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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楼下突然发现尸体 房主被死者家属索赔30万

京港台:2021-11-4 19:17| 来源:新快报 | 评论( 5 )  | 我来说几句


自家楼下突然发现尸体 房主被死者家属索赔30万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去年6月,广州白云区一出租屋后方的水坑中惊现一具尸体,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者为高坠后落水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该出租屋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约30万元。死者生前是否从出租屋坠下?屋主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11月4日,新快报记者从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法院审理判决了该案,死者家属提交的证据既不足以证实死者系从涉案房屋内坠落,也不能证实该坠落属于意外还是自杀,故法院对索赔主张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显示,2020年6月3日8时许,死者李某的尸体被发现泡在一栋房屋后的水坑中,死者上半身未穿衣服、后脑勺有一伤口。经法医鉴定,派出所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李某死亡原因为怀疑颅脑损伤致死,高坠后落水死亡。涉案房屋为广州市某街一栋十层的建筑物,业主系钟某甲。事发后,死者李某的家属起诉钟某甲,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307934.4元。

  死者李某家属诉称,涉案房屋用于出租,未装门禁和视频监控,且一楼大门可随意进出,安保措施不到位。同时,该房屋四楼以上的走廊窗户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亦未装有防盗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李某当晚系去涉案房屋找老乡玩,钟某甲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疏于管理,加之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李某一定是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而且是从涉案房屋高坠死亡,李某坠落也可能是自杀,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业主钟某甲辩称。

  

  ■涉案建筑的临空外窗。通讯员供图

  据了解,涉案建筑物的一、二楼出租作拳击馆使用,四楼及以上则作为住房出租使用。经法院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建筑物四楼及以上的通道走廊均设有临空外窗,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为86厘米、窗户左右宽为117厘米,并安装有左右推拉的两扇玻璃窗;除四楼至七楼的通道走廊临空外窗未安装防盗网外,其余走廊及房间临空外窗均安装有防盗网。

  争议焦点一:关于李某从何处坠落及其坠落原因

  经办法官:从调查情况来看,李某尸体被发现的地点周围,除涉案房屋外还有多栋建筑,即使李某是高空坠落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是从涉案房屋内坠落。退一步而言,即使李某是从涉案房屋内坠落,李某家属还需举证证实李某发生坠落的原因。本案中并不排除钟某甲所抗辩的李某坠落系自杀的可能性,而李某家属并未举证推翻该可能性。

  争议焦点二:关于涉案房屋的安全隐患问题

  法官:涉案房屋一至三楼均安装了防盗网,李某不可能由此处意外坠落致死。涉案房屋四楼至七楼的走廊外窗未安装防盗网,使用功能为居住租用,根据有关规定,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措施。经测量,涉案房屋四楼至七楼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为0.86m、窗户左右宽为1.17m,并安装有左右推拉的两扇玻璃窗。

  虽然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并不符合不低于0.9m 的标准,且未设置有防护措施。但该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仅比国家统一标准低了0.04m,虽有一点安全隐患,但常人在通常情况下施以正常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致产生意外坠落的风险。

  争议焦点三:关于钟某甲对李某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

  法官:李某生前并未在涉案房屋内租住,与钟某甲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李某家属称李某前往涉案房屋系找租住在此的老乡,但却无法指认该老乡的姓名、租住房号,并未举证证实李某出现在涉案房屋内的原因,不能证实李某系受邀进入。而涉案房屋系钟某甲的私人物业,且四楼及以上系居住使用,并非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性质的公共场所,从案涉房屋安装有门禁系统来看,该物业也不是对不特定人开放的场所,钟某甲对李某也不存在组织活动获益的行为,因此,不能证实钟某甲对死者李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李某家属主张钟某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证据既不足以证实死者系从钟某甲的房屋内坠落,也不能证实该坠落属于意外还是自杀,钟某甲的房屋临空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虽不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但不能直接证实李某的坠落系因该高度不符标准所致。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李某家属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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