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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分子逃到哪都终身追责”

京港台:2024-6-22 22:20| 来源:明报 | 评论( 24 )  | 我来说几句


“台独分子逃到哪都终身追责”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大陆中央政法系统五大机关昨(21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22条定罪量刑规范,包括认定触犯分裂国家罪的5种“台独行为”(见表),涵盖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可对境外被告缺席审判。 针对有关措施可能打压言论自由、造成寒蝉效应的疑虑,国台办强调手段仅针对极少数台独分子。

  新华社报道,国台办昨日举行专题记者会,介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意见》,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印发予全国省份和新疆建设兵团的公检法、国安和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即日实施。

  对于适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行为,《意见》认定有5种组织、策划、实施行为,包括成立台独组织、发动公投台独、推动台湾(专题)加入国际组织,以及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追诉期20年 情节严重过期仍可诉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补充,分裂国家犯罪最高是死刑,追诉期是20年,“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究的利剑就会始终高悬,无论他们逃到哪,都将依法终身追责。” 如果分裂国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严重,即使超过20年追诉期限,只要经最高检察院核准,仍可依法起诉。

  

  “台独分子逃到哪都终身追责”

  《意见》第3部分列明的司法程序,包括若有被告在境外,但检察机关认为“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庭可在被告缺席下开庭审判。 至于认罪的疑犯,司法机关可从宽处理。

  有记者问,台湾民众可能担心这份司法文件影响他们的言论自由,对参与两岸交流产生顾虑。 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表示,《意见》从标题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惩治措施是针对极少数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及其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

  陆委会吁勿受威胁 赴陆须慎思

  中央社报道,台陆委会强调“北京当局对台湾完全不具司法管辖权,中共所谓的法律与规范对台湾民众毫无拘束力”,呼吁民众安心,勿受威胁与恫吓。 陆委会再次提醒台湾民众,慎重思考前往大陆的必要性,也呼吁在陆民众注意人身安全。

  新华社发表评论,认为在台海形势紧张动荡之际,这项依法打击“台独”分裂、推进国家统一进程的战略性举措,进一步充实了反“台独”、反干涉法律工具箱,彰显了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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