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例令中国公检的秘密运作搬到香港 学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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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FI 华语 -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RFI_Cn) May 14, 2025
香港政府仅以不足两天的空前短速时间,便立法让中国维护国家安全驻港机构可藉国安之名丶以中国内地的刑侦做法搬来香港使用,并要求所有公职人员配合,包括提供客户资料,但同时又不能向外透露,否则便须负上刑责。法律学者黎恩灏认为,这是把国安机构的权力及其秘密运作方式以法律确认下来,不单令在港生活的人受控,甚至是在港的外国机构和企业亦须格外留神;另有人权工作者质疑,中国的刑事诉讼条例一直受联合国人权专家质疑,香港立法让相关法例在港执行,如何满足保障人权自由的国际公约和香港《基本法》要求。
传媒是在周日较后时间获悉立法会两个委员会将于翌日举行联席合会议,处理制订维护国安附属法例的工作,但会前和会议期间,当局都未有提交附例的草案。然而一日之后,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便通过了相关的两条附例:《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规例》和《维护国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并将附例同日刊宪,即时生效。
国安法可把港人「送中」
如此匆匆又不能经公众讨论的附例,是要把由北京为香港制订的《港区国安法》中有关驻港国安公署这个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的职能得以发挥,当中特别惹人关注的,是让公署可以在三种情况下对国安案件行使职权,分别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丶香港管辖确有困难;港府无法有效执行国安法的严重情况;以及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
一旦公署获批介入,根据国安法第57条,相关案件的「立案侦查丶审查起诉丶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接着,案件便由中国内地的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检控和审判。为此,相关条文亦俗称「送中」条款,令受香港法律保障的港人和机构,亦须接受原本与香港绝缘的中国法律处理。故此法例推出时已被批评是为中国法例在港行使打开缺口,引起忧虑。
诚如本身是律师的议员谢伟俊亦在周一(12日)的会议上提出,国安法第57条会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有关的公平审讯权利相符,特别是当中的不自证己罪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便不获保障。
中国刑法不符人权公约 港府却称附例不削人权自由
律政司长林定国回覆时承认,自己不是中国的法律专家,但理解中,中国刑事诉讼法亦有无罪推论的「元素」,日后有人受查时,将可获法律代表和知其权利。他回覆另一议员提问附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及基本自由条款时更重申,附例不能与主体法例不相符,既然国安法有相关保障人权自由的条款,附例自不会对人权自由造成影响。
不过,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权工作者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确是订明,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合人证实自己有罪,亦严禁威迫利诱去收集证据,但中国公检系统人员不按条文办事并非不常见,尤其是国安案件。
她续称,公约第14条要求的公开审判丶无罪推定丶足够时间淮备答辩等规定,在国安案件中都不能落实,以致秘密审讯丶拘捕起即不获保释,以至起诉前的侦查期可不断延长以致羁押期可至少达到14.5个月的情况,在敏感和国安案件中经常出现,现时更会迫律师签署保密协议,以防止他们向外公布案情或审讯情况。简而言之,中国以国安罪为由而对权利作出的限制,并不符合民主社会的标淮,事实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已多次作出批评,难以接受林定国指权利自由得到保障的说法。

三任香港特首和中联办官员为国安公署揭幕,该地现已成禁地。 © 2020年7月资料图片
香港将被国安拖入黑洞 港府则坚持阳光宣传
问题更大的是,附例不单止令中国刑诉法在港适用,而是有更多。美国乔治城大学亚洲法中心研究员黎恩灏接受本台访问时指出,根据国安法第57条,公署可用的,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其他相关法例法规丶行政措施亦可「依法」用上。
黎恩灏形容,港府通过附例是把公署的权力和秘密运作方式编成法典(co诶ify),规定每人必须遵从,遇上不公亦无处可诉,又不能到法庭伸张公义。他解释,现时国安法中仍有法律争议馀地的地方,例如某些资料是否要提交等问题,但附例以法律为名丶行政为实的方式压下,不可再让受影响团体在法庭中争辩。可以预见,在民主自由社会应在阳光下运作的事,日后在香港将会更加隐密地被操作。
黎恩灏,自国安法生效后,当局已经利用不可披露的条款令受针对的公民团体有冤无路诉,使在港生活人士受控;立法后,公署可以在受法律保护和确认的的情况下使用,而受影响的,将会扩及外国在港机构丶企业和个人,因为国安法第54条订明,公署会同港府可加强对在港的外国和国际组织丶外国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这将令这些外国在港组织格外留神。
他估计,由于附例订明公署的调查不可向外披露,外界无从得知谁人受查丶有那些机构或部门被要求提交资料,影响难以估计,但只要有吹哨人出现,以致有一宗个案曝光,社会会有「好大震荡」。
至于这会否令香港被拖进国安黑洞,黎恩灏表示,港府现时是一方面维持黑洞,另一方面则不断宣传香港的阳光故事,相信这种矛盾会继续发生。
黎恩灏:引入中国法规必生冲突 以附例通过是用行政压民意
他更不满港府以附例方式通过一条影响人权自由丶罚则严重的条例。他指出,处理涉及民主自由的法例时,立法者一般会透过正常的程序,订定严谨的权力规限条文,而不是以处理非严重罪行丶涉及较轻刑罚的附属法例方式通过,因为附例只要没人反对,便可自动通过,但国安法涉及的中国法律,与香港法制不同,必然会出现冲突,但港府竟然以附例形式处理,甚至是「先立法丶后审议」,明显是以行政权力凌驾民意,做法并不妥当,遑论条文的最高刑罚可达二十年。
根据两条附例,若使用无人工具或电子方式对公署进行查察等间谍行为,违者最高可被判入狱二十年;若是没有合法权限而闯入六处公署禁地,亦可判监两年。另外,若违反国安公署规例,一般最高可判罚款50万港元和入狱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