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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司机时速174km追尾致3人身亡,案件已提起公诉

京港台:2025-6-16 18:23| 来源:红星新闻 | 评论( 2 )  | 我来说几句


醉驾司机时速174km追尾致3人身亡,案件已提起公诉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河南一家三人被醉驾司机超速追尾致身亡”一案的家属及代理律师处获悉,目前该案件已经提起公诉,但开庭时间还未定。此前,该案件肇事司机以及车主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死者家属代女士称,去年9月,她20岁的小儿子、小儿子女朋友以及不到3岁的孙女(大儿子之女)在这起事故中身亡,肇事人员属于醉酒超速驾驶,在省道上以174km/h的速度追尾了遇难三人所乘的电瓶车。

  

  ▲遇难三人

  代女士至今依然沉浸在悲痛中,一提到此事就忍不住落泪。她表示,事发至今,肇事方从未说过一句歉意的话,她希望能重判被告人。

  事发时车速达174km/h

  一家三人被醉驾司机超速追尾身亡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了一份该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称,2024年9月22日18时51分许,孙某某驾驶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载黄某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一烩面馆吃饭。其间,两人饮了大量的白酒和啤酒。

  同日22时26分许,黄某向孙某某索取了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钥匙,并独自驾驶该车沿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33省道142公里+77米处,追尾道路前方董某某驾驶载有董某、保某某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因碰撞失控驶向道路左前方,与路边杨某某的房屋及其停放在房前的豫S牌照轻型栏板货车、张某某停放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董某、保某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杨某某的房屋及其豫S牌照轻型栏板货车、张某某的手扶拖拉机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监控视频截图

  认定书还称,河南圣德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圣德司鉴{2024}痕鉴字第252号,证明粤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74km/h。河南圣德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圣德司鉴{2024}毒鉴字第2029号,证明在发生事故时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最终,事故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代女士称,家里以前很幸福、和睦,案发后对家里的打击太大了,每个人都在悲痛中。她希望能够重判被告人。这次诉讼系刑事诉讼,他们未附带民事诉讼。

  6月16日,死者家属代理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该案件已经由检方起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目前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起诉的对象包括肇事人黄某以及车主孙某某。其表示,家属不愿意附带民事诉讼,希望重判被告人。

  该律师称,这是一起共同喝酒后,借他人车辆醉酒驾驶,造成三人死亡的案件,车辆肇事时车时速达到174公里,血液酒精含量达203mg/100ml。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了18万元,肇事者家属前期垫付每人大概几万元,车主垫付每人一万元。因为三人死亡,赔偿金额巨大,现在肇事者和车主都未进行谈判赔偿事宜。

  律师说法: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法《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明确: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前述规定,本案既造成三人死亡,同时又具有相应情节,因此,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若无其他特别情节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况,该行为人或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黄某的血液酒精含量20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已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意识模糊,反应能力严重下降,基本丧失车辆操控能力,事故发生时严重超速。

  其饮酒后主动索车驾驶,对可能撞人、撞车、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不管不顾、放任发生的态度,明知危险仍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三人死亡、二人财产损失的结果,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孙某某知黄某饮酒,仍借车供其驾驶,主观上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没有阻止,如果存在教唆行为与黄某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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