同时表示,除具有经济价值外,对瑞得西韦申请用途专利也具有科技价值。“专利制度的本质是用‘公开’换‘保护’:通过把专利文献向全社会公开让更多人得以研究,换得国家权力给予的排他性的利益保护。这在本质上是鼓励更多人站在前人研究成果的肩膀上进行新创造,避免重复研究。可能公众对专利制度的理解不太透彻,产生了‘武汉病毒所是不是在不劳而获抢别人成果’的误解,但事实上这是不存在的。武汉病毒所此次的专利申请行为也是医药行业的普遍惯例。”

  为何不事先在中国患者身上使用?

  据多家外媒报道,美国首例确诊新冠状病毒的患者1月26日在华盛顿州一家医院接受了瑞得西韦的注射,取得了明显效果。不过,根据1月31日瑞德西韦生产商吉利德发布的声明,将瑞德西韦紧急用于治疗埃博拉病毒感染者的临床数据也有限。同时,吉利德称,Remdesivir(瑞德西韦)尚未在任何国家获得批准上市,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未被证实。

  据报道称,这是基于“同情用药原则”,按照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规定,同情用药(Compassionate Use)也被称为“扩大使用(Expanded Access)”“病人使用(Named-patient Use)”,指对于患有严重或危及生命疾病的患者,在不能通过现有药品或入选临床试验来得到有效治疗时,可以申请在临床试验之外使用未经上市许可的试验用药物。

  而中科院武汉病毒所的专利申报是在1月21日,有人质疑为何没有在中国国内使用?杨占秋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法律,一种新药要用到病人身上,首先要做细胞实验,也就是体外试验,然后才能做动物试验,最后才能用于临床试验。而不是一发现效果就用到病人身上去。

  《环球时报》记者查阅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其中也有类似“同情用药”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表明,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值得一提的是,2月2日,中日友好医院发布消息称,在武汉牵头开展瑞得西韦(Remdesivir)治疗2019-nCoV新型冠状病毒临床研究。同一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批中心受理并承办了瑞得西韦临床试验申请。这就意味着,1月21日申报专利时,还并未开展瑞得西韦的临床试验,所以并不符合《药品管理法》有关“同情用药”的相关规定。

相关专题:武汉,病毒,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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