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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影院行为引热议,"盗摄"在日韩法律如何认定

京港台:2024-2-19 09:14| 来源:红星新闻 | 我来说几句


薛之谦影院行为引热议,"盗摄"在日韩法律如何认定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薛之谦陷“盗摄”风波引发舆论热议,也让“盗摄”这一行为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盗摄”在近些年屡被提及,电影《少年的你》上映期间曾公开发微博号召“不录不拍”;电影《八佰》热播之际,有关屏摄、盗录问题又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平遥国际电影展曾专门发布《关于杜绝屏摄与盗版行为的声明》,称“电影放映过程中的拍摄、摄屏及盗录是对电影版权的侵犯,我们将坚决杜绝上述行为”。

  法治日报曾发文称:“盗摄,一般是指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屏摄、盗录的行为。”屏摄,一般是指在影厅里对着屏幕拍照,也包括拍摄短视频。电影作为视听作品,每一帧画面都是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拍照、拍短视频、录音、录像都是盗摄行为。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伟民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我国,“盗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而在亚洲其他一些国家,对于“盗摄”行为也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日本(专题):

  在剧场内偷偷拍摄定性为犯罪

  李伟民介绍,2007年5月,日本颁布了《预防电影偷拍侵权法》,其目的正是有效预防影院偷拍行为并保护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该法将在剧场内偷偷拍摄定性为犯罪。若只是偷拍电影画面,影院工作人员发现后会制止,不听从者会被起诉;如果将偷拍的电影内容或者画面在网络上散播,面临的将是至少5万日元的罚款和其他行政性处罚。如果将偷拍的电影制成光碟、录像带等出售,或者在一些论坛、非法电影网站上播放牟利,导致电影制作方受损严重的话,则会被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并且还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此外,该法第3条清晰界定了偷拍侵权的行为对象“电影”和所在地“电影院”,在原则上禁止在影院偷拍电影,但并非所有的电影复制行为都构成违法侵权。譬如,如果电影的著作权保护期已满,那么复制就不应当被该法视为侵权行为。

  为了寻求电影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影文化发展的平衡,该法第4条特别规定:“在日本国内电影院自收取观众费用上映之日起8个月后,被偷拍侵权的电影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韩国

  可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按照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关规定,若偷偷拍摄正在院线上映的电影画面,并将其上传至社交媒体或公众场合,将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就连已下线、但在流媒体平台播放的电影,若未经版权方同意截屏,并将画面上传至社交媒体,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017年,由金秀贤等主演的韩国电影《Real》方面发布声明表示,电影上映第一天网上就出现了非法盗摄的片段,这种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制作方的权益,公司在会议后决定向网络警察报案,无论是盗摄的当事人还是在网上散布的人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专题:韩国,薛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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