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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公园门口被人连刺30多刀,嫌犯跳楼身亡

京港台:2024-1-4 10:52| 来源:都市快报 | 评论( 1 )  | 我来说几句


女子在公园门口被人连刺30多刀,嫌犯跳楼身亡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1月3日,有网友报料称:她的妻子在公园游玩,被人无缘无故捅成重伤,捅人者随后跳楼自杀,现在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无人负责。

  12月15日12:50,我妻子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街道板樟岭森林公园游玩,在公园保安室门口被陌生人无故用剪刀捅伤,浑身上下三十多处伤口,生命垂危,后被120送往惠亚医院抢救。

  妻子被抢救期间,作案的嫌疑犯死了,此后相关部门没有任何消息。

  

  橙柿互动记者联系到报料人高先生,他说,妻子身上的伤口多达30多处!

  医院诊断书显示:患者在公园散步时,被路人持剪刀刺伤,头颈部、左耳廓、口腔颔面部、右肘外侧、左手掌部、左前胸壁、腹部、双侧大腿见多发锐器伤,伤口见活动性出血。

  

  事发当天上午,高先生突然接到妻子的求救电话,“她说我被捅伤了,在公园快死了,你快点来。”

  家里距离案发现场仅仅200多米,高先生很快赶到现场。

  当时,妻子黄女士正带着两岁多的宝宝在逛公园,孩子也目睹整个案发过程。“他哭着说妈妈被剪伤了,妈妈哭了,哭得很厉害。那个人剪伤妈妈的人回家了……”高先生说。

  

  高先生看到妻子躺在地上,浑身是血。

  现场目击者告诉高先生,黄女士被人捅倒后,一度坐了起来,又被捅倒,又坐了起来,又被捅倒……直到完全不动后,还被捅了很多刀。

  高先生事后才知道,在被袭击时,妻子想方设法给他打电话求救,因为手上都是血,几番努力后才艰难解锁手机,打通电话。

  “很多人在现场,公园保安还有警察都在旁边站着,我呼唤着妻子,她轻轻动一下眼皮。120医护人员过来,送我妻子去医院抢救。”

  

  妻子黄女士清醒后,描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

  上午,她带着宝宝去公园去喂鱼,随身带了水果和馒头,馒头是用来喂鱼的。

  到公园后呢,先去喂了鱼,然后走到草坪上,母子俩吃了水果。

  12:40分左右,黄女士带宝宝准备回家。

  在公园的大门内,黄女士上了厕所,出来后,看到有个男的坐在厕所旁边的大树下,冲她破口大骂。

  “我妻子脾气特别好,当时她回了一句你为什么骂我呀?男子不说话了,直接从她跟孩子中间走过。我妻子就牵着孩子离开,在路过一个雕像群时,母子俩还停下来拍照片。”

  “12:50,她再次路过公园大门口,那个男子突然从旁边冲出来,拿着剪刀捅过来,我妻子抱着孩子就跑。男子拿着剪刀追刺她,我妻子刚跑出两步就摔倒了。广场上有一些人在散步,她一直大喊求救,但没有一个人过来帮忙。”

  高先生称,他们完全不认识这个男子,以前没有任何交织,“妻子说,那个男子拿剪刀都是向她要害部位捅的:胸口、肚子、头部等,就是要杀她。”

  后来,警方告诉高先生,案发后,嫌疑人跳楼死了。

  “他12:50分把我妻子捅伤,13:50分左右,在公园旁边的一个还未交付的新楼盘,他跑到32楼,直接从窗口跳下去了……”

  案发后,警方去嫌疑男子以前上班的厂里调查,前同事说这人性格比较孤僻,但精神都没有问题,不爱说话。

  橙柿互动了解到,高先生一家人到惠州大亚湾六年了,高先生摆地摊维持生活,妻子负责带宝宝。

  “我们没有和任何人结仇,我妻子真的是性格特别好的一个人,可能嫌疑人看她比较好欺负才会这样。嫌疑人行凶时,没有任何一个人出来阻止,包括公园保安,保安室有玻璃,肯定是能看得到的。现在公园的监控都不给我看。”

  

  黄女士在医院抢救时,院方下达了危重通知书。目前,治疗费已经付了两万多,还欠了医院三万多元,现在还面临着后续康复治疗费用。

  高先生称,现在家里很困难,实在没办法了,希望相关部门和公园能尽快有个说法。

  当天中午,橙柿互动记者联系了当地辖区派出所和公园,但电话均无人接听。

  公园负责人张先生向媒体表示,“事发过程很短,男的把女的拉到公园门口外捅伤的,保安当时不在值班室内,去帮游客捞鞋子了。”

  张先生称,开放式公园第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无法预见,“我们已经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了。”

  对于该案件,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夏文忠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行为人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家属可以以行为人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家属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家属是否也可以向公园管理部门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夏文忠律师认为,公园作为公共场所,属于特殊责任主体,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尽到防止被害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行为人在靠近公园大门时开始行凶,距离保安室仅几步之遥,被害人在高声呼救时没有任何人出来制止行为人。公园没有尽到危险消除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该条规定,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

  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责任。

  如经依法调查后,公园确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且第三人无力全部承担民事赔偿的,被害人及家属可以要求公园的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具体的责任承担份额,要看法院对侵权责任比例的认定。

  夏文忠律师表示,对于被害人及家属而言,遭受侵害后应当依法维权。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协调配合,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予以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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