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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有助亦属犯法” 黎智英罪名表面证据成立

京港台:2024-7-25 22:22| 来源:RFI 华语 | 评论( 7 )  | 我来说几句


“制裁有助亦属犯法” 黎智英罪名表面证据成立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在第92天聆讯中,香港传媒大亨黎智英被控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的表证被法庭裁定成立。有国安法指定法官认为,即使黎智英在《港区国安法》生效後没有呼吁外国制裁中港政府,但指制裁有帮助亦属「请求」制裁;三名指定法官於今(25日)早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的表面证据成立,押後至11月20日续审。届时,否认控罪的黎智英拟出庭答辩,又会传召社交平台Signal的专家作证,意味案件最快要在年底才会有裁决。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29条,触犯「串谋勾外罪」者,可被处以3年以上丶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黎智英案」昨日是高等法院借用较大的西九龙裁判法院进行的第91天聆讯,针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代表辩方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在陈词时强调,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受《基本法》保障,而《苹果日报》作为一份报章,就是要刊登不同光谱人士的不同看法,并以「第四权」的身份,对政府作出监察或批评,控方指黎智英以《苹果》为平台进行串谋,「是一个非常奇怪的指控」。

  彭耀鸿续称,黎和《苹果》的作为是矫正政府的错误及缺点,是公正评论,属煽动罪条文的豁免范围。根据条文,任何作为丶言论或刊物不会单单因为要矫正港府和宪制错误丶缺点,或为消除港人之间的恶感丶敌意而入罪,而这正正是报章所做的事。他又说,公正评论权是言论自由当中最重要的元素,法庭审案时,应采取较宽松的演绎,让报纸充分发挥关注公共利益的权利。

  另外,辩方又就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中的「串谋」作出抗辩,指「串谋」须证明干犯违法行为有协议的存在,但黎智英等人在《国安法》前达成的,是合法协议,不属串谋;在《国安法》生效後,合法行为变成违法,最初协议已如民事合约般自动失效,而控方没有证据证明黎等人有达成违法的新协议。

  不过,法官李运腾认为,即使《国安法》生效令某些协议行为违法,并不意味之前订下的协议失效。而控方亦指出,案件的协议没有因为《国安法》生效而自动失效,而「从犯证人」的供词丶黎访谈节目及专栏文章等,均是黎在《国安法》後仍参与协议的证据。

  辩方则认为,《国安法》生效後,黎智英再没有在直播节目中请求制裁,只是谈及制裁,包括制裁对世界的影响,与请求制裁有明显分别,不足以构成串谋协议。惟法官杜丽冰质疑,不一定要说出「我呼吁制裁」才算犯法,强调制裁有帮助,同样可视为「请求」有关方面制裁。

  到了今早,三位法官裁定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的所有指控,表面证据均告成立,并把案件押後续审,以便各方商议排期。

  案情指,被告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与多名同列为被告的《苹果》时任高层串谋发布煽动刊物。另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是指他们於2020年7月1日至翌年6月24日,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丶组织丶人员对香港或中国进行制裁。第二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则指被告黎智英与陈梓华丶李宇轩等人,於2020年7月1日至翌年2月15日串谋请求外国对香港或中国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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