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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沈德咏为何立功不被从宽,坦白换得从严?

京港台:2023-8-13 02:22| 来源:自由亚洲 | 评论( 5 )  | 我来说几句


最高法院沈德咏为何立功不被从宽,坦白换得从严?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中共最高法院的前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与亲属的共同受贿金额只被凑出了6千余万,而且其中的大部分都还是到案之后自己主动交待的,更何况还有“重大立功表现”,为什么还是被法庭宣布不足以被“从轻处罚”呢?

  两个多月前,笔者在本专栏发表了《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是否会被从轻发落?》一文。文中依据中共新华社对外公布的检察机关受命对最高法院前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案的犯罪事实罗列,认为中共高层对沈德咏的处理似乎出现了从简和从轻的迹象。

  “从简”是指起诉书只给他沈德咏开列了受贿单项罪名,意味着不会对他施以“数罪并罚”;“从轻”是因为最终给他落实的所收受钱与物的总金额,而且是本人“直接”收受,加上其配偶、女儿所收受的总额,也少得出人预料,区区6千多万人民币(专题)。

  所以笔者当时据此推测沈德咏日后被被公布的刑期大概率是15年,15年之下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

  笔者当时之所以如此判断,是因为按照中共法律中的单项罪,如果是判有期徒刑,最高是15年。而之所以没有被判无期徒刑的可能,则是因为他的受贿金额,即使与亲属受贿金额加以一起,而且还是把“物”全部折合成人民币计入,也比近几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大小贪官们的受贿数额少许多。

  因为沈德咏毕竟是中共司法史上,当然也是习近平(专题)的反贪史上被司法处理的最高级别的法官,一级大法官。暂时还没有第二名曾经的一级大法院被宣布涉贪,所以笔者在过去的文章里只把他与已经被司法处理的二级大法官相比较。而其中最有可以比性的就是曾经担任过最高法院副院长的二级大法官奚晓明。

  此人2017年前后被查出的犯罪事实也和沈德咏一样都是“和家人共同收受财物“,折合成人民币的总金额是1.14596934亿元”,比沈德咏的数目多出5千多万,但也只被判处无期徒刑。

  所以,笔者当时的结论是,即使不把通货膨胀的因素考虑进去,在奚晓明案被处理的6年过后的沈德咏的被量刑标准无论如何应该是在奚晓明的无期徒刑之下。

  现如今,沈德咏的一审判决终于出台,虽然表面上看是证实了笔者两个月前预测的15年有期徒刑,但笔者两个月前的预测是在没有预料到他沈德咏居然有过“重大立功表现”的前提之下做出的。现如今令笔者感到十分吃惊的是,判决书居然是在承认沈德咏到案后不但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而且还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而且还揭发了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前提下,仍然不足以被“从轻处罚”。真可谓“立功不被从宽,坦白换得从严”。

  众所周知,历年来中共所有被司法处理的大小贪官中,有记录的“抗拒从严”者只有一个,那就是前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他在中共法庭上的“铮铮铁骨”在整部中共“反腐”史上可谓空前绝后。除薄熙来之外,所有被中共当局公开司法处理的“老老虎”也好,“大老虎”也好,无一不是“认罪、悔罪”,甚至“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云云。但是,象沈德咏这样,“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者,还是少之又少。大部分都只是“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正所谓“从量变到质变”,这“部分”和“大部分”之间的区别可是大了去了。

  也就是说,沈德咏被中纪委立案之初,被“掌握”的所谓“犯罪事实”,仅仅是一审法庭上宣布的6千余万人民币总额的一小部分。如果不是他沈德咏的“主动交待”,仅凭中纪委当初“掌握”的那点金额,也许只够判个三、五年有期徒刑的。

  再说所谓的“重大立功表现”。

  沈德咏的一审判决结果出台后,外界评论只好奇被他“揭发”的那个或者那几个“他人”是谁?而没有人注意到至少在习近平主导的十年“反腐”史上,所有被司法处理了的副省部级以上的“大老虎”乃至“老老虎”中,还没有一个被法官宣布“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时还被宣布“不足以从轻处罚”的。

  如果单以受贿数额相比较的话,已经被司法处理过,现正在秦城监狱里服刑的正省部级以上贪官群中,与沈德咏最为接近的是前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

  2018年10月11日,经最高检察院指定,由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对王三运受贿案提起公诉,说他从1993年至2017年,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六盘水市委书记、贵州省委副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及甘肃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银行、工程承揽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85万余元。

