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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手术多次被拒,因医生怕破坏处女膜?

京港台:2020-10-14 22:22| 来源:综合新闻丁香园 | 评论( 1 )  | 我来说几句


妇科手术多次被拒,因医生怕破坏处女膜?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10 月 6 日,网友 @春刀斩雪 在微博上分享了她独特又尴尬的看病经历:

  辗转三家医院,换了五个医生。其转发高达十一万,热度极高。

  

  @春刀斩雪 10 月 6 日微博截图

  据博主称,这是一个很小很小的手术。「第一天进院第二天就可以出院。」

  术小,并不代表它不棘手。

  博主在本市医院已经得到确诊,但医生们却犯了难:

  「子宫息肉」手术不可避免地会对患者的阴道瓣造成损伤,而这层阴道外口周围的皱襞薄膜有一个更为人熟知的名字:处女膜。

  诊疗还是侵权?

  出于顾虑,市医院的医生将这位博主推荐到省会级医院。在那里,她得到的方案是对处女膜充分保护的特种宫腔镜手术,一万自费。而普通的息肉切除术,只要 150 块。

  就这样,辗转了多家医院和医生。尽管博主已经明确表示她的充分知情和同意,医方依旧坚持让其父母或关系人进行签字确认。甚至马上就要手术了,还有大夫建议:

  「要不您自行弄破后我们再手术吧。」

  这起尴尬诊疗看似匪夷所思,但其实是典型的医患间信任困境中一个小小缩影。

  主流搜索引擎上,因此发生的医患纠纷屡见不鲜。

  2014 年,据新疆日报,广西钦州一女子因在手术中可能造成的处女膜损伤向医院索赔 80 万元,还要求与医院签订协议:「其日后婚姻及生育若受到影响,医院将负全部责任。」

  

  新疆新闻网截图

  在中国裁决文书网中,筛查「处女膜」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近五年来也已有 30 篇相关裁决。

  中判定医方胜诉的案例,寥寥无几。

  在那些医院败诉的案件中,往往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医方的错处落在对并非充分知情同意的患者进行了诊疗处理。

  来自路漫 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的刘中直律师告诉丁香园,侵犯知情同意权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相当常见。

  很多案例中,医生的医疗处理并没有过错,但是,因为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不全面、存在告知瑕疵而侵犯知情同意权被鉴定存在过错的情况普遍存在。

  更为严重的是,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没有保证好,医生的诊疗还极有可能侵犯患者作为当事人的身体权及健康权,甚至也可能侵犯精神权利性质上的隐私权、名誉权。

  告知义务是否充分?

  2014 年,未婚女子小杜参加了单位安排的入职体检,做完宫颈癌筛查后她赫然发现自己的阴道有出血迹象。

  在另一家医院得到「处女膜破裂」的结果后,小杜旋即把当时就检的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虽然院方举证其拍片结果为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在体检时也已经做到了告知义务,其体检须知中在宫颈癌筛查一项中明确标注:「未婚、孕期正常体检不做此项检查」。

  但小杜的回复则是「没见过。」

  最终,法院裁定医院在该次事故中应承担 60% 的责任,合计赔付 17100 元。

  对此类宣判,刘中直律师解释道:告知义务引起的纠纷往往发生在事后。此时患者往往已经受到损害。法院判断医院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大都采用事后倒推的形式,但这种手法本身难以还原实际告知情况。

  之所以设定这样的告知义务,是由于大部分患者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难以进行医疗风险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有义务解释诊疗过程,充分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让患者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但实际上,结果总会出现些畸变:有时医方已经做到充分告知,但患者是否完全知情,那就不一定了。

  如上案例的这些「惨痛教训」,无时不刻不在提醒着医生与医院:

  要想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得拿出更详实更完备的证据。

  响之后,没有赢家

  再回过头看博主经历中的医生,就不难理解他们为什么一直坚持着这种极其谨慎的态度:

  如果不能拿到完全证明患者充分知情同意的证据,那么自己的职业生涯将非常危险。

  而要求男朋友签字这种法律上没有效力,明显多此一举的迷惑行为,也正是这种「谨慎」带来的「动作变形」。

  对于医院来说,出于规避医疗风险、医疗纠纷与因患者和家属对医疗的分歧而埋下医闹隐患等考量,其不得不增添无数人力与物力,「螺狮壳里做道场」,搞出许多繁琐冗余的工作:

  各种形式反复多次确认患者意愿,避免患者事后反悔;尽可能多的扩充相关检查,保留足量的客观证据;甚至进行自我风险评估,对「高难度」患者敬谢不敏。

  与此同时,酿成的苦果就会被更多普普通通的患者吞下。

  普通人就医时沟通与事件成本不得不被无限的抬高,诊疗前大大小小的签字、检查、门槛不胜其烦。出于某些顾虑与考量,患者的正常诊疗诉求都会变得难以满足。新的医患矛盾也在悄然滋生。

  深陷在信任危机的泥潭里,医患双方,皆是输家。

  落实明确同意,真的那么难吗?

  即将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民法典》就医学告知义务,做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医务人员的告知方式,将原《侵权责任法》中「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

  

  目前,如何体现「明确同意」成为所有告知方式的重中之重。

  在这一方面,不少医院选择了术前律师见证的方式。

  在进行重要诊疗前,医院请律师到场,见证医生对病人及家属的谈话,包括交待病情、采取怎样的手术方案、以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然后由医院代表、病人或亲属代表及委托见证律师三方签订见证书,明确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据新浪司法统计,浙江省诸暨市人民医院在开展相关制度后,医疗纠纷事件较上年降低了 38%。温州市温医附二院在实施此制度后,亦有纠纷事件 50% 的明显减少。

  尽管收效显著,但刘中直律师指出:这种术前律师见证本质上依旧是第三方见证,仍属「私证」范畴。其法律属性并不高。

  这种见证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律师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律师也必须对见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比一般人的证明在法律上来说更为可信。

  但尽管如此,律师见证只是一种特殊的间接证据。在法庭的证据审查上,与客观证据、直接证据相比,间接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证明力相对较低。

  同时,律师见证的成本一般比较高,在一些医院中也只会针对重大手术或诊疗进行开展。

  刘律师表示:从医院运营成本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书面形式应该仍是未来义务告知的主要形式。「但无论如何,最后的落点还是医患沟通。」

  刘律师建议医生与医院要明晰:患者签字和患者表示完全知情同意并不能画上等号。仅停留在患者签字层面,医护就可能面临着患者同意但并不知情方面的审查。

  她还建议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义务告知时尽量避免一对一的情况,最好保证人数在两个以上。要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并核对患者的身份后,对患者的病情、诊疗手段与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充分讲解。

  同时也要引导患者在接收告知的信息以后,经过自我的吸收理解,自主独立地做出他们自己是否理解并同意的决定,以书面记录的形式清楚表达对告知内容做到了明确同意。

  对于重大的知情告知,则建议在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会议室或办公室进行,对录音录像的覆盖时间至少间隔在 6 个月以上。必要时还可制作告知笔录,并要求全部在场人员均进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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