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四部门发文:审计机关有权查询个人账户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中国银行保险报微信公号17日晚间消息,大陆审计署、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4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审计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帐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过程中,有权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单位、个人帐户和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託、保险等各类帐户。
消息指出,根据最新修订的大陆《审计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审计机关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帐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大陆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帐户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通知》依新法应运而生,对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帐户,做出规范。
《通知》要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单位、个人帐户和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审计机关查询的帐户和存款,包括在各类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託、保险等各类帐户,以及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帐户、结算帐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帐户的资金。
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帐户和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帐户馀额情况、交易资金流向、交易设备和网路资讯、第三方支付资讯等。
在查询时,审计机关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複印、照相,或拷贝电子资料,但不得带走原件。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注明来源并盖章。
此外,在资讯安全方面,《通知》强调,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在查询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祕密、工作祕密、商业祕密、个人隐私和个人资讯,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帐户和存款的情况和内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审计工作有助于维护经济安全,减少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这些问题给国家带来的损失。
《中国银行保险报》报导,与2006年版本相比,本版《通知》有两处改动值得关注:
一是审计机关可审查的帐户范围扩充,将保险公司、保险帐户囊括进来。二是进一步强调资讯保密重要性,要求审计机关、金融机构做好资讯保密工作。
董希淼认为,无论是审计机关还是金融机构,在落实《审计法》的同时,也要落实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审计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受理的许可权进行查询,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流程推进审计活动,不能超范围查询,也不能逆流程查询。金融机构既要全面、准确提供相关帐户以及存款资讯,又要注意不能超越范围,对审计机关提供的协查通知书等必要文件做好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