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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获京户考上公务员 赔单位30万解除合同又反悔

京港台:2021-11-8 13:4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评论( 4 )  | 我来说几句


员工获京户考上公务员 赔单位30万解除合同又反悔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近年来,由于北京户口的稀缺性,“员工拿完就走人”、“落户后离职被公司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人闹上法庭,也有人选择高额赔偿了事。北京一家事业单位按照先前的约定,为其员工办理落户手续,其入职满两年就考上了公务员,跳槽了到了政府机关单位。更让人吃惊的是,员工还要求单位返还其支付的30万赔偿,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北京市延庆区规划设计所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王某某经公开招聘考试入职北京市延庆区XXXX所(以下简称“单位”),岗位为专业技术岗。

  2016年7月26日,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王某某入职后,单位为其办理了人事入编及户口进京手续,王某某为事业编制人员,户口已进京,落户地址为北京市延庆区××镇××号。与此同时,王某某还与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定服务年限为5年。

  不过,王某某入职两年后就未经其单位同意私自参加公务员考试,并成功考上了公务员。因被北京市丰台区XX所录取,王某某向单位提出解除人事关系,2018年9月6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单位赔偿款300000元,双方解除了人事聘用关系并办理了解除手续。

  然而这事还没完。2018年12月11日,王某某向北京市延庆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差额38166.3元及年终奖45000元、返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0元。

  2019年2月26日,延庆仲裁委裁定驳回王某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某不服该裁决,于是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某请求法院判决:单位支付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差额38166.3元;单位返还解除人事关系赔偿金300000元。王某某表示,其在职期间,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差额38166.3元。此外,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违法收取王某某违约金300000元,也应返还。

  对此,单位回应称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单位已全额支付王某某工资,不存在欠付工资差额的情形。

  第二,王某某要求返还3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9月6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人事关系并签订了协议书,王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形,应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书约定300000元赔偿款是因王某某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及《北京市延庆区规划设计所章程》规定,给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进而产生的违约赔偿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1.《聘用合同》对试用期的约定是否违法?2.单位是否应当返还王某某解除人事关系赔偿金300000元?

  针对焦点一,单位系事业单位,王某某系2016年引进的毕业生,双方成立人事关系,王某某且系初次就业,《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试用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符合规定,故《聘用合同》对试用期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王某某要求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二,《解除协议》系双方对因王某某个人原因提前解除《聘用合同》达成的协议,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胁迫签订该协议,该协议对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属有效,王某某在充分权衡自身利益之后向单位交纳了违约金,单位为王某某办理了离职手续。现双方已经依《解除协议》全面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王某某主张返还300000元违约金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维护稳定的人事关系,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王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试用期的约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王某某2016年7月毕业参加工作,系初次就业,《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故单位约定12个月的试用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对王某某所持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解除人事关系赔偿金问题,《解除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王某某与延庆研究所已经按照《解除协议》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故王某某要求返还解除人事关系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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