  经过了整整6个月的“法庭审理”之后2019年4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王三运居然只被判了12年。主要原因是他“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相比较而言,日前宣判沈德咏的一审法庭上宣布的对沈德咏“不足以从轻处罚”的理由看似冠冕堂皇: “鉴于其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要职,执法犯法,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严重败坏司法形象,破坏司法公信力,并插手干部人事提拔调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如此说来,他沈德咏因为职务的原因,确实比王三运受贿造成的社会形象,恶劣得多。但是,与周永康相比呢?与孙力军相比呢?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鉴于中共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儿子和妻子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使亲属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照理,周永康的如上罪行绝对是恶劣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但为什么只被轻判无期徒刑呢?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当时给出的理由是: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那么与周永康相比,沈德咏第一是只有单项罪名,第二是受贿以及家人受贿的金额远比周永康少得多;第三是沈德咏本人或者其家人的受贿并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四是沈德咏那比周永康要少得多的受贿金额中的大部分都是到案后主动交待的……

  如上种种,哪一条都应该令沈德咏比周永康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中共法庭的认定却恰恰相反。

  再比较一下孙力军。孙力军被处罚之前虽然只是公安部的一个副部长,但他的所有犯罪事实,仅仅是从中共当局敢于对外公开的那一部分来分析,其“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也是沈德咏所“望尘莫及”,更何况孙力军被中共当局公开宣布的政治罪行,即用“孙力军政治团伙”所表达的那一切,更是沈德咏从未犯下的。

  去年7月11日,笔者在本专栏发表了《犯了死罪的孙力军是否还会被习近平下令留活口?》。文中说:仅仅目前已经对外公开出来的三项罪名就足以置孙力军死地。从惩罚和泄愤的角度,也没有必要靠累积更多的罪名来加重他的刑期和刑种。如今正式起诉孙力军的三大罪名中,只有受贿一项是有死刑的,只要是数额足够大。现如今公布的6.46亿人民币的受贿金额,已经是判死罪的金额了。

  从杀猴儆猴和杀猴儆鸡的角度考虑,直接把孙力军剁了最能体现直接听命于习近平本人的中共公安部纪检组所谓“刀刃向内”的威慑力。从此那些大大小小的警匪、警渣们虽然不大可能会全都改邪改正,即习近平口中的所谓“不敢腐”,但“团伙做势”的事情恐怕是要收敛了。

  但是若从杀鸡儆猴的角度考虑,留下孙力军这个“活口”,对那些至今仍然留在台上或者说已经“平安降落”的孙力军的前上级们来说,则随时都有阻吓作用。无论是孟建柱还是郭声琨,只要习近平下决心不再让他们安享晚年,就可以随时从秦城监狱里把被判死缓外加终身监禁的孙力军提出来,安排他再“交待”出点上级需要他“坦白”的内容。

  日后的判决果然如笔者所料,受习近平之命刀下留人的法庭给孙力军开脱的理由是:到案后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能够认罪悔罪,且积极配合追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请看官和听众们注意,如上为“死有余辜”的孙力军开脱的每一句内容,也都是沈德咏“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更何况孙力军到案后交待的只不过是是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而沈德咏到案到后交待的则是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与周永康和孙力军比较之后,首先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就是沈德咏的受贿金额,在所有中共“大老虎“和”老老虎“中,真可以形容成微不足道,而且还有生拉硬凑之嫌。比如有“不法企业主”免费提供给沈德咏女儿和妻子使用过的车辆,近二十年里先后有十几辆,居然被全部按新车价格折算成沈德咏和亲属的共同受贿金额。再比如,沈德咏为官几十年来陆续收受过的一些礼物,除了给他妻子和女儿的金饰,更有一些办公室装潢所用的,全部一并被说成是“收受黄金等物”,并一律按有行无市的所谓“市价”折算成沈德咏与亲属的共同受贿总额。

  与周永康和孙力军相比较之后,其次一个沈德咏未获“从轻处罚”的理由事实上更应该放在周永康或者孙力军身上。

  “鉴于其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要职,执法犯法,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严重败坏司法形象,破坏司法公信力”这几句,哪一句不是更适用周永康和孙力军呢?

  至于“插手干部人事提拔调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句居然也是导致不能“从轻处罚”的理由就更加奇怪了。

  身为最高法院的常务副院长和党组副书记,依“法”就是分管院内常务工作的,对干部人事的提拔和调整,应该是份内之事,何来“插手”之说。

  更何况,即便“插手”之说成立,违反的也是党纪而不是国法呀?

  关注过“孙力军政治团伙”案的人都知道习近平当局在央视的专题片里都有犯罪分子的现身说法证明孙力军是如何“插手”从公安部至地方省级公安厅局的“干部人事提拔和调整”的,被陆续下狱的孙力军政治团伙的主要成员的大部分虽然都和孙力军一样是副省部级,但其升迁到副省部这一级,都是孙力军运作的结果。但孙力军为什么没有在法庭上被罗列这方面的“罪行”呢?

  笔者也已经把周永康、令计划、薄熙来等所有曾经位高权重的秦城囚徒们的被判决书的内容都与沈德咏的被判决书内容一一作了比较,这些人在位时哪个没有“插手”人事提拔和调整?但只有沈德咏的这一“插手”被写进了司法判决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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