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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遭下属当众打耳光后还击被控故意伤害,免刑责

京港台:2023-6-23 12:11| 来源:大风新闻 | 评论( 3 )  | 我来说几句


领导遭下属当众打耳光后还击被控故意伤害,免刑责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原副主任,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工作上与属下的一次口角竟改变了人生轨迹,6年来他仍奔波在维权路上。

  

  单位副主任与作为科长的同事在会议室发生口角

  被对方当众打耳光,还击后扭打在一起被拉开

  这名副主任叫王轮(化名),今年60岁,家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

  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15年1月,他调至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任副主任,“我们中心有100余名正式员工,还有50多名临时工。”

  他介绍说,2017年5月3日上午10时左右,他突然接到通知,要求到该中心主任赵某办公室开会,他到场后发现参会的还有该中心宣传教育科科长吴某等4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与媒体的合作事宜,以及其他科室的人事变动问题。”

  开会期间,王轮因工作上的事与吴某意见不合,两人顿时发生口角,“他当众打了我一耳光,当他正准备抡起桌上的烟灰缸砸我时,我忍无可忍,下意识地朝他面部左侧打了一拳。”

  王轮回忆说,双方随即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他用右手死死抓住我右手拇指,我感到一阵撕心般的疼痛,后来被现场同事拉开。”

  知情人士称,当时吴某捂着左眼一直喊痛,被送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吴某左眼眶内壁骨折,评定轻伤二级

  王轮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取保候审

  吴某的CT诊断报告显示,他左侧眶内壁骨折,左侧内直肌与上斜肌间结节状稍高密度影,“考虑局灶性出血可能,前额部及眶周软组织肿胀。”

  2017年5月底的一天上午9时左右,王轮突然接到辖区派出所一位民警电话,叫他去一趟派出所,“当天上午10时左右,我在一同事陪伴下来到派出所,民警简单询问了一些情况后就让我回家了。”

  同年8月17日,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呼市一院)司法鉴定所给吴某的鉴定意见是,左眼钝挫伤,左眼视神经损伤,左眼视力0.12,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视野有效值≤80%,评定为轻伤二级。

  随即,此事被立案侦查。

  同年9月30日,王轮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吴某再次鉴定为轻伤

  王轮被检方指控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一年

  面对呼市一院司法鉴定所的那份鉴定,王轮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2018年4月18日,经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吴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壁骨折,构成轻伤。

  同年5月,王轮被赛罕区检察院指控故意伤害,向赛罕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王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王轮告诉记者,庭审时他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是在遭到吴某当着众人的面打他一记耳光之后,他被迫用拳头还击的,“当时他打得我眼冒金星,我实在忍无可忍才被迫还击的。”

  他说,吴某第一次是以功能性来鉴定的,司法鉴定的标准必须有3-6个月的诊断证明,吴某的诊断未满3-6个月,第二次鉴定否定了第一次的功能性损伤,医学上2-4周才叫新鲜骨折,所以事发后340多天去检查新鲜骨折和自己没有关系。

  王轮的辩护人则称,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轮构成故意伤害罪,只能宣告他无罪。

  赛罕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吴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可酌情对王轮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王轮及其辩护人对呼市一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因该鉴定意见公诉机关未举证,不作为该案的证据,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对于王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海那家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距案发300余天,被害人吴某受伤具有新鲜骨折特征与被告人王轮无关的意见,因鉴定意见说明该新鲜骨折与此次外伤在时间上联系密切,符合此次外伤所致,故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2018年12月31日,该法院一审宣判称,王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发回重审

  法院换合议庭后改判无罪

  王轮说,一审宣判后他不服,遂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轮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楚。2019年4月26日,该法院终审裁定称,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赛罕区法院重新审判。

  后来,赛罕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赛罕区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吴某所受损伤是否构成轻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规定,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构成轻伤二级;第5.2.5d条之规定,眶内壁骨折,构成轻微伤。

  该案中,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被害人吴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范围较大,已达到球后眶尖区,并伴有内直肌肿胀、肌间隙出血、左眼球较右眼略有内陷,内陷未达2mm,综合分析认为其左眼眶内壁骨折已不属于单纯内侧壁骨折范畴,评定为轻伤二级。但是,鉴定意见未对眶内壁骨折并伴有其他症状属于眶壁骨折作出合理论述,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眶内壁骨折应评定为轻微伤。故该鉴定意见无法合理排除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规定的损伤认定标准之间存在冲突,其科学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轮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12日,赛罕区法院宣判王轮无罪。

  王轮说,原本以为到此为止,没想到后面发生的事让他至今仍奔走在维权路上。

  检方抗诉后发回重审,最终被判免予刑事处罚,申请再审被维持

  重审宣判后,赛罕区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该检察院认为,赛罕区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2021年5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称,撤销对王轮无罪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赛罕区法院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王轮的辩护人称,鉴定机构对损伤程度的鉴定应该就低不就高,单纯的眶内壁骨折不能构成轻伤二级。

  此外,王轮和辩护人对上海那家鉴定机构的那份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坚持认为被害人吴某的伤不构成轻伤。

  这次庭审,赛罕区法院采信的是上海那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该法院审理后称,鉴于该案系王轮与吴某因工作原因引发打斗,两人互有损伤,吴某对案发存在过错,王轮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10月20日,该法院判决称王轮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同是赛罕区法院,完全相同的一个事实,不同的合议庭,3次判决结果全都不一样。”王轮气愤地说,他认为上海那家鉴定机构扩大轻伤范围,出具带有倾向性的鉴定意见,坚称自己不构成犯罪。

  他说,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他还是不服,遂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

  该院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2021年11月15日,该院终审裁定驳回王轮的上诉,维持原判。

  王轮以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上海那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符等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22年2月25日,该法院认为,王轮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

  王轮还是不服,以自己是正当防卫为由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2022年8月3日,该院指令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该中级法院再审时认为,王轮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中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制止不法侵害的条件,不属于正当防卫。

  2023年4月24日,该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称,维持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

  “事发以后,我的工作被停,工资遭停发。”王轮伤心地说,这些年来,他的精神和身体遭受到极大伤害。

  王轮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警方立案侦查,检方未予起诉吴某

  王轮出示的证据显示,当初事发后他来到附近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检查,拍CT片后他被初步诊断为脑震荡,右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左手掌软组织挫裂伤等。

  

  2017年9月,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金桥派出所委托,呼市一院司法鉴定所给王轮作了伤情鉴定,称他右手拇指近节基底骨折,应为间接暴力过度向侧方牵拉及扭屈所致。

  2019年1月,该司法鉴定所对王轮右手所受伤害进行补充鉴定。经鉴定,他右手拇指近节基陈旧性骨折,右手拇指掌指关节活动部分受限,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3月20日,赛罕公安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称,决定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同年4月23日,赛罕公安分局以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赛罕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后来再次移送。

  2019年10月,赛罕区检察院认为,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2020年5月,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得出王轮右手拇指所受伤害系吴某所致的惟一结论,认定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维持赛罕区检察院的那份不起诉决定。

  王轮说,6年来,他一直奔波在维权路上,“我相信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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