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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代孕惹议:古人风行的"借妾生子"、"典妻"现象

京港台:2021-1-25 02:01| 来源:HK01 | 评论( 9 )  | 我来说几句


郑爽代孕惹议:古人风行的"借妾生子"、"典妻"现象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艺文中国撰文:林君颖

  内地女星郑爽因捲入代孕弃养风波,成为中国演艺圈首位遭广电总局明文封杀的艺人。代孕、子宫与孩子是否能成为商品买卖等,成为民众热议的话题。

  在尚未有代孕科技的中国古代,若是一般人家的妻子无法生孕,除了纳妾、通房外,另一个方法便是向穷苦人家「典妻」,此为中国过去对妇女压迫的陋习之一。

  

  郑爽被爆同前男友张恒在美国找代孕,引发轩然大波。(影片截图)

  「典妻」即是把妻子出让给其他男人,为他人生儿育女或操持家务,以换取一定财物。除了「典妻」外,还有「租妻」、「借妻」、「借肚皮」等多种俗称。把妻子典僱的那一方,大都因家庭贫困或丈夫病残,而被迫将妻子出典,好换取微薄的金钱。

  不过内地学者叶丽娅研究「典妻」,发现除了与汉人重视后代血脉、继承香火观念有密切关係外,「典妻」之形成还与母系社会过渡到父权社会、财产私有也有关连。

  掠夺婚 女性被视为私有财产

  随着男性成为农业社会生产的主力,他们慢慢取代原先女性在社会上的主导地位。婚姻形态从对偶婚、从妻居,变为一夫一妻、从夫居。儘管婚姻关係转变,仍有女性顽强抵抗,因此男性不得不採取强制手段,即通过抢劫妇女的方式来缔结婚姻,这便是「掠夺婚」的由来。

  

  父权社会下的性别分工为男耕女织,从此女性的生活空间被侷限于家中。随着掠夺婚的出现,女性更被视作私有财产。图为发明蚕桑的嫘祖纪念碑。(网络图片)

  叶丽娅认为「掠夺婚」的出现,便是把女性视为物品的开始。而私有财产的累积、交易制度的建立,男性开始以各种形式购买、赎买(用钱赎身、赎回抵押品)妇女,「买卖婚」就这麽诞生了,从此女性便成为男性随意处置的私有财产。

  春秋战国时期能看到许多卖妻的记载,《战国策》载:「(孟尝君门人)公孙戍曰:『臣,郢之登徒也,直送象床。象床之值千金,伤此若髮漂,卖妻子不足偿之』」。象牙床价值千金,若是损坏了,即便把妻子卖了也不够赔偿。从公孙戍的话里可看到当时已有卖妻的情况。

  更不用说战国时期因连年的征战,卖妻情形越发严重。甚至把卖妻称作「嫁妻」,即把娶来的妻子嫁掉收钱。不过「嫁妻」与后世的「典妻」略有不同,「嫁妻」为一次性买断,即买卖成交后,妻子与丈夫便再无婚姻关係。

  无论是「买卖婚」,还是「嫁妻」、「卖妻」,都是把女性当作物品进行买卖,具备了「典妻」的部份特徵。

  课税过重 魏晋流行典押妻子

  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频繁,老百姓赋税繁重,开始有家庭被迫「质卖妻子」(典押妻子)的情况发生。《南齐书.王敬则传》:「建元初(479-482年),狡勇游魂,军用殷广,浙江五郡,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道路愁穷,不可闻见」。

  因为战争,除了田租、丁调等重要租税外,百姓还需上缴如塘丁税、酒税、盐赋等各式杂税,若不按期缴纳就会遭到拘捕处刑。老百姓除了如前朝般把妻儿当商品卖掉外,因能够典卖田地住宅,便开始有将妻儿典押的方式。这样的情形不仅在南方发生,北方也有。

  不过「质妻」与「卖妻」不同的地方就是,卖妻是收取财物,一次性卖断,所以把妻子卖掉后便中断夫妻关係。而质妻则是以妻质钱,约期回赎,为临时性地中断夫妻关係,但已具备后世「典妻」的雏形。

  唐代虽立法明定不可娶人妻 但禁令难止

  唐代《唐律.户律和娶人妻条》明文规定:「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若娶他人妻子或是已婚妇女,将会判刑两年,不过民间仍然存在着卖妻行为,甚至出现新的女性典押模式。

  比如唐元和十四年(819),韩愈(768-824年)前往袁州(今江西萍乡市)任刺史,便发现袁州竟有700多位良家妇女卖身为奴。他立刻写了篇《应所在典贴(卖身为奴)良人男女等状》上奏朝廷。「典贴」即卖身为奴之意,但此时被迫当奴僕的良家妇女主要是偿还债务,而非典给他人当临时夫妻、传宗接代。

  宋代借妾生子 元明清典妻之风盛行

  到了宋代,多了一种典僱女子作妾的买卖方式,权势人家会选择典押、僱用贫女为妾,只要年限期满便会将其归还父母。随着宋人逐渐看重儒家礼制,延续血脉、继承香火就变得非常重要,因此不少士人有借妾生子的情形。《宋稗类钞》记载一位陈尚书,他因同情好友膝下无子,便自愿借妾。虽然无关典妻,但背后原因非常相似。

  而民间则有些贫困人家,因生活困难而怂恿妻子与他人私通,以换取钱财供丈夫使用,称为「贴夫」。甚至有人把妻子「贴」给和尚后,因将妻子转卖他人与和尚为钱打官司。这样的情形,也与后世「典妻」引发的争议相似。

  

  父权社会下,女性处处受到压迫,更被视为私有财产。因此历代只要小老百姓面临战乱、课重税时,便会选择将妻子作为物品卖出,或是典押。图为明代知名画家仇英所绘的耕织图。(台北故宫博物院馆藏)

  到了元明两代,典妻之风已相当盛行,元代朝廷多次下诏禁止南人(居于长江、淮河以南的汉人、少数民族)典妻,甚至将其列入刑法但屡禁不止。明律延续元代,典僱妻女者一律杖罚,但典妻之风有增无减。相较于元明,清代则给典妻开了绿灯,不仅刑责比明代宽鬆,只要不正式立契约,便不受律法约束。清代典妻之风蔓延,直到民国建立都还存在。

  综观典妻之风始终无法有效禁止的原因,即在于把女性、孩子视为可以买卖的私有财产。若非人人都有着把女性视作私有物品的观念,怎会在战乱、课税过重时,把妻儿当作物品,典押、出借给他人?这也是为何典妻陋习直到民国都还存在的根本原因,只有观念的改变,典妻陋习才能彻底根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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