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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不育者的“身后事”:谁为他们维权?

京港台:2023-12-28 13:33| 来源:澎湃新闻 | 评论( 3 )  | 我来说几句


不婚不育者的“身后事”:谁为他们维权?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51岁的罗银红是江苏南通一家烧烤店的员工,上班期间出现身体不适,送到医院不久便心脏骤停,不幸去世。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他属于工伤。

  但是,处理申请工伤的这件法律的“身后事”,却出现了大麻烦:罗银红一生未婚、无子女,而且其父母和哥哥均已去世,而为其料理后事的侄子罗伟周却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近亲属”范围。南通通州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表示,罗伟周不在“近亲属”的范围内,这家烧烤店也没有什么工会组织。本案遭遇了没有适格的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的尴尬。这么一个法律上是非明确的事,却卡在了逝者没有“近亲属”之上。

  

  村委会出具证明,罗伟周是罗银红的唯一亲属。

  这个问题不仅限于罗银红一个人,也不仅是在工伤认定的申请这一件事上,而是现代社会当中越来越多的不婚不育群体、丁克家庭,都要面临的难题——“百年之后”或者突然遭遇重伤害、严重侵权,无力自主维权时,却因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结果无人能顺利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国家赔偿、提出法律诉讼,无法为其查死因、讨说法、求真相、挽回身后名誉,这不是一件小事,而是与现代社会相当大的群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应该严肃对待,特别是要在法律制度、社会机制上未雨绸缪、及时填补空白点。

  什么是“近亲属”?我国的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所认定的“近亲属”范围有细微的差别,哪怕是认定最为宽泛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近亲属”也仅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可见,目前法律、相关司法政策规定的能够替逝者、重伤者维权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比较狭窄。在传统社会中,或者社会公序良俗普遍认可的能替死者管“身后事”的侄子、外甥、表兄、表姐、堂弟、堂妹等等亲属,都没有被划入法律意义上“近亲属”的范围。就像这个新闻里,叔叔去世,其唯一亲侄却很难以“近亲属”的身份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为其讨说法。

  现代社会当中,不婚的人群越来越大,丁克家庭也越来越多,是主动的选择也罢,无奈的接受也罢,婚姻、生育的选择毕竟是个人的私权利,社会没必要横加干涉。但是,这些群体都难免会遭遇“身后事”无人维权、难以诉讼的尴尬。

  遭遇了严重医疗事故,不幸去世,谁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幸遭遇了车祸,谁来追究肇事者责任?虽然“死去元知万事空”,但是让加害者、肇事方、责任人,仅仅是因为他们伤害到的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就可以逍遥法外,不用赔偿,这显然不是应有的社会公正。

  目前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在尊重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在原有法定近亲属范围之上进一步做扩张,将侄子、外甥、表兄、表姐、堂弟、堂妹等等亲属作为第二顺序近亲属,允许他们为逝者维权、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当然也明确他们可以享受相应的权益。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居委会、村委会、工会等社会组织主动作为,让这些基层组织成功担负起“填补性责任”,把逝者的“身后事”管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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