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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表演喷火烧成重伤,演出公司:喷火是临时加的

京港台:2023-10-22 11:29| 来源:大风新闻 | 我来说几句


小伙表演喷火烧成重伤,演出公司:喷火是临时加的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10月15日,23岁的小伙子小张在西咸新区“丝路欢乐世界”一场小丑喷火表演时不幸发生意外,火苗将其瞬间点燃,因现场无灭火设备,他只能扑地自救。目前,小张伤势严重,数十万元医疗费尚无着落。

  演出意外:

  23岁“小丑”临时表演喷火被烧重伤

  10月21日,躺在病床上的小张,全身缠盖着纱布,忍受着疼痛吸氧,等待手术。他的家人和工作单位领导,为高额医疗费用东拼西凑,目前仅借到3.7万元,距离前期10万元医疗费还有不少差距。 10月21日,小张所在的公司西安XX辉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责人梁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演员小张今年23岁,未婚,扮演小丑4年,5月27日进入西咸新区“丝路欢乐世界”参加工作,主要负责街区小丑杂耍气球派送互动等小丑演出。自8月21日,景区导演组要求参加夜间舞台剧的排练,要求小丑演员小张喷火表演,服装道具均由景区提供,是3层面棉纱材质组合,不是阻燃材料,而且在排练期间也未提前排练相关的灭火练习。

  梁先生介绍,本身喷火也不在他们的服务范围内,是景区导演组要求上的,演出期间油壶出现漏油现象演员提出问题导演组也未及时处理,演出至10月15日晚19时15分左右喷火过程中,火把火苗掉落到棉纱服装上燃烧,由于油壶漏油加剧火势最后导致无法自行扑灭。

  

  喷火表演现场发生意外

  据介绍,伤者第一时间在向保安求助灭火器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全身大火奔向后台向演员求助灭火,从燃烧前台到后台中途服装剧烈燃烧,奔跑到后台也并未发现灭火器,在同事的引导下在后台边上的草地滚灭火势,随后灭火器才到达现场,此时小张已被烧成重伤。

  

  小张扑灭火焰时衣服已大面积被烧掉

  面临困境:

  深二度全身40%烧伤,

  数十万医疗费用难凑齐

  事后,现场景区人员拨打120,小张被拉到西咸新区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初步诊断为深二度全身40%烧伤,第二天手术清理创面下达重危通知,推进ICU进行24小时护理,诊断为3度烧伤左手臂,皮肤烧伤至无弹力需要切开手臂解压,小拇指烧伤严重面临切除。

  

  医生表示需要准备15万元前期医疗费用,后期还有植皮护理用药等费用预计40万-50万元,巨额的费用令小张的家人无力承担。

  梁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们只是一个小的演出公司,收入有限,无力承担这么高的费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他们向景区要求交付医药费,园区以甲乙双方合同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经过几次商讨乙方向景区主办方提出解决问题方案,景区主办方依然认为跟此次事故无任何责任而拒绝先付医药费的要求。10月21日,需要进行二次手术需要大概6万-10万元费用,实在无法短时间凑出这么多钱。

  演出公司:

  “喷火是被要求临时加的,演出服还是易燃布料”

  10月21日,梁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作为一家小型演艺公司,在西咸“丝路欢乐世界”表演活动,合同甲方是陕西旅游集团朗彝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属于总包了景区的表演业务,他们只是其中的一个表演环节,主要的任务就是演出“小丑”剧目。按合同要求,主要任务就是提供“小丑”表演,共计6人,负责编扎造型气球、独轮车表演、杂耍手技、泡泡秀等内容的排练、演出、接待宣传及相关活动,自带演出服装和演出道具。

  这个喷火项目,是景区导演组临时新加的一个演出项目,要求小丑演员上场喷火,这个项目也是没有写在合同里的。而且提供的服装内外三层还是易燃布料,以及油壶漏油等情况,因此事故负责方不属于他们演出公司。

  梁先生称,虽然合同约束,乙方人员在非工作期间发生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所导致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但这个喷火的项目不在合同范围之内,不能出现问题把责任全部推到他的身上,他也根本没有这个能力来承担。

  总包公司:

  事先有合同约定,有异议可走司法途径

  10月2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陕西旅游集团XX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温某,他说,对于演出的项目,他们甲方有权做出调整,演出公司要及时配合调整演员。对于负责划分,他介绍,合同条款有约束,在安全保障条款,乙方负责为乙方演员购买商业保险。演员全部进场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投保凭证。乙方人员在非工作期间发生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所导致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温某介绍,如果对合同条款有异议,他们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一切按法院判决为准。

  律师说法:

  自甘风险原则并不能排除其他方面

  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静认为,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晓静表示,不论是自愿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还是带有商业性的杂技表演活动,一方面演出公司及演员都应该对演出风险有充分的预判并为自身安全充分尽责;另一方面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也并不能排除演出活动组织者、演出场地提供者对于杂技表演全过程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本次不幸事件来说,还要进一步结合相关合同约定及事件发生的全过程进行举证并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